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公安机关的所做的供述中,曾经在某银行“非正式”工作过的窦某说,她中专毕业后一直在银行工作。
2013年,这家银行的房山支行刚成立时,她曾与领导达成协议,如果能单笔拉够5000万元存款且存期一年,就可以正式入职。但后来,她没能完成这个“小目标”,也就未能成为正式员工,总共只在这家银行里“实习”了一个月左右。
在她家里,放着两本来自银行的证书——全是假的。一张是银行“2014年度优秀年轻干部奖”,一张是“网点支行优秀业务经理”。据她自己讲,这就是为了骗婆婆和其他家人的。
法院审理查明,窦某的犯罪行为集中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她虚构某银行房山支行客户经理的身份,以需要完成存款业绩等为由,采取给予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致使数十名被害人先后向她投入人民币共计34.87亿余元。
法院查实,这些款项绝大部分被她用于还本付息,另有部分被她用于维护与投资人关系或者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共造成陈某等57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7588.26万余元。
在庭审中,窦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罪轻”辩护意见。
律师说,窦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初犯、偶犯,她虽然持续融资两年,但自己并无任何收益。律师提出,大部分投资人明确知悉窦某的融资目的就是民间借贷,案件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量刑金额。
据窦某的供述,她从2015年开始向诸多客户集资,由于需要还本付息、又要维持和客户之间的“感情”,请大家携家带口在国内外旅游,窟窿越来越大,到2016年四五月间,已经到了纯粹依靠借本金还利息的地步。
2017年8月,她最后从一名客户手中借得1个亿,每周要付利息,维持到10月25日,资金链彻底崩溃。
在此期间,窦某也没亏待自己。即使依照她本人的供述,两年间,她自己的花销“顶多300万元,包括吃喝玩,带着家人出国旅游,买了几个包。” 2017年12月9日,窦某来到朝阳公安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投案自首。
大量参与集资的证人提供了证言,证明窦某曾经以“为银行拉存款、银行过桥业务”等名义,直接或通过本案被害人间接向众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情况。
有旅行社工作人员作证说,在窦某的业务红红火火的几年里,她经常通过这家旅行社安排客户外出旅游,她的客户们赴国内外的出游达上百次。
法院认为,窦某总共非法集资34亿余元,根据在案证据,这些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另有上千万元用于带领集资参与人旅游、购物等,且存在肆意挥霍的情形。法院认为,这些钱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足可见她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议庭认为,在持续两年的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窦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真正的清偿能力,她利用被害人对其虚构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或利用被害人想要获得高额利息的心理,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几年的时间里,她虽然偿还了投资人部分本金及利息,但目的是为了维护资金链不断裂,并非有悔罪情节;在明知这种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她放任这种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足以证明她的主观恶性。
综合各项在案证据,法院一审认定,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完成银行存款业绩等虚假理由,采取高额返利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她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