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加盟万家客可年入百万?实为涉嫌传销
在深圳万家客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客)的官网(www.wjkzs.com)首页最显著的位置,有一张宣传图片。
图中写道:“全民争做房产代理,只要你有好人缘,你想不想在自己家门口,筹建一家这样的店:房租公司交,装修公司做,水电物业公司交,员工工资公司发!甩手大掌柜,轻资产运营,不影响您的本职工作,却能让你轻松年入百万!”
“轻松年入百万”,要想达到这样的目标,加入条件是:成为筹建人和好人缘。
本网曾发布文章《投资30万成为筹建人,需招代理获利?万家客合伙人或血本无归》,文中杜先生就是因为听信万家客的宣传和朋友介绍,在7月19日成为万家客代理人,2018年8月8日,杜先生儿子小杜和李某某合伙交了30万现金给万家客公司成为筹建人。
2018年7月20日签约成为万家客市场总监,当时一起有5个人都成了总监。一个月后,万家客副总裁徐某某把合同骗回去,声称要和杜先生签市场副总位置,合同收回就没有下文了。
交钱签署合同成为筹建人,获得授权、开店只是第一步,要想实现盈利还需满足合同中的诸多要求。
小杜与万家客签署的筹建人合同截图
根据杜先生提供的筹建人合同,有以下几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1、每家筹建店合作目标是500名代理人,完成约定代理人人数则筹建成功;
2、乙方在筹建期间可享受该筹建店面每合作一名代理人奖励人民币600元,对乙方直接合作的代理人,甲方给予人力资源贡献奖人民币1000元。
3、乙方在所筹建店面达到500人的代理人合作目标,且乙方在甲方全国范围内合作前1000名筹建人,公司启动上市,乙方获得原始股。
4、如乙方在一年内筹建代理人团队低于100名的工作要求,甲方有权取消筹建资格,核算收益后,更换筹建人,并解除本合同。
结合筹建人合同,再来看看万家客的代理人合同(部分)。
据称,当时每个代理人是5000元一份,到18年9月份涨至8000元一份,19年2月又升为10000元一份。
划重点:
1、成为万家客代理人需要向万家客支付8千元的代理费用。2、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期间,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政策享受业务佣金(房源方25%,客源方25%)收益。3、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期间,享受甲方店面房产成交佣金净利润的50%加权奖励,全国前500家门店加入的代理人享有全国所有店面净利润的20%分红。4、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期间,享有所推荐代理人获得单笔佣金收益10%的提成奖励,作为伯乐奖。
简单来说:
1、投资30万成为筹建人开设店面,可招募代理人获得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收益,在全国范围内前1000个招募满500名代理人的筹建人获得原始股分红。一年内招募代理人低于100名取消筹建人资格。
2、投资8000元可成为代理人,按完成业绩的不同获得相应提成,还可自行发展代理人获得提成。
3、投资20万一次性购买20份代理人合同,赠送11份,一次性净赚11万元(前提是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代理人合同)。
尽管万家客鼓吹加盟即可躺赚百万,其实以这个模式运行,真正躺赚的是万家客,而且没有任何资金风险:开店的钱有筹建人提前支付了30万。另据杜先生称,去年中交的30万元签署合约,一直到今年店面还没有交付。
据万家客官网显示,很多店也只是在选址成功阶段,鲜有交付使用的。
二手房还没有开始卖,一纸代理人合同就值1万元,经过层层提成,万家客应该也能挣不少。
其实,使用这套奖励机制的万家客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不停的印发各种合同就可以真正的实现“躺赚”。
万家客的法律风险在笔者熟知的《禁止传销条例》里面。
2005年颁布实施的“两条例”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筹建和好人缘”为躺赚先决条件的万家客,其实是“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模式的奖金制度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最终的定性以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为准。)
据了解,在深圳万家客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0元,法人李召遵,对外投资公司多达33个,遍布北京、长沙、新疆等全国各地;分支机构13个,普遍分布在深圳各区。
与杜先生签署合约的是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上海万家客昶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程国建,深圳万家客的全资投资公司。
同时颁布实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中还附加维护万家客名誉的义务,以及种种所谓的“保密”条款,让杜先生敢怒不敢言。这些条款是否合法?笔者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清楚不敢断言,希望有熟悉相关法律的读者指点迷津。
万家客布局周密,成立时间不久却生而邪恶,借用坊间的一句玩笑:“一夜暴富的办法多在《刑法》里”,颇为应景。
社会发展迅速,生活压力变大,人们也逐渐变得浮躁,在利益面前失去自我,于是各种形式的所谓“项目”应运而生,磨刀霍霍。一旦陷入,等待参与者的可能是万丈深渊。直白点说,真正厉害的人都在闷声发大财。天上只会掉“陷阱”。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不失为一剂包治百病的特效药。
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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