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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小青辩护词:《律师法》能否成为律师无罪的理由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对于《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辩护意见》一文,笔者暂无法得出林小青有罪或者无罪的结论,就该文的一些片段和观点撰写如下。

一、《律师法》不能成为判断律师是否无罪的依据

《律师法》是律师执业规范,《刑法》是个人行为规范,两者是不同领域的法律范畴,在刑事案件中并无关联性。《律师法》条款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仍然可以构成犯罪。

辩护意见提到:“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有保障性规定,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犯罪之间根本的界限在于律师执业活动本身的合法性。”

这一论断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

首先:需要判断律师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执业活动,或者是超过执业活动的范畴,甚至是借执业活动之名行诈骗之实,后者的典型案例就是黑龙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团伙诈骗一案。

其次:律师执业活动本身的合法性虽然是《律师法》授予的,但《律师法》只是底线,还有很多的法律规定可以约束律师甚至是广大普通公民的行为。作为底线的《律师法》不能判断底线以上和以外行为的合法性。否则,也不存在《律师法》需要不断完善、修改的问题了。

最后:判断有罪无罪应当根据《刑法》进行,而辩护意见用大量篇幅论述《律师法》有欠妥当。《律师法》或者其他法律与《刑法》对同一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设想下,本案如果青海合创公司聘请了一名普通公民去代理诉讼,实施了和林小青同样的行为,那么这位普通公民的辩护词难道也要套用《律师法》?

二、辩护应当纵观全案分析。

辩护意见提到:“林小青正常代理青海合创公司与罗乐的诉讼业务,该代理业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罗乐的敲诈勒索。”

注:这里应当将“法律规定”换成《刑法》。


就律师代理诉讼一事,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站在青海合创公司的角度(全案角度),分析从青海合创公司与罗乐接触、签订合同、借款开始,一直到诉讼结束、罗乐受到损害为止,整个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青海合创公司与罗乐的整个行为构成犯罪,再进一步分析林小青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执业行为,应假设林小青是普通公民)在整个行为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这个作用是否导致罗乐受损害。

最后:论述林小青是否明知青海合创公司与罗乐的前期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我们看一段辩护意见产生的几个疑问。

林小青在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包括甲方名称、地址、电话等,并非自行杜撰,是依据青海合创公司提供的资料如实填写,其他如用于抵押的车辆信息、每月应付利息等等,是青海合创公司和罗乐在借款时约定的内容。林小青填写合同空白处青海合创公司的信息,未超出青海合创公司和罗乐的约定,并不增加罗乐任何负担。
《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辩护意见》

没有“甲方的名称”,律师怎么能确定出借人就是青海合创公司?

没有“用于抵押的车辆信息”,律师如何判断罗乐确实将车辆抵押了呢?

没有“每月应付利息”,利息对还款数额影响最大,律师是如何确定的?

上述内容是青海合创公司杜撰的还是林小青帮助青海合创公司杜撰的?

如果“不增加罗乐的负担”,罗乐怎么就成为被害人了呢?

一切等待法院的判决。


历史上的辩护词:

【不正之辩】之一:孔乙己偷书案辩护词

【不正之辩】之二:诸葛亮草船借箭案辩护词

【不正之辩】之三:信陵君窃符救赵案辩护词

【不正之辩】之四:项羽鸿门宴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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