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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家:我们不是语言警察|《语言规划学研究》

语标 语标 2021-03-18

小编说

话很多的小编来提前预告,本期《语言规划学研究》栏目的关键词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本世纪以来,我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取得了一些成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争议,这些争议不仅仅出现在学术界,甚至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比如:该不该简化汉字、推广方言和使用普通话是否存在冲突、要不要给字形进行“整形”等争论。


本文作者王敏老师就从这些问题入手,利用多重视角审视语言文字规范化现状,为该领域在研究角度与方法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与探索。


本文原载于《语言规划学研究》2017年第2期



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多重视角 *


作者简介


王敏,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规范化、现代汉字学、辞书研究。


摘要

 

本文以新时期语言生活的变化为背景,简要回顾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节点,从制订、推行、社会反应等多重视角观察语言文字规范化现状,探讨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整体性认识,尝试提出明确的学术定位,更新研究方法,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的解释能力。


关键词


语言文字 规范化 规范标准



*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化问题研究(”12&ZD173)、国家语委2016 年度重点项目“汉字部首表修订” (ZDI135-15)的支持。本论文的部分观点和内容参考王敏《公共政策视角下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机制研究》(博士后研究报告,北京交通 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2016)。


引言


本文探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狭义的概念,指的是由政府主导,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各级别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通知公告等)发布,对社会语言生活具有基础性影响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兼具社会性和学术性。其学术性的一面通常是指语言文字本体研究,或以本体研究的基本方法、原则研究如何使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符合学理,符合语言发展规律和公认的语言学规则等。其社会性的一面在以往研究中主要被阐释为使用者的接受度,如何提高社会接受度是重要的研究主题。 21世纪以来,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调整, 社会语言生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语言文字规范化领域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争议简繁汉字的优劣、撑方言、反对《通用规范汉字表》字形“整形”、批评《现代汉语词典》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表等问题。规范标准的推行落实也遇到了瓶颈,即使在基础教育领域也存在不遵循现行规范标准的现象(苏新春, 2016)。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高速路,产生了大量语言生活现象,批评网络语言不规范的文章屡见不鲜。


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研究如何阐释这样的现状,如何在这样的形势下发挥作用,都值得我们探讨。从制订、推行和社会反应来看,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复杂矛盾体。就学术研究的要求而言,我们应该关注其中关联因素、作用机制的分析,经由多重视角的观察,形成整体性的研究视野。


制订角度


2.1

工作主体


在语言政策、语言规划、语言文字规范化等领域,一项具体的规范标准或政策规章的制订者首先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政府管理机构,由其作为组织者。国际标准化组织虽不具备实质性的政府权力,但在国际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方面一定程度上起到组织者作用。其次,具体规范标准的研制者多是某领域的专家学者,承担具体的学术性工作。组织者和研制者之间存在多重博弈关系。


规范标准的研制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由其负责学术论证,以保证规范标准的科学性。但是,从现实工作来看,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在规范标准中并不能完全得到体现,规范标准的研制必须接受管理机构或组织者的调整意见。之所以调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组织者得到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反馈;有的是由于研制者学术视野所限,对规范标准的跨领域、跨学科特点以及多种相关规范标准的关联性等考虑不够全面;有的是基于管理机构或组织者的其他需求。在学术研究阶段,研制者往往需要调整个人的学术观点,以适应规范化工作的需要。


对组织者、实施者来说,规范标准文本、规范化文件的制订是首要和核心任务。规范标准发布后是否达到政策目的,规范化效果如何评价、跟踪评估、适时修订,这些“发布后环节”也需重视,需有工作机制保障。


2.2

分层级的工作成果 


规范化工作的成果从功能和形式上看是分层级的。从强制性标准来看,有国际标准、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有关规章,国家标准、国家规范(不同行政级别的)。另外也有其他形式的规范标准,通常是在各领域推行,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大纲、考试标准等。


