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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受贿案一审开庭

8月3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晓波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刘晓波在担任石城县政府副县长,石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县长,石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刘晓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供稿|刑事庭                             编辑|谢小丽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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