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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回再审的强制措施适用

独角法兽
2024-12-10
检答网丨服刑犯漏罪的强制措施适用


问:服刑犯发现漏罪,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从监狱借出送看守所羁押,在入所及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答:目前,关于服刑罪犯发现漏罪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1995〕司狱字第170号)、《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1997〕司狱字第16号)、两高两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5号)凭公函即可解回入所羁押,不另行采取强制措施;办案过程中遇到罪犯刑期届满的,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82〕高检发(监)17号)由程序所在机关办理报捕和决定逮捕手续;有的在办理离监手续时即需向监狱提供批准逮捕决定书;有的依据《看守所执法细则》要求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争论中,主张不应另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主要是服刑已经限制人身自由,不需要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主张应当另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有的是基于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考虑,有的是基于服刑方式和强制措施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上的不同。在应当另行逮捕的依据上,有的是采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曾经故意犯罪予以批捕,有的是采用《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第八编监所检察第8.159条的规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63〕法研字94号、〔63〕高检二字49号、〔63〕公发(劳)539号)(小编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2〕高检发(监)17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1983〕公发(研)115号)(小编注:已被《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废止)

4.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1995〕司狱字第170号)

5.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1997〕司狱字第16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80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3月17日起施行);

10.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1〕87号);

11.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开展有关业务协作的通知(司法通〔2015〕8号);

12.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年);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4.湖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罪犯解回再审工作规定

15.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办理监狱在押罪犯解回再审的有关规定

16.甘肃公检法机关办理在押罪犯解回再审规定


来源:51号重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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