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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领导人会晤前夕, 三个小国如何撬动外交杠杆?

 导读:12月7日,第二十四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将在北京举行。本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正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举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联合体,中欧在气候领域的合作也是双方关系的重要领域。然而,气候合作将如何撬动中欧关系?中欧气候合作究竟有哪些关键的抓手?    本文指出,自认为规范性强权的欧盟毕竟不是主权国家,中欧(气候)合作需要在成员国层面再单独拓展。具体而言,北欧地区可以形成当前中欧气候合作的有效补充:一方面,北欧国家低碳技术创新成果丰厚,对中国政策制定具有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丹麦、芬兰、瑞典具有明显的技术领先优势,对于塑造欧洲乃至全球的相关规范标准也有重大影响力。    作者指出,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是中国和欧盟气候外交的重要转折点。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关键性力量,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场合发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从最初的谨慎参与者变成了主动构建气候治理体制的引领者;相反,欧盟则转变策略,开始采取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搭桥和联盟的方式来施加影响,其中北欧国家承担了绿色转型及外交的重要领导角色。北欧三国成功的绿色转型路径证明经济增长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同步实现。    此外,本文认为中国同北欧国家的绿色低碳科技合作也为未来的“大国-小国”提供了典范。例如:与瑞典的合作凸显了调动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积极性的重要作用;与芬兰的合作显示了开展多层次合作、开辟多样化合作渠道的重要性;与丹麦加强市场和民生项目落地,向欧盟和世界展示最佳实践技术和监管方案,进而推动相关模式和标准。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编发本文,供读者思考。文章原刊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碳中和”背景下的中欧气候合作:以与北欧国家的绿色低碳科技合作为例

文|王妍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图源:互联网


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全球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2022年排放差距报告》指出,为实现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的目标,需要在2030年前将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5%;为实现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的目标,需要减少30%的排放。《2022年排放差距报告》指出,于2050年或更早实现净零目标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6%,于2050年之后实现净零目标覆盖全球排放总量的43%。目前,全球21%的排放量没有得到净零承诺的覆盖,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全球气候治理的形势依旧严峻。许多国家开始致力于碳中和,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未来国际合作的核心。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做出碳中和承诺,截至202110月,碳中和承诺国达到127个,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到全球排放的50%,经济总量在全球的占比超过40%

中国是国际气候机制的积极参与者,于2020年宣布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欧盟委员会为实现2050碳中和目标于2019年颁布了《欧洲绿色新政》,设定了2030年碳排放降低50%~55%的宏伟目标,明确能源、工业、建筑、交通、消费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并通过加大地平线项目投入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2021年欧盟制定了一项全面的为减少 55%的碳排放的一揽子计划(Fit for 55 Package),即适合55%”法案,以确保能够有效地减少55%碳排放。碳中和已成为全球政策的焦点,之前的碳中和技术合作是以政府开发援助为基础,以发展中国家为中心,而现在逐渐转向与碳中和领先国家的合作。

在全球碳中和态势下,推进绿色技术创新、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保障自身在全球绿色产业链、供应链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已经成为国家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俄乌冲突进一步加剧了欧洲能源供应缺口。在此背景下,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欧洲国家被迫重拾燃煤供能方案,为欧洲能源转型之路又添新的变数。地缘政治风险和能源市场供需,客观上倒逼欧盟尽早实现能源独立。随着中美合作空间逐渐收窄,美国对中国科技封锁已波及能源与绿色发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中美气候合作的根基。在此背景下,中国与欧盟进行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战略选择。欧洲气候强国成为中国绿色低碳技术合作的首选。第一,中国同美国在技术创新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难以携手。尽管美国和中国在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27)部长级会议上重启气候议题,并开始官方接触,但两国作为技术对手将对中美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第二,鉴于未来能源市场的巨大机会和利益,美国必将在新能源市场领域与中国展开激烈竞争。中美绿色低碳合作充满不确定性与挑战。第三,中欧是全面战略伙伴,双方在绿色低碳领域合作具有极大互补性。随着欧方在低碳减排上愈加领先,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球占比不断减少,欧盟必须寻求合作伙伴,与中国这样的排放大国合作。中国在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实现双碳目标的时间更为紧迫,需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国际合作。随着中欧气候合作的战略重要性的上升,中欧绿色低碳科技合作可以有效制衡美国对中国实施的技术脱钩。

本文基于国际合作的理论框架,建立大国与小国合作的模型。有研究表明,小规模、灵活型的经济体提供了有效模式,成为推进多边治理的先锋力量。作为一个欧洲小国,丹麦于2017年特设“科技大使”一职,通过技术外交协调本国利益、欧盟利益和民众需要。有研究表明,小国可以在国际和区域层面采取规范性的倡导行动。在争取生存、发展与认同的国际政治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小国都困顿于外部压力而被动顺从或“消费”国际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小国能够成为某些规范的倡导或“生产性”的力量。当前,大国在处理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关系人类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议题过程中仍是首要行为主体。然而,受地缘政治竞争、意识形态威胁,大国携手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阻力前所未有。第一,国际信任赤字严重对大国间气候合作十分不利,特别是大国间的信任降到了冷战后的历史低点。虽然后巴黎时代“跨大西洋气候行动”为美欧关系调整带来新的契机,气候行动可能成为建立新的跨大西洋政治联合的基石,但还需弥补日益严重的信任赤字。第二,大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美国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结成“气候联盟”,试图垄断可再生能源技术国际标准体系,固化国际分工体系,为中国与大国的可再生能源合作设置严重障碍。第三,大国间围绕国际气候秩序规则和标准制定的竞争愈发激烈。西方大国和集团围绕如何分配未来碳排放空间正在展开博弈和竞争。当前美欧正围绕绿色金融、绿色贸易、绿色交通等领域积极开展气候外交和规则制定。2022年6月,德国总理舒尔茨在G7峰会上正式发出组建气候俱乐部的提议。美欧联手对中国与法国、德国等欧盟大国开展的气候合作形成掣肘。欧盟试图分化新兴工业化国家,试图重组既有的国际气候阵营。德国主张的“正义能源转型联盟(JETP)”实际上是有意拉拢印度和南非,分化基础国家阵营。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26)会议上,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国与南非共同组建了国际伙伴集团(IPG),提出支持南非的去碳进程