规范标准的层级和形式在不同时期和领域各有侧重。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我国在现代汉语规范化的整体规划下推出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等规范,实现了现代汉语基础和通用层面的规范化。八十年代后,在汉语及汉字信息化需求推动下,我国研制实施了以计算机字符集为代表的多项工业性标准;加强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也促进了标准化意识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订和实施标志着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在加强法制化的背景下,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我国组织了一系列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规范标准的落实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语言文字规范化服务于和谐语言生活的建设也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和谐语言生活观的作用在规范化工作中表现为:社会通用层面的规范标准修订以微调为主,规范化工作过程注重社会应用领域的反馈;规范功能的层级和领域划分趋于精细,注重规范标准的普及性阐释、应用指导;工作形式向服务社会需求转变,以联席会议、专项工作委员会等为代表的部门协商联动、管理机构与学术界协作等方式进一步发挥作用。


2.3

 规范化的定位 


在组织者和研制者看来,规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目的是规约以往未涉及的领域的语言及语言应用。我们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有的领域在以往的语言生活中就存在,但并未专门予以规范,如现代汉字手书领域从字量到字形、笔顺基本遵循基于印刷体研究的各类汉字规范;有的则是因各种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领域,如网络空间语言生活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各种新现象。


新的规范标准的研制需要明确其规范目的。对某种语言现象的规约一旦以规范标准性质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语言政策文本,修订或废止都不大容易。新的规范标准研制之初需要论证的至少应包括该规范的内容范畴,属于哪种规范层级,采取何种形式,怎样推行,可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能引发的问题等。而规范标准的修订通常需要保持稳定,以延续历史成果为主,调整原规范标准中有误或明显不适应现实应用的部分。当原规范的条文与应用现状的矛盾比较明显时,修订者不但需要考虑符合语言文字专业的“科学规律(”即科学性原则),也需要分析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出的多种诉求,为修订工作提供综合依据。


推行角度


规范标准的推行是研制成果进入社会应用的过程。推行目的是促进使用者理解规范标准,在应用语言文字的时候能遵循(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规范标准。这个过程中,谁是推行者?他们对自己承担的任务是不是有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态度?是什么影响了他们的认知水平和态度的积极程度?规范推行方面的研究的现实状况又如何?这些问题是需要深入思考的。


如前所述,规范标准的推行方式近些年来趋于多样化。传统的纸质文件发布仍然是最正式的方式,辅以信息化方式的转载、查询。有的规范标准推出普及、阐释性的解读,例如《〈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等;或者配合推出应用指导材料,如《〈通用规范汉字表〉七十问》。规范标准培训如普通话水平测试国家级测试员培训班、中央普通话进修班、辞书编辑研修班以及规范标准培训班在各级各类培训中占有一席之地,也是推行规范标准的有效措施。此外,规范标准的推行还有更为强化的措施,如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证书被教师任职资格、对外汉语教师任职资格等采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测查认证中心为语言文字类的产品提供符合性认证;城市语言生活评估作为行政评价,对社会语言应用的规范化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


通过推行的角度来观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我们应该可以得到真实可感、可以分析的场景,各种联系互动,以及相关数据资源等。由于对各种方式的推行工作的数据资料缺乏了解,我们很难对推行方式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从常情推测,凡是与执证资格、学校教育、行政评价以及行业准入有关的措施,因为与接受者的切身利益相关,通常都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同样,由于利益关切的心理,有的接受者一旦感到自己利益受损,也容易对规范标准产生挑剔、质疑、抵触和反感等负面情绪。


在推行过程中,推行者有自己的主要关注点,也有自己的利益关切,更受到很多现实条件的限制,我们很难要求他们完全、恰当理解并实现规范标准研制者的设想。推行者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在采取具体措施时可能会倾向于扩大规范标准的适用范围,夸大规范标准的效用,高估规范与非规范之间的矛盾,甚至造成矛盾。


