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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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执行异议引起的执行难
可以说,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最复杂、最疑难、最耗费时间的问题。作为代理律师,如果遇到执行异议不会处理,很难相信能够彻底解决执行案件。
(1)异议的种类与程序
执行异议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可以参见本公众号文章:
案例J1:某执行案件裁定以物抵债后,已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了申请。
代理律师要注意下,除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外,对于终结执行后所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执行监督。
案例J2:某刑事判决确认:继续追缴案涉房产,发还受害人。案外人认为该房产系其合法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们注意,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最高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应先由刑事审判机构予以补正;如果无法补正的,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当然,如果案外人针对的房产并非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则通过执行异议解决;但是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J3:案外人提出:拍卖的案涉房屋为其与被执行人离婚协议约定的归属案外人的财产;此外,案外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按照一般的理解,本案属于案外人异议。但应当注意的是,案外人实际上提出了两个请求,前者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后者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在两者可以分别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应作为两个不同的异议案件处理。代理律师在提出异议或应对时,最好分开主张和答辩。
案例J4: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车辆评估为10万元,经拍卖后,成交价款为6万元。后本案判决书被依法撤销,需执行回转。被执行人提出,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10万元。法院认为,仅需返还6万元。
执行回转中返还的数额问题,并非具体的财产价值问题,而是执行到位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如认为损失了4万元,则损失部分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另案主张。许多问题看似存在执行异议,实际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律师应深入探寻执行异议,看是否能够在法律上成立,否则只是徒劳。
总之,执行异议并非民事诉讼法225条和227条两个条文就能解决,在案情日益复杂的时代,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程序解决执行问题,明晰异议的具体请求,寻求合理的抗辩思路,达到最终的执行目的。
(2)异议的驳回与诉讼
许多问题并非执行异议能够解决或处理的。律师们应当对异议的理由分门别类,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不应纠缠于执行异议。
案例K1:被执行人主张,其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民事调解书前,就已经与申请人另行签订了《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的事由,代理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通过再审等途径予以解决。
案例K2: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书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后,当事人有何救济途径?
应当注意,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则裁定后应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另行起诉。但是案外人提出的,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笔者把实践中异议事项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的案件分为十类:1、重复之诉,即产生了客观无法解决的情况必须重新诉讼;2、关联之诉,与本诉密切相关的事实和请求;3、确认之诉,对某些执行事项的进一步确认,如数额和范围;4、履行之诉,对履行、违约、质量问题的另诉;5、瑕疵之诉,对履行延迟、瑕疵产生的诉讼;6、派生之诉,因法院执行行为引发的新诉或者涉及第三人之诉;7、分配之诉,对分配方案不服的诉讼;8、追偿之诉,因执行产生的追偿权有时需要另诉。9、无效之诉,确认和解协议等无效的诉讼;10、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和解协议等的诉讼。
(3)异议的再审与撤销
除了执行异议之外,对于案外人,还可能存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应注意各种诉讼的区别,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L1:生效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案外人认为,其于抵押前购买了该房产,要求停止执行。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案涉房产是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本案不属于典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的主张实际上是对生效裁判的否定,应当通过再审予以解决。因此,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是驳回起诉。
案例L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未查封的房产低价转让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主张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追回。
除了各种异议程序外,涉及到第三人问题,必须通过特别的诉讼予以解决。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等是必由之路。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撤销权诉讼,解决被执行人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问题。
案例L3: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作出判决:案涉车辆为甲所有。甲申请执行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程序应中止,不再执行。甲拟提出执行异议。
虽然确认财产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应通过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财产的取回权,通过执行或者执行异议主张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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