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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诉讼知多少?
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该海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
这是我们海事执法人员必备的知识
哦哈,必备呀,翻书来得及不?
但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哪
咋办……
别人吃一堑,咱要长一智,来吧,让案例来得更猛烈些吧……
据此,上海海事局对张云达作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出借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行为,同时举行了听证会,形成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上海海事局在调查和听证的基础上,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对张云达作出吊销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张云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释【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40项的规定,该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
上海海事局进行上诉,称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该局所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事局无权任意变更法定的并罚处罚方式,擅自选择法定并罚的两种处罚方式之一进行处罚,于法无据。上海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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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并处的案件,不能单处(这个很重要,这个很容易忽视掉,这个一定要记牢)。
1、县级海事处没有吊销证照权限,可办理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2、省、市(州)海事局: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均可办理。
武汉海事法院在宜昌设有海事法庭,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9号。
是指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一般仅限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扣押期间禁止办理船舶的买卖、赠与、过户、抵押、光船租赁等。
海事海商案件主要类型
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单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请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② 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④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好复杂哦,学法律真不容易呀,学海无涯,法海无边!
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作出上述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4、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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