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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敬力嘉:《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网络时代的新展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廌观 Author 敬力嘉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网络时代的新展开》

敬力嘉/著

ISBN:978-7-5228-2789-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11月

在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行为具备事实上的参与性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区分犯罪参与行为与日常不可罚行为,已成为一般公民、企业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本书尝试在研究范式上对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机制进行有机融合,在基本理念上确立信息网络环境下适度前瞻的审慎刑法观,在具体的教义学方案上引入归责视角,以行为论与犯罪参与理论相结合为语境,以有效厘清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概念为前提,探索区分作为归责结果的“犯罪参与行为”、作为归责对象的“参与行为”以及作为归责标准的“犯罪参与”,并厘清其各自的规范内涵,提出不同构成要件类型下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归责标准,以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基本完成了“目光在技术与规范、理论与实践之间来回往返”的学术尝试。



01

2023年初春,三年疫情带来的悲欢离合,已随着祥和的春节沉淀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间。陪伴家人游历在望天树下、梯田埂边,漫步滇池畔、探访古巷间,过去三年时常惶惑不安的心灵得到了充分的修复与滋养。于此期间,我的第二本专著也在不知不觉中修改完工了。在完成书稿这特殊的三年里,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现实社会的变幻莫测与刑法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也更坚定了从事刑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信念。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行为具备事实上的参与性已逐渐成为常态。如何区分犯罪参与行为与日常不可罚行为,已成为一般公民、互联网企业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都需要面对的难题。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参与行为需罚性的急剧增强,不同于既有研究成果多着眼于为此类行为提供入罪的理论根据,本书选择的研究主题,是共犯理论这一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黑暗之章”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新挑战——如何确立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针对这一问题,本书尝试在研究范式、基本理念与教义学方案这三个层面作出探索性的回应。


首先,在研究范式上,本书尝试将刑法治理与技术治理机制有机融合。当今时代,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ChatGPT等新的技术热点层出不穷。为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提供系统、前瞻的治理方案,本书力有不逮。毕竟,面对“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与自身对人类尊严无限信仰之间的矛盾”,刑法学研究者不应制造与贩卖有关技术发展的不专业预言,否则就会陷入“科幻法学”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类型与形态的实然变化,刑法学研究者也决不应当视而不见。因此,本书尝试以对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研究为基础,立足于我国网络产业发展的实然现状与信息网络环境下实施不同类型犯罪参与行为的实然技术逻辑,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展开系统探讨。


其次,在基本理念上,本书尝试确立信息网络环境下适度前瞻的审慎刑法观。我国学界有关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争议,过于聚焦扩张和限缩国家刑罚权的对立。然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在立法、司法的不同层面,对于刑罚权的扩张和限缩存在不同需求是应然之理。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刑法立法与司法适用均应在适度前瞻的基础上保持审慎。基于以上立场,本书尝试从法治和整体刑法的立场出发,修正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单向度刑法观(无论积极或消极),厘定刑法确立的举止规范体系,从而确立刑法介入犯罪参与行为治理的法治限度,充分发挥刑法的治理功能。


最后,在教义学方案上,本书尝试系统厘定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随着信息网络环境下正犯行为的常态性缺位,“一对多”犯罪模式导致的参与行为法益侵害风险的社会化,以及产业化犯罪链条中意思联络的消解,以区分制为基本框架,主张信息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已具备正犯性成为我国学界日渐有力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是坚持在传统共犯结构中可以对此类参与行为妥当归责的认知。前者的基本逻辑是允许以参与行为的实际作用消解形式分工,后者则主张分工决定定罪,实际作用决定量刑。然而,对犯罪参与体系而言,两种理论进路都会导致犯罪参与分工的形式化,致使规范层面的犯罪参与和事实层面的行为内容混同,成为归责对象,犯罪参与分工失去在具体构成要件中标识行为不法类型的功能,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产生了巨大的扩张压力。


面对以上问题,本书尝试引入归责视角,在行为论与犯罪参与理论相结合的语境下,指出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呈现扩张趋势,并在有效厘清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概念的前提下,探索区分作为归责结果的“犯罪参与行为”、作为归责对象的“参与行为”以及作为归责标准的“犯罪参与”,并厘清其各自的规范内涵。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构成要件类型下的刑事归责标准,并进一步实现对具体构成要件中犯罪参与行为不法的准确评价,明确信息网络环境下刑法对犯罪参与行为的处罚边界。


本书凝聚了我过去三年有关信息网络环境下犯罪参与理论的阶段性思考,尽管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方面还存在较为显著的不足,但已基本完成“目光在技术与规范、理论与实践之间来回往返”的学术尝试,为我今后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道路。本书得以顺利出版,首先要感谢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结项评审专家,以及各位师友对书稿提出的宝贵意见。其次要感谢《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商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的编辑部,本书部分内容曾在相关刊物发表,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本书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提供了非常专业的指导,易卉与郭锡超两位编辑对书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编校,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王晓晓博士。感谢你对我的包容与鼓励,让我一直充满动力地在刑法学研究的道路上努力前行。携手七年,步入婚姻三年,我们都已成为更好的自己。在书稿完成一校之际,我们也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亲爱的“2厘米”。也把此书送给我们亲爱的宝贝,祝福他一生无忧无虑、平安健康。


本书的很多观点属于探索性质,不成熟之处敬请学界诸位方家批评指正。


敬力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02作者简介 

敬力嘉,1991年生,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年特岗学者,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信息网络犯罪、数据合规。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著有《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曾获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2014-2020)二等奖等多项重要学术奖励,撰写的资政报告曾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




03目  录 

第一章  信息技术发展对犯罪参与理论的冲击
第一节  形式化、现象化行为概念与犯罪参与
第二节  实质化、规范化行为概念与犯罪参与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与限度


第二章  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形象与前规范的行为概念
第一节  社会生活中的正犯形象与构成要件行为
第二节  归责视域下的正犯形象与前规范行为


第三章  作为举止规范违反者的正犯
第一节  由抽象举止规范衍生的具体个人义务
第二节  举止规范及其衍生规范


第四章  作为禁止规范违反者的作为正犯
第一节  故意作为犯的一般禁止规范
第二节  故意作为犯的特别禁止规范
第三节  过失作为犯的禁止规范


第五章  作为命令规范违反者的不作为正犯
第一节  故意纯正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命令规范
第二节  过失不作为犯的命令规范
第三节  举止规范类型的总结


第六章  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  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规范内涵
第二节  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  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第七章  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  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归责的挑战
第二节  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  信息网络环境下故意不作为型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第八章  过失犯罪参与的处罚边界
第一节  过失犯罪参与的规范内涵
第二节  过失犯罪参与的归责标准
第三节  信息网络环境下过失犯罪参与的刑事归责


参考文献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媒体中心

来   源:廌   观

编   辑:耿如昀

责   编:盛志琴

审   核:邬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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