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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广PlusToken“智能狗搬砖”发展下线获得收益!河南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凌传说 2021-07-18
防骗研究工作室天天提醒大家,切勿参与宣传轻松赚钱高回报的事情,可是还是有人蠢蠢欲动跃跃欲试,小编这不又找来一个案例,只为警示大家,千万千万别掉进这种陷阱,最终鸡飞蛋打锒铛入狱,导致臭名昭著,亲戚朋友都会看笑话!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师国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04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师国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师国保通过他人介绍,成为PlusToken平台会员后,以该平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投资成为会员并继续发展会员获得返利为手段,采用组织人员到鲁山县城墨公路恒兴超市听课、建立微信群分享平台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师国保以150××××3808账号先后发展下级层数12层,下级账号数1109个。经鲁山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认定,师国保150××××3808账号的会员层级数据为698人。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师国保在鲁山县墨公路恒兴平价超市地下室被鲁山县公安局侦查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师国保供述,证实2018年9月份,王某明向其介绍plustoken平台项目。平台有两种投资模式,第一种是买价值4000元的数字货币到平台,开启智能狗获得搬砖套利的利润;第二种模式是推广发展下线获得收益。其向潘某等人介绍平台,并发展为直推下线,其平台级别是大户。其将恒兴平价超市地下室作为工作室,在工作室门口挂宣传画,平时下线到工作室,其就在工作室给下线讲解一下投资收益获利模式,还建了一个有二百多人的微信群宣传讲解。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经师国保介绍投资了plustoken平台,其投资五万多元,直推下线大概有10个。
3.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经师保国介绍注册plustoken平台。
4.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在恒兴平价超市三楼,师国保给其说过plustoken平台运行模式。
5.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在师国保所建的微信群里,师国保有时在群里会发布有关plustoken的信息。其账号是师国保帮其操作。
6.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开始在师国保家三楼学习plustoken的内容,后来人多后搬到地下室。其上线是师国保,发展两个下线。
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师国保在其家三楼讲过plustoken的课,其投资plustoken一万元,没有发展下线。
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上线是师国保,其直推下线有张梦梦等人。其是大户级别。
9.证人原某、常某、王某1、杜某、李某1、亿焕、何某等人证言,证实经师国保介绍投资plustoken平台。
10.证人郑某、洪某、樊某、张某2、王某2、李某2、曹某等人证言,证实师国保在恒兴平价超市地下室讲解plustoken平台,帮人注册平台账号。
1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plustoken平台是传销平台。
12.鉴定意见、分析报告、情况说明,证实师国保以150××××3808账号先后发展下级层数12层,下级账号数1109个,会员层级数据为698人。
13.控告书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郑某控告师国保涉嫌利用plustoken平台进行诈骗。
1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案发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师国保组织、领导以消费投资获得回报吸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师国保自愿认罪,可依法从宽处理。关于师国保发展下线的人数和层级,原判认为,认定师国保发展下线的人数和层级,除了有在案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之外,亦有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汇总后的发展下线名单予以佐证,下线人数及层级清晰明确,且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师国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师国保上诉称:1.其没有在地下室门口挂宣传画,微信群是王某明建的,不是其建的,其发展的没有一百多人,判决书认定与事实不符;2.参与人存在一人多账号现象,也存在账号空单现象,所有证人证言只能证实其发展37人,没有698人,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3.一审认定其情节严重,量刑过重,其投资没有收回也是受害人,其指认王某明且被公安机关抓获有立功表现。
其辩护人辩护称:1.证人证言证实存在一人用多个手机分别注册账号的情况,鉴定意见以账号数确定师国保下级人数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证实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开号,以身份证号去重认定师国保层级人数为698人不准确,证人证言证实有前注册账号转后注册账号以及未投资账号,应当认定为空账号予以扣除,故一审认定师国保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师国保在传销组织中层级不高,不起关键作用,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师国保不能控制受害人资金,主观上没有骗财的故意,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师国保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师国保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PlusToken平台以该平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投资成为会员并继续发展会员获得返利为手段,依法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师国保供述其经介绍后设账号,建有二百余人的微信群宣传该平台,向下线人员介绍、授课,引诱下线人员投资,其发展下线超过三层,人数超过120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关于师国保下线人数的认定问题。经查,法律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在案鉴定意见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师国保以150××××3808账号先后发展下级层数12层,下级账号数1109个,以身份证明认定会员层级数据为698人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原判量刑问题。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造成的后果,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师国保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师国保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章来源:防骗研究工作室(fpyjgzs)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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