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5)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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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5)
问题1:什么是对“执行标的”的“实体争议”?
案外人异议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的“实体争议”。显而易见,执行标的一般可以认为是具体的财产[1],实体争议应当是基于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利。为了便于理解,先假定该财产并未被执行,案外人可以基于与该财产的关系,行使一定的权利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如果被执行,则案外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
有些争议看似是实体争议,比如,抵押权人往往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异议,但该异议并非案外人异议。理由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针对的对象是财产的拍卖、变卖款,因此其针对的是“款项”,而非“执行标的”,因此该异议并非案外人异议。
又比如,承租人的异议。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下,财产被执行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此时承租人对财产的异议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但是在法院要求涤除租赁权的情况下,承租人将丧失对财产的使用权,所提出的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
总之,案外人异议必须能够彻底“停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可能仅仅是“暂缓执行”。
问题2:案外人异议的请求是什么?
案外人异议只存在一项请求,但不同程序的表述有所不同。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案外人应当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以一并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此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无需提出撤销异议裁定的诉请;案外人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执行异议裁定即自动失效。
问题3:执行中还有什么事项需要诉讼?
1、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方案送达后,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将该异议送达给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将按照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分配。如果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将该反对意见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反对者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扩展阅读: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要对实体进行审查,确认各个债权人具体的受偿金额。见【参与分配】章节。)
2、追加的异议之诉:对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参见《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情形的变更、追加裁定,被变更、追加人可以提出异议之诉[3]。
问题4:共有人的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吗?
笔者认为,如果该财产明确登记了共有人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此没有争议的,该共有人应当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异议权利[4];如果该财产未明确其为共有人的,该共有人应当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但是,共有人仅仅针对执行行为侵害其对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先明确其是否是共有人;在不明确的前提下,应当合并处理,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
其他问题:
案外人对标的和行为均有异议如何处理?
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是否一致?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别?
扩展阅读:
[1]笔者认为财产至少包括实体财产、虚拟财产、财产性权利和债权。
[2]未送达参与分配方案并已经分配完毕的,属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
[3]本项前后有重合交叉的地方,需慎重选择相应程序。
[4]如主张对共有物分割处置或保障其对共有部位使用权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