社会反应角度


社会反应主要是指规范标准相关者对规范标准的理解和评价,是规范标准对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作用的衡量指标之一。社会反应良好,即意味着规范措施的理解和接受度较好。社会反应的主体很难准确定义,目前也缺乏足够的案例描写。各种类型的媒体是重要的社会反应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不同的信息源,侧面了解应用者对规范标准的反应。


由政府主办的主流媒体通常能够反映规范标准制订方的思路、建议,积极促进规范化。主流媒体是规范标准发布、学术和政策阐释的主要平台,这种联系是由规范化工作作为公共政策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其他类型的大众化媒体主要遵循市场规律,重视话题性,通常对语言规范化问题较为漠视,但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形成热点的报道又往往来自这类媒体。这些报道通常以提出问题(疑问、质疑)为主,正负两面意见并置。不附属于传统媒体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对规范化问题并不关注,但是一旦有热点问题出现,它们就会迅速跟进,相对而言更能代表一般使用者的反应。就近些年的几次热点问题来看,新媒体对大众化媒体的影响很明显,话题性报道往往从新媒体开始,在大众化媒体发酵。专业学术媒体则以讨论如何遵行规范为主,为规范标准工作的完善提供建议。


从大众化媒体和个性较强的新媒体的角度来看,对热点进行报道者常常别有怀抱。例如,近十年来的热点问题主要涉及简繁汉字,普通话与方言,《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汉字字形整理、人名用字、地名用字,西文字母开头的词等。这些问题在大众化媒体报道中常与“文化”“权利”结合起来,例如繁体字比简化字更能代表传统文化,方言代表区域文化加传统文化,字形整理无必要且浪费社会资源,人名用字代表公民权利和多元文化,地名用字代表区域文化或历史传统,西文字母词损害了汉语纯洁性,等等。在这些问题争议正炽时,专业研究者也做了适当回应。近年来,在媒体舆论推动下,研究者意识到在大众传播领域占有话语权的重要性。通过电视节目等方式,语言文字知识的科普很有起色。专家学者著述短文,剖析热点问题,释疑解惑,也有一定效果。但从后续发展看,专业人士的意见显然并不适合大众化传播的口味。例如简繁汉字问题,间隔数年就成为热点,多年来之所以一辩再辩,恰好反映出这个问题始终都是一个社会话题,不是单靠苦口婆心的文字学理论阐释能够解决的。


规范标准的推行方式要视其类型和层级而定。有的属于基础型规范标准,覆盖面广,需着重阐明其研制原则,以利于理解其延续性和系统性。有的属于技术型规范标准,可直接在相应领域推行,符合领域需求即可。有的属于应用指导型规范标准,需要格外关注社会反应,越是在各类媒体上得到恰当或过度关注的规范问题,越是与应用关系密切,在相关的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中越需要加强与应用领域的沟通。


研究的视角


研究的视角首先应是全面和整体地对研究对象做出描述,明确研究目的;其次是依据这些描述,更新研究方法和思路,达到研究目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者具有不同于制订者、颁行者、使用者的视角。他们关注的核心是规范化能否有效促进语言功能的实现,倾向于强调语言规范化作为一种语言现象的研究意义,分析理解其间的各种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表现及可能性。


5.1

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对象 


我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在语言文字整理、规范标准制订推行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面对语言生活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也需调整和丰富研究角度,引入更多元的影响因素,使研究视野更开阔,研究内容更具整体观念。


在语言文字规范化的不同时期,研究内容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我国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化以汉字、普通话语音、现代汉语词汇和教学语法等本体规范标准的实施为标志。近二十年来,语言规划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到,“国家语言规划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管理语言生活,而不是管理语言(”李宇明,2016)。作为国家语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同样应调整以往的研究模式,更多关注语言生活。我们要将完整的社会语言生活作为观察、分析、研究的对象,也就是说,除了语言本体的文字、语音、词汇、语法等固有的规范化研究的内容外,语言应用的各个构成要素如何互动、规范化政策如何落实、现实中的各种“不规范”现象等也应是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内容。


