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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福利】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58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应当对排污口进行监测
我国由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引发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经常有报道称水环境中检测出多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其中一些物质不仅自身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而且还可能发生协同作用,造成更严重的污染。此外,一些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常常是由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的,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硝基苯污染、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等,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鉴于此,法律法规对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行为是如何规制的?第一个答对的小伙伴将会获得小礼品哦~
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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