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那个赵C后来怎么了?犯法了!?起名也能犯法??| 光明日报
No.1
姓名权行使应尊重公序良俗
能不能在父母姓氏之外给子女创设第三姓“北雁”、能不能用字母“C”给子女起名,这不仅与传统文化习俗相关,也牵涉到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孩子的姓名并非是完全由父母自己决定的私事儿。父母给孩子起好了姓名,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登记以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围绕称姓取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涉及子女、父母与公权力部门的三角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上述两个条款做出了立法解释:No.2
姓名是人格尊严的起点
综观我国民法,其中关于姓名的条款堪称寥寥,难以妥当安排因姓名而产生的各种复杂关系。一个人的姓名先是来自父母、源于家庭,承载着自身人格,更维系着社会关系,同时还牵扯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国家公民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唯有从民法层次上升到宪法高度,理解宪法是如何看待姓氏与名字的,才能抽丝剥茧、厘清姓名中蕴含的根本价值。
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的稳定起点。首先在于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关键基础,而这个基础的起点是姓氏,因为姓氏是标示家族血缘的文字符号。在现代国家,作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姓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子女的姓氏不是父母无拘无束自由选择的,而是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以往多数国家都在婚姻法中规定“一家一姓”原则,旨在保障家庭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到了20世纪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强制要求妻改夫姓,子女随母姓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法就废止了“改夫姓”义务,不要求妻子在婚后改夫姓,只要求子女应同父母的姓氏保持基本一致。出生姓名是人格尊严稳定起点的另一层含义在于,一个新生儿不仅需要家庭的呵护,也需要宪法保护其人格尊严。姓名是人格的一部分,姓名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在于姓名有多么高雅、独特或者响亮,而在于稳定。对于一个新生儿而言,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莫过于随父姓或随母姓,登记于这个家庭的户籍本中,在法律上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分子。一个新生儿需要有一个安定、稳固的起点,才能自由发展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随父母姓氏正是这个起点。回到“北雁云依”一案,显然“北雁”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而是父母的意愿。一方面,能否将“北雁”作为子女的姓氏,并没有直接影响到父母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能否随父母姓,却直接关系到这个新生儿的人格尊严。因此,法律规定孩子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父姓或母姓,这符合宪法对于儿童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与姓氏不同,宪法对于名字没有强制性要求,父母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子女的名字。当然,自由并不等于无拘无束,因为每个儿童都需要获得正常的名字,作为其人格自由发展的稳定起点。汉字博大精深,用规范汉字取名足以容纳父母的意愿和情感。就此而言,公安机关要求赵某以规范汉字来代替“C”,并没有不当限制父母的“取名自由”,也不违背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No.3
更改姓名既是个人自由
也应受一定限制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在有了姓名之后,出于个人喜好、就学工作、家庭关系等种种原因,有时候还需要改变自己的出生姓名。
改变姓名,也是人格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出于个人发展的需要,不希望出生姓名伴随自己余生,而要求改变姓名,那么这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姓甚名谁起初毕竟大都是家庭决定、父母赋予的,一个人成年后应当有权利、有机会更改自己的姓名。归根结底,成年人的姓名不应只是父母的、家庭的,而更多是属于自己的。随着个体人格逐渐成长,一个人会逐渐独立,离开家庭走向社会,直至组建新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姓名不再只是家庭关系的外在表现,而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体自身的人格符号和社会标签。此时,法律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公民在成年后改变出生姓名的意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更改姓名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其应该和称名取姓时面临同样的法律规制,如需要维护公序良俗,姓名应限于一定的长度内,不应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等,同时更改姓名也应有次数上的适当限制。姓名既是新生儿人格尊严的起点,也是成年人重塑人格的转折点,更是一位新生公民与国家产生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伴随着民法典的制定,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姓名立法工作,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或专门的姓名法,为维护姓名权益、保障人格尊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end
本期责编:张打非
往期回顾
1 | |
2 | |
3 |
语标公众号
长按识别二维码
了解语言新风向
我知道你在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