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守主义(三):保守主义史前史 | 弗兰克·奥高曼
按:作者弗兰克·奥高曼(Frank O'Gorman,1940-),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历史学荣休教授,代表作《选民、恩主与政党:1734-1832年汉诺威时代英格兰未经改革的选举制度》、《漫长的十八世纪:1688-1832年英国政治与社会史》,编有《英国保守主义》、《埃德蒙﹒柏克的政治哲学》两读本。本系列译自他为《英国保守主义》所写的长篇导言,分12小节,陆续发布,敬请期待。
前两节见:
狂热的评论家常常忍不住赋予英国保守主义想当然的漫长谱系,甚至时不时地追溯到中世纪。不过,这种赞誉有些牵强了,那时,基于民族独立、君主立宪制度、议会主权、内阁制政府和法治之上的现代英国政体还没建立起来。即便如此,人们还是过于轻率地把表面上与一般化的保守主义近似的态度,比如对秩序和社会纪律的诉求,与一套融贯的保守主义理念混为一谈。安东尼·昆顿(Anthony Quinton)赋予胡克(Richard Hooker)《论教会政体的法律》(1594)以“开天辟地”的地位,“(显然)主要的保守主义信念(在书中)占据主导且显而易见”。亨廷顿教授同样认为:“先于柏克200多年,柏克式思想就已初具轮廓,他们的保守主义大体上是一致的。”毫无疑问,“伊丽莎白和解体制”(译注:指伊丽莎白女王登基不久后确立起来的国教制度,既明确了王国是“教会管理人”,又企图调和天主教与新教的教义与仪式,将英国信徒统一到国教(安立甘宗)中。这一体制主要由1559年通过的三项法案确立,分别是《至尊法案》、《统一法案》和《三十九条信纲》)的辩护士要求服从权威,服从君主和教会,对于反对者(清教徒)所攻击的制度和惯例,他们无疑会采取一种防卫保守的态度。但和现代保守主义相比,他们的论证缺少社会有机论,以及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历史洞察。保守可能是一种防御性理论,但不是每一种防御性理论都是保守主义。
与其在虚构的谱系上争执不下,倒不如去注意17世纪下半叶出现的一种特别“托利”的政治观。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尤其是在天主教的詹姆斯(即约克公爵)从查理二世的继位者中除名期间,教会和保王党被贴上了“托利党”的标签。在1679-1681年的排除法案危机中,“托利党”的称号最终指那些反对将詹姆斯从王位继承者中排除的人,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对王室权威的直接挑战。作为描述一套独特的原则、实践和方法的术语,“托利主义”发端于教会和国王的长期联盟,第一次使用是在1682年。然而,大部分托利党人是十足的安立甘宗,他们抵制詹姆斯二世恢复罗马天主教的尝试。因此,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虽然没有摧毁,但重创了它对君权神授和绝对服从义务的认信。此后,托利党人逐渐变成反对辉格党政府的“乡村党”,自视为乡绅阶层,反对辉格党显贵的利益集团,批评权力的运用,反对其对手主张的耗资靡费的战争政策。
注:托利主义的基本特征
1714年汉诺威王室继承王位,宣告了托利党人的未来,即几乎永久地作为汉诺威朝的君主和廷臣的反对派而存在。当此政治在野期,博林布鲁克子爵担纲其政治和理论上的导师,他和其他时政作家一道,极力主张一种鲜明的托利党政治传统,以对抗受雇于沃波尔的作家所传播的辉格党思想。以后见之明观之,这些“托利党”的主题形成了后来的保守主义理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一,博林布鲁克对抽象理论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在他看来,英国的宪政原则只能历史地理解,只能以经验而非抽象理论作参照。第二,博林布鲁克明白人的本性是社会性,人只有在家庭、团体和职业中才能存在,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或抽象的实体,而是社会人。第三,博林布鲁克认为,英国宪法下的权利和自由有着因袭的、历史的基础,它们的起源不是契约的、抽象的。英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几百年间调整着英国人的风俗习惯的普通法传统的产物,虽然它也由几项立法文件构成。辉格党理论家也分享了很多这种历史的、传统主义的特征,但实际上他们极难放弃对某种形式的契约理论的信念。第四,在他否定沃波尔式的政治举措、拒斥腐败和权势、肯定乡绅政治时,博林布鲁克描绘出一幅理想的政治秩序,它是田园的、等级制的、恬静的,迥异于都市的、个人主义的、躁动不安的。博林布鲁克的“托利”心态是一种对理想社会的怀旧幻影,它从未真正存在过,只不过是博林布鲁克希望重返的世外桃源罢了。
注:博林布鲁克(Henry St John, 1st Viscount Bolingbroke,1678 – 1751),17-18世纪英国政治家,托利党领袖,以“乡村党”哲学家著称。
18世纪其他重要的托利主义理论家跟托利党关系不大。不过,大卫·休谟倒是分享了很多(而非全部)博林布鲁克的关切——我们只能这样说,因为在这一时期随便贴以“托利党”或“保守主义”的标签是很危险的。不过,和博林布鲁克一样,休谟哲学在本质上是在拒斥将抽象理性作为政治论证的方式,并拒绝把契约论当作政治义务的来源。因为休谟对人采取一种悲观态度,认为人“有限的慷慨”、自私的天性和物质资源的匮乏,导致社会不太可能进步。而且,休谟的怀疑主义比博林布鲁克更为博大,而且最终来看,它在英国保守主义史上的意义更为重大。休谟对历史上任何一贯的含义、模式或韵律都投以尖锐的哲学上的怀疑;而且他怀疑政治家将命令强加于大众的意志和冲动之上的能力。这种悲观被柏克之后的保守主义思想家所接受。例如,休谟认为人们服从权威不是出于道德和责任,而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利。尽管出于极为不同的立场,休谟和博林布鲁克一样,力图维持、捍卫光荣革命和等级社会。然而,他最终是因为整体的利益和好处而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因袭或道德的原因。换言之,“托利”作家通过不同的(有时会非常不同)路径得出相同的结论是有可能的,就像博林布鲁克和休谟这样。
注: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18世纪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著有《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英国史》等,另有两本文集《论政治与经济》、《论道德与文学》。
在18世纪早期和中期,使用“托利”或“保守主义的”这样的标签的真正困难在于,在社会等级制度被频频评头论足的语境之下,那些无疑属于“托利党”或“保守主义”的价值,比如对权威、制度延续性、财产权和法治的捍卫,是广为接受的,这就使得这种描述几乎失去意义。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在抵制腐败、战争和君权方面无疑是一名“托利党人”,但他缺少博林布鲁克的因袭主义,并对休谟的怀疑主义感到恼火。既然“托利党”一词有这么多不同的解释,那它还有多少诠释力和澄清效果呢?只有到了18世纪晚期,当剧烈的意识形态冲突激发出关于人和社会的有挑战性的全新理论时,才会出现更为具体而特别的定义。的确,在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对欧洲旧制度的思想基础发起挑战之前,传统心态(比如对等级、服从、命令)不太需要在哲学上作细致的辩护。“托利”心态和论点在17、18世纪的英国或许随处可见,但还尚未成为一种一贯的、自觉的保守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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