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违约的法律分析意见
文|曹培杰律师团队
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出现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包括网约车司机及非营运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无力向资金方偿还贷款的现象。违约方能否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免除违约责任或减轻违约责任呢?
一、有关法律规定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综合上述规定分析,(1)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属性上被认定为是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很大。(2)具体个案当中,并不必然会产生不可抗力导致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还要看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正常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在个案适用时可能会涉及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规则。(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对合同履行的阻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阻却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已经显失公平或者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仅需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已经不能履行便可以主张免责、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需要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属于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
二、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情形分析
(一)租赁车辆用于营运目的情况下
非营运目的是指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可能同时有贷款)用于家庭、上下班、旅游外出等为目的使用车辆。非营运的承租人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义务是支付租金和或贷款(如果有)。不管是新冠肺炎疫情还是政府禁令(禁止网约车运营、延迟复工甚至是不允许使用机动车),都不构成其支付租金和或贷款的障碍。如果不能复工导致失业或收入降低的,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出租人变更原合同或解除原合同。
三、融资租赁公司对资金方违约(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形分析
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偿还贷款即“金钱给付”, 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疫情、禁止网约车运营、推迟复工等因素均不构成融资租赁公司偿还贷款的障碍),因此,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难以得到支持。
启发
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是一次洗牌,是一次考验。对于经营风格激进的公司来说,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对于经营风格稳健的公司来说则可能是一件好事,因为不用你自己动手,疫情帮你消灭了不少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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