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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苏高院2019年二季度执行裁决案件要点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案例:江苏高院2019年一季度执行裁决案件要点

文章导览:说一说执行难那些事


笔者共选取案例11个,如下表:


异议类型

理由

要点

1

执行复议

管辖权异议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有执行管辖权

2

执行复议

借名买房

案外人举证不足

3

执行复议

迟延履行金

承担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义务

4

执行监督

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应分段计算

5

执行监督

欠款数额不明

数额不明可以冻结不可扣划

6

执行监督

债务抵销

未确认的债务不可抵销

7

执行监督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应支付价款

8

执行监督

不应适用拍卖规定

司法拍卖应交付

9

执行监督

移送破产

破产受理前可以不停止拍卖

10

执行监督

不属于赃款

对赃款认定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

11

执行监督

抵押数额

对判决内容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

 

1、被执行人将款项汇入法院账户作为保证金,该法院作为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管辖权。

案件:(2019苏执复50号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爱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  晶 赵建华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26日

裁决理由:

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淮安中院根据淮安仲裁委员会向该院提交《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的函》,冻结了环绿公司在该院账户上的资金569000元。上述资金为环绿公司财产,所在地为淮安中院的所在地淮安市。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财产转为被执行财产,淮安中院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执行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未提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其购买的充分证据,不得阻却执行。

案件:(2018)苏执复186号高兰琴与高亚平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赵建华 苏  峰 唐志容

裁决日期:2019年4月3日

裁决理由:

高兰琴主张其系涉案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其负有举证责任。但涉案房产系高亚平向其原所在单位填写购买成本价住房申请表后所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高亚平在申购时交纳了部分购房款,高亚平在对宿迁中院执行该房产提出异议时并未主张高兰琴是实际产权人,涉案房产的买卖协议并非高兰琴签订,高兰琴即未举证其与高亚平有关于涉案房产谁为实际产权人的书面约定,也未举证全部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故高兰琴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无论是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查看更多:江苏高院:逾期交付房产必须承担迟延履行金

案件:(2019)苏执复17号淮安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张述科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  晶 赵建华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3日

裁决理由:

该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即对双方的金钱债务进行了确认,其后第二、三项是对履行给付上金钱债务的行为方式进行了约定。由于浙商投资公司未案按调解书的约定在2013年6月20日前履行交付相应房产的行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浙商投资公司违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4、对于执行完毕至执行回转期间,被执行人是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应进行审查。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新旧司法解释分段计算。

案件:(2018)苏执监244号汤永奇与刘玉收、薛尚坠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沈  燕 赵建华 唐志容

裁决日期:2019年4月26日

裁决理由:

连云法院的执行分为几个阶段,一是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至将被执行人刘玉收的财产抵偿债务并执行完毕期间;二是执行完毕至执行回转撤销上述以房抵债裁定期间;三是执行回转撤销上述以房抵债裁定之后。首先,连云港中院审查时未对刘玉收提出的以房抵债执行完毕至执行回转撤销上述以房抵债裁定期间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进行评判,遗漏了审查事项。其次,连云法院未按司法解释规定分段计算亦属不当,应依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5、被执行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范围未查明的情形下,可以冻结其款项,但不得扣划。

案件:(2018)苏执监794号张亦旭、马林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5月5日

裁决理由:

依该判决,建工集团应当以欠付吴敏的工程款的金额为限,对吴敏欠张亦旭、马林工程款586039.9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建工集团称与吴敏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结算,吴敏诉建工集团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在此情况下,建工集团欠吴敏的工程款并未确定。因此,沛县法院冻结建工集团银行存款880000元,此执行行为已可保证在确定建工集团欠付吴敏工程款数额确定后,民事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但沛县法院又在建工集团欠付工程款仍未确定的前提下,直接将建工集团账户中的877663.67元扣划至该院,该执行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6、双方已经确认的到期债务可以抵销,但是一方债务尚未确认,尽管双方同意抵销,仍不得在执行中抵销。

案件:(2018)苏执监484号刘彦军、连云港宝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4日

裁决理由:

虽然连云港中院依据未生效的海州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作出(2016)苏07执复2号执行裁定不当,但申诉人主张其对宝相公司享有310万元的债权,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申诉人要求在本案中与宝相公司抵销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7、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未能支付价款的不应支持其异议请求。

查看更多:江苏高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付清拍卖款

案件:(2018)苏执监790号盐城市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亨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连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12日

裁决理由:

亭湖法院及盐城中院均已告知红太阳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红太阳公司并未作出积极回应。在长达数月的时间中,红太阳公司有足够时间筹措所需款项。因此,红太阳公司申诉主张执行法院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8、司法拍卖中法院不负责交付致使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以依法撤销。

案件:(2018)苏执监791号贾磊杰、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欢、尹万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24日

裁决理由:

《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因此,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而连云法院在重新拍卖案涉房产时,在《拍卖标的情况说明表》中注明:该房屋由他人居住不易交付,该错误说明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利益,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9、另案债权人申请破产并移送,在破产受理前执行法院不停止拍卖并未损害其利益。

案件:(2019)苏执监99号梁伟、南通东方伊斯顿家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景水平 李 晶 赵建华

裁决日期:2019年5月8日

裁决理由:

《执行移送破产意见》第8条,其目的在于,在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到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防止不中止执行而导致执行到的财产用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个别单独受偿,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停止执行行为,但仍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则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从而使被执行人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本案中,港闸法院在将正和公司对长城公司的破产申请移送南通中院破产审查后,没有停止拍卖长城公司的财产,但拍卖所得价款已移交给破产案件审判庭依法处理。其做法从结果上看,符合前述规定的精神,既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又能加快破产清算的进程,也未损害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 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10、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

案件:(2018)苏执监720号姜求伟、陈治瑞驳回监督申请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10日

裁决理由:

申诉人姜求伟、陈治瑞主张海州法院(2016)苏07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存在赃款认定错误,不应当据此执行,其实质是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审查的范围。海州法院、连云港中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1、对判决认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

案件:(2018)苏执监718号连云港开发区友荣液化气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合议庭:李玉明 李  晶 苏  峰

裁决日期:2019年4月11日

裁决理由:

判决主文其中第一项内容为神瀚公司给付三洋公司代垫款15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共计180万元;第二项内容为三洋公司对友荣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在变卖或折价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上述判项,友荣公司应当以其案涉抵押土地在变卖或折价之后的价款,在18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友荣公司主张生效判决认定的抵押范围有误,其实质是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应当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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