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浦东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普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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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2021年12月6日14时33分,浦东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博山路近崮山路一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民警2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6岁)手持剪刀挥舞,民警与其奋勇搏斗后将其制服。目前,受伤的7名群众和2名处置民警均已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刘某系外省市在册精神病人,近日来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发生后,在为人民警察反应迅速、英勇无畏点赞的同时,该精神病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外省市在册精神病人不应该在强制医疗吗?等问题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普法解读。
01 在册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外界的有害因素所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即患有精神障碍。
是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具有暴力倾向呢?
首先明确,大部分的精神病人是不具有暴力倾向和攻击性的。精神障碍作为一种疾病,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有轻重之分。只有极个别的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即常见的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妄想症等重症,在发病期才会出现应激、狂躁的暴力倾向,而这个比例在所有精神病患者中占比只有不到10%。
为什么普通公众对精神病人都具有暴力倾向的刻板印象呢?主要是媒体报道很多暴力案件中都突出了精神病的元素,无形放大了精神病的暴力危险,导致人们对精神病人与暴力划等号。
什么是在册精神病人呢?简而言之,就是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一般在公安机关里面都会有登记并且记录在册,属于辖区重点关注人群。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不在册的精神病人,毕竟很多精神病人未经诊断,平时表现没什么异常,或者经过诊断但属轻微,考虑到各种影响,本人或家属有可能刻意隐瞒,公安机关无法掌握。
因此,登记在册,并不意味着该精神病人一定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更不一定必须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或者被强制医疗,大部分精神病人还是能够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属于应当正在接受监管或者强制医疗的情形,其来沪是为了治疗还是其他原因,因案件正在侦办中,目前还不得而知。
02 是否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之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应当付刑事责任,关键是确认案发时精神病人能否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而确认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实务中,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或者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办案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时,应提供案件材料,办案民警应邀请监护人、知情人向鉴定机构反映相关情况,如有精神病史的,应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只有在司法部门依法注册备案的精神病鉴定机构才具有鉴定资质。接到委托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通过询问、医学检查,结合精神病史等情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回顾性鉴定,明确并鉴定意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虽经查证属于在册精神病人,但其持刀挥舞时的认知状态、控制能力如何,还是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最终确认,而不能仅凭其系在册精神病人就断定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03 强制医疗
若经法定程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评估,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必要条件。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以精神病人的身体状况、社区监护能力等条件设定指标进行衡量。
身体状况,主要从精神病人的年龄、性别、体质、疾病、残疾等身体情况判断,如已不具备再次危害社会可能的,则不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社会监护能力,主要考虑监护人、社区民警等监护力量能否足以控制精神病人不再继续危害社会。
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时,还应广泛征求邻居、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人员和部门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刘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审理程序需要一定时间,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仍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为了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或暴力行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对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当然,上述均基于假设的前提下,对精神病人鉴定及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解读。若经鉴定,刘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意味着其完全不用担责,对于被害人,其监护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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