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拟法律法规和机关公文时,常常会遇到需要对特定期间进行界定的情形。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其中“二个月”“一个月”就是关于侦查羁押期间的界定。 那么,在特定期间的表述中,“半年”是否完全等同于“六个月”?答案是否定的。以我军《纪律条令(试行)》为例,其中使用“半年”2次,使用“六个月”9次。例如,该条令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团级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副师级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该条令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在实施处分前擅自离队超过六个月或者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军籍。”由此看来,“半年”和“六个月”是有所区别的。 “半年”和“六个月”都是表述一定期间的数量词组;在一定语境中,二者所指称的期间是相同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二者的时间单位不同。“半年”的计量单位是“年”,“六个月”的计量单位是“月”。 (二)二者的计数方法不同。“半年”中的“半”意为“二分之一”,是分数;“六个月”中的“六”是整数。 (三)二者的期间起止不同。“半年”是相对于“整年”而言的,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期间起止分别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而“六个月”的起点则可以是任何一天,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如果用“六个月”分别指称1至6月、7至12月,那么,其所指称的期间天数分别等同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实际天数。 但是,如果“六个月”是以任意一天为起点的,那么,其所指称的期间就可能与“半年”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这是“六个月”始点界定的依据。 《民法典》又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这是界定“六个月”止点的依据。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半年”和“六个月”这两个数量词组有着不同的指称功能,在法律法规和机关公文中应当区别使用: 1.当指称期间为“二分之一年”时,通常用“半年”。例如:《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 。
2.当与“每年”“每季度”和“每月”匹配使用时,通常用“半年”。例如:《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
3.当专用于指称上半年末端或结束时,通常用“半年”。例如“半年总结”“半年考核”“半年检查” ,就是专指在上半年期间的末端或结束时进行的总结、考核、检查。
1.当指称任意始点的6个月期间时,通常不用“半年”而用“六个月”。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条规定中的“六个月”期间起点是“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
2.当指称一定期间中的6个月时,通常不用“半年”而用“六个月”。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当指称与“上半年”或“下半年”无关的6个月期间时,通常不用“半年”而用“六个月”。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当指称非连续的累计6个月时,通常不用“半年”而用“六个月”。例如:“两年内出差时间累计六个月以上。”这里的6个月可以是非连续的期间,为累计数。 总而言之,同样作为数量词组,“半年”以“年”为单位,是与“整年”相对而言的,有固定的起止点,在规范性的文本中,其期间通常指“上半年”或“下半年”;“六个月”以“月”为单位,可以指称相对于“整年”的“半年”,也可以指称不分上下半年或跨年度的连续的6个月,或者非连续的累计6个月。本期责编:张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