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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难在何方(3)证据的空白和认定的困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文章导览:说一说执行难那些事

司法拍卖神操作:多次悔拍为哪般?

执行异议难在何方(1)原则的缺失和规则的混乱

执行异议难在何方(2)程序的复杂和救济的薄弱

执行异议案件之所以难以审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

比如在案外人异议中,一般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互不相识,双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所提交的证据对方都无法确认真实性。因此,审查此类案件就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能动性,深入调查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有效利用证据规则和推理能力,综合认定。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该条虽然规定了审查的重点内容,实际上也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第(一)(二)项,毫无疑问应当先由案外人进行举证,申请执行人予以质证;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交相反证据或提出合理怀疑的,则应由案外人进一步举证;第(三)项实际上案件的争议焦点。

 

又如: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等事实的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应当分配给申请执行人。

 

当然,也有双方互负举证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中第(四)项的举证责任为:案外人应举证被执行人对未过户具有过错,申请执行人应举证案外人对此存在过错。

 

除了举证责任外,在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如: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该条款的本意是对于拍卖公告有违反规定的可以撤销拍卖。然而网络拍卖规定却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一方面要求法院公示相关瑕疵,对于该瑕疵不承担责任,也不能撤销拍卖;但另一方面,对于应当公示何种瑕疵、如果没有公示其他瑕疵应承担何种责任却语焉不详。因此,实践中往往存在拍卖公告没有公示的内容会对买受人造成重大影响,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是否能够撤销拍卖难以认定。

 

我们再回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第七条: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该条款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其实际含义是,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事由发生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后,那么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来处理;反之,则可能是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

那么,如下特例就难以处理:即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事由发生于执行依据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存在争议,则应由何种程序解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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