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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三问汕尾仲裁委:先予仲裁还是套路贷?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六点水的湛江沉默至今,三点水的汕尾还在打擦边球。都是水族的,你们在P2P的泥沼里做什么?

一位深陷P2P贷款的被申请人夏先生最近收到了汕尾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应仲裁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申请人钟女士要求他归还民间借贷的本息682247元。笔者仔细查阅后,竟然发现了与先予仲裁和套路贷沾边的种种疑点,不禁大声喝问:

一、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在该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仲裁条款如下(钟女士提供):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同时,提交汕尾仲裁委员会(深汕国际仲裁院)依其《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包括先予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汕尾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放弃答辩期间,同意以仲裁法律文书的形式先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仲裁法律文书可通过当事人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电子形式送达,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难道你们忘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这种条款所设定的先予仲裁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

巧合的是,同样是双方签订的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抵押借款协议》却载明(夏先生提供):

 请问:汕尾仲裁委有管辖权吗?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套路贷还是民间借贷?

根据被申请人的银行流水和协议,大致得出的流程如下:

1、夏先生与钟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指向一笔62万元的借款;

巧合的是:夏先生与另一位陆女士也签订了同样的《借款合同》,还与融辉公司【深圳市融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融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业公司【中业普惠(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融辉公司设立】等签订了《贷后管理合同》等,均指向同一天的62万元的借款。

2、2018年2月6日,红岭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它与融辉公司共同成立了红岭普惠(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夏先生汇款62万元。

3、同一天,夏先生将62万元汇给了孙某某【中业公司员工】;

4、同一天,陆女士【又是中业公司员工】又汇给夏先生62万元;

5、又是同一天,夏先生汇给欧某某【还是中业公司员工】424520元;

6、夏先生每个月还款13691元,持续了N个月,均汇给孙某某等人;中业公司一直在向夏先生催款;

…… 

奇怪的是:钟女士提供的《还款明细表》显示,每个月利息是7647元,本金始终没变。难道夏先生每个月归还的13691元都是错的?

 

请听题:

A:夏先生借了哪路神仙的钱?

B:夏先生每月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C: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

 

巧合的是,被申请人在起诉欧某某的案件中,欧某某在法庭上称出借人是“红岭公司”。莫非钟女士就是红岭公司的代表?怪不得她的地址就是红岭普惠呢!

奇怪的是,夏先生可没去过深圳哦!(当天在常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手续,飞不到那么远)

 

三、合法仲裁的界限在哪?

《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虽然可以自由创设许多规则,无需照搬司法程序,但是,仲裁不能突破《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原则性条款,否则它将变成非中立机构,引发社会问题。

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不得主动予以干涉,为一方当事人量身定制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即使在双方自愿签署的情况下,仲裁规则也不可迎合仲裁条款而制定。

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更应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坚决制止虚假诉讼,对非法问题和刑事线索应当交由相关职权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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