规范化工作的整个工作链是多个相关方同时起作用的,有协调,也有对抗。分析相关方各自的角度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状。例如,从媒体传播视角来看,语言文字规范化领域缺乏广大公众关心的点,因此需要延伸至文化、权利等话题。研究者也应该因此认识到语言文字规范化问题的复杂性,调整研究思路,将文化心理、媒体传播机制等纳入研究视野,做出更切合现实状况的分析判断。另外,推行环节的解析也是极为重要的,目的是描写规范化工作从文本进入社会语言生活的过程。准确的解析是理解规范化效果实现机制的前提,也有益于建立更为合理的工作规程。


5.2

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的目的 


宽泛地说,语言文字规范化表现为明确或设立一定的“规则”,并且采取颁布法律法规、推行规范标准文本等措施,促使语言使用者接受、遵循这些规则。但是,既定的语言规范与发展变化的语言实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这也是语言规范化研究需要讨论的重要内容。毫无疑问,规则是基础,是必须的。但简单化地强调规则容易形成“规范/ 不规范”的二元论观 念。以这种二元论的观念去评判现实应用,不但规范目标往往难以实现,某些时候还会引发意外反应。正视语言实际,更新研究角度,在新的阐释框架内去认识各种语言现象,这更符合科学研究的目的要求。


语言规范化研究的目的应包括明确或设立规则的功能。现在还应考虑通过规范化促进和保障语言生活的和谐发展。因此,新时期的语言规范化研究要提出更具有阐释能力的研究框架,能够解释规范化各种措施的作用机制,能够解释语言应用当中一直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能够分析判断如何取得良好的规范效果。


5.3

 语言功能研究的视角


新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研究应结合语言功能分析。简略而言,规范化的主要作用在于:


(1)完善社会交际的基本工具。经过规范化整理的语言在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使用者的共识程度和范围、实现沟通效率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在国家概念涵盖下,国家通用语言能成为跨越民族和地域差异的基本工具。 


(2)强化身份认同。身份认同是关于“我/ 我们是 谁”的概念。身份认同的需要源于社会接触。确认归属感在个人、社群、民族、国家等所有社会层面都存在。全球化、信息化促成了极为丰富的接触,同时也引起了身份认同的迫切需要,形成了多样的身份设定。 


黄行(2016)认为,“共同的语言是族群认同赖以形成的基础属性之一”。在认同过程中,经济、军事力量当然表现得更突出,但在其背后,文化、语言这些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无论是个人、社群的选择,还是民族、国家的选择,语言和文化的作用都是深刻的。


语言规范化对身份认同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经过规范化整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跨越民族和区域差异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具备良好的沟通基础。从一些语言问题(语言事件)来看,身份认同层次交叠、方向错杂,语言规范化据此提出一种规则,这种规则符合一定群体的需要,但可能被另一些群体认为造成了损害。规范化过程中,特别是在规范推行的环节,应充分评估语言的文化作用,评估目标人群的可能反应。


结语


对于新时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来说,准确的学术定位、可行而有效的研究框架是解释纷繁复杂的语言生活现象的前提,也是提供有效的咨政意见和完善工作规程的学术基础。


“语言文字规范关涉到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对教育、传媒、出版等文化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本质上是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也是一项基础文化建设工作,需要兼顾公共政策、学术研究、社会应用”,“需要语言学、社会学、文化学、公 共管理等多元研究的支撑”。(王敏、刘朋建,2014)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政策性和学术性缺一不可。本文尝试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的整体构想。概而言之,语言文字规范化研究是语言规划学的组成部分;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语言的社会功能分析;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如何有效促进语言社会功能的优化,应特别关注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语言现象的整体性分析;研究方法需综合参考包括公共政策研究、评估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基于规范化各环节关联因素的解析,回答“规范什么、为什么规范、怎么规范、规范效果如何”等问题。


-end-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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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印发《信息化条件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建设规划》(附《规划》全文)

《语言规划学研究》| 陈双新 语言学家谈语言文字规范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调研”项目专家访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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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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