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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29 某企业向水体排放油类被罚案
昨天和大家一起学习了向水体排放油类等污染物的环境危害,以及法律关于此种行为禁止性规定以及处罚情况,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某企业向水体排放油类被罚案”,让我们更直观的感受法律的权威。
2018年4月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称龙泉港河面有油污。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组织调查,对河面油污采样,并根据水流方向,执法人员发现该油污是从一家厂区的雨水管中排出的。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后,该企业是某建筑装潢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脚手架堆放,该单位员工在场内更换工程叉车机油并将废机油装在桶中,在更换过程中有部分废机油洒在油桶上,工人未用抹布擦除而使用水冲洗,导致大约三斤废机油和水一起通过雨水沟流至北侧河道老龙泉港。
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油类,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罚款。
该单位在接受调查的同时也积极整改,清除河道油污;而且在被处罚以后,该单位积极缴纳罚款。
向水体排放油类对于环境的危害不言而喻,该单位发生该违法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员工不懂法,另一方面是环保意识淡薄,也希望其他的社会公民能以此为戒。
针对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行为,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整改?第一个答对的小伙伴将会获得小礼品哦~
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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