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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说法何以互相矛盾?


按:最近常有些科学家的发言让人困惑不已,同样一个客体,一个月前还是洪水猛兽,一个月之后就成了“小绵羊”。有意思的是,即使前后矛盾、左右互搏,也总能找出一大堆的证据,以显示其科学性。近来读到李伯教授早年的一篇文章《“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从方法论上检讨宋史学界争议很大的“宋代农业革命”问题,或许可以为今人认识当下提供一些启发。



"宋代江南农业革命"这个与事实不符的"虚像",很大程度上是"选精"与"集粹"两种方法的产物。那么,为什么这两种方法会导致"虚像"呢?


"集粹法"与"选精法"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大异,都是同一方法的不同表现。二者的差别只不过在于前者比较简单,而后者则使用史料较多而已。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从史料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证来推导出结论。因此取证是否得当,对结论的正确与否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取证是否得当,又决定于所选取的例证是否真正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普遍情况。


每位使用"选精法"或"集粹法"的学者都相信其所选出的例子具有代表性,但对于什么是"代表性"和什么样的例子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却未见有人作出明确的说明。由于这种含混不清,所以在选取例证时并没有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这一点在亩产量研究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大体而言,以往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亩产量例证的方法,不外乎以下两种:(1)根据某种成说(如"宋代农业革命")来选取,(2)采取"中庸"的办法,或者舍弃最高和最低的极端例子,或将所收集到的全部数字作算术平均,然后采取中间的数字。但是这些方法并不能说是很科学的


例如,如果是根据某种成说来取证,所选出的例证不免有先验性。结论在先,论证在后,自然很难做到客观。如果采取中间性的数字,则由于现存的古代亩产量记录存在的问题(如现存有关记录在地域分布与时间分布方面的不均衡、记录本身的质量问题、今日对这些记录理解的问题等),所得结果也不一定能真正反映真实情况。


正是因为上述方法难以选取到真正具有代表性的例证,所以在研究宋代江南亩产量时,往往也就没有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取舍标准。尽管大家使用的都是同一范围内的史料,而且主观上也都力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证,但事实上各人根据所选例证得出来的宋代江南亩产量却千差万别,从斯波义信的1石(北宋初)-2石(南宋后期)到漆侠的2-3石(北宋中期)、5-6石或6-7石(南宋晚期),彼此相差竟达两三倍。在对宋代江南亩产量增长幅度的评估方面情况也一样:闵宗殿认为两宋时期江南亩产量并无增长,而漆侠则认为增加了120%。对同一对象的数量评估如此悬殊,很难令人相信有一个客观的情况存在。由此可见,要用上述两种方法得出正确的结果,确实十分困难。



那么,什么样的例证才具有代表性呢?我们知道,任何现象都是具体的,因而都有其特定的局限性。脱离了其赖以存在的各种具体条件,这个现象就丧失了真实性,不再具有意义。当然,确有一些现象在各自的特定条件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中某一个现象能够表现出这些现象所具有的共同之处。换言之,对于这些现象而言,这个现象具有代表性。


反之,如果这些现象之间并不具有这种相似性,那么用一个现象去"代表"其他现象,实际上就是取消这个现象的特定局限性,从而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吴承明引用马克思的话指出的那样:"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注: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因此,在将某一现象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现象去概括其他现象之前,必须首先对所涉及的各个现象作认真的分析,看看它们各自的具体情况是否确实具有相似性。


使用"选精法"与"集粹法"之所以往往导致错误的结论,就是在选取例证时忽视了这一点,将某一或某些例证所反映的现象普遍化。由于该现象被普遍化后即丧失了真实性,所以得出来的结果自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


例如,据《吴郡志》卷一九《水利上二》中的一个注,"吴人以一易、再易之田,谓之'白涂田',所收倍于常稔之田。而所纳租米亦依旧数,故租户乐于间年淹没也"。这表明北宋苏州佃农使用让洪水淹没田地的"易田"法,可以获得倍于"常稔"的产量。



但我们要注意到这种高产量的特定的局限性:首先,它不是每年性的,而是每二年或三年才能获得一次的;其次,这种高产量是靠粗放耕作获得的,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论者所说的那种精耕细作毫不相干。如果拿走这些局限性,将这种产量当做每年性的并认为这是农业技术进步的结果,那么就要导致错误的结论。


将某一具体的历史现象普遍化,还意味着将此现象从其所赖以存在的具体环境中剥离出来,使之脱离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有关现象。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历史现象,都包含并涉及众多的方面,而且这些方面又彼此相关,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情况极为复杂。如果忽视其他的相关现象以及各现象之间的关联性而对某现象加以过分的渲染,实际上是割裂了事物内部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破坏了事物的整体性。以此为基础作出的结论,当然也难成立。


而使用"选精法"与"集粹法"来处理有关例证,往往正是将这些例证作为超然的例子,从而使之脱离了其所赖以存在的具体环境(或脱离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具体条件)。


因此之故,游修龄强调不宜过分渲染占城稻的引进对江南农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农业生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兼受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的制约"(注:游修龄:《占城稻质疑》)。同样地,某种先进农具(如江东犁)的作用也不宜孤立地强调。新农具的发明是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新农具要能够普遍运用并对经济发生重大影响,还取决于它们本身是否已经完善、是否能够适应某一特定地区的生产条件、必须和其他哪些进步相配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如果使用"选精法"或"集粹法",即使选到了某种重要的技术进步的例证,也会因为孤立地看待或过分夸大这种技术进步而割裂了事物内部的和有关现象之间的联系,从而不能够正确地评价这种技术进步的真正作用。


"选精法"与"集粹法"这两种错误的方法为什么会在经济史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呢?


经济史学是史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经济史研究的基本方法当然是史学方法。吴承明指出:史学研究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归纳法,即从分散的、零星的史料入手,从个别的、具体的事例中寻找带有普遍性或规律性的东西。但是归纳法本身有缺陷,其中最显著的是:除非规定范围,所得结论都是单称命题,难以概括全体;虽然可以用概率论方法作些补救,但难用于历史。


因此之故,尽管我们在治史中常用"举例子"的方法,但这种方法是危险的。他并引用列宁的话说:"社会生活现象极其复杂,随时都可以找到任何数量的例子或个别的材料来证实任何一个论点。"(注:吴承明:《论历史主义》,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同氏《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选精法"与"集粹法"都依靠传统的史学方法,通过从史料中收集和选取例证,以"举例子"的方法来推导结论,因此要避免归纳法的缺陷是很困难的。


为了克服归纳法本身的缺陷,我们必须从其他学科中借用合理的方法。吴承明说:"就方法论而言,有新、老学派之分,但很难说有高下、优劣之别";"新方法有新的功能,以至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但就历史研究而言,我不认为有什么方法是太老了,必须放弃";"我以为,在方法论上不应抱有倾向性,而是根据所论问题的需要和资料等条件的可能,作出选择"。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经济计量学的方法、发展经济学的方法、区域经济史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乃至系统论的方法等等,都在选择之列。由于治史可因对象、条件之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因此可以说"史无定法"(注:吴承明:《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这就是我们在研究经济史时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抛弃"选精法"和"集粹法"等方法,使得我们的经济史研究避免可能的偏差。


最后,我还要强调,像本文指出的"选精法"与"集粹法"一类的错误方法的使用,决不仅限于宋代经济史研究;使用这些方法的人,也决不只是本文中提到的那些学者。本文以宋代为例来讨论这些方法及其所引起的问题,只是因为我近来在做宋代江南农业经济史研究的缘故;而本文选取了一些学者的著作作为讨论的具体例子,决非贬低这些著作的学术成就,也决非对这些著作"吹毛求疵";相反乃是因为它们中的大多数是以往海内外宋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成果,众多学人(包括我本人在内)都曾从中获益匪浅。


正如世间没有绝对完美的事物一样,这些著作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指出其不足,只会更加凸现出其所做出的贡献。这里要强调的是,"选精法"与"集粹法"一类方法的使用是时代性的,罕有人能不受其影响,以至众多的中国经济史研究者(包括我本人在内)都曾经使用过(或者现在仍然在使用)这些方法。正因为它们具有这样一种时代性,因此也才有必要在此进行专门的检讨。


注:以上文章节选自李伯重:《“选精”、“集粹”与“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对传统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检讨》,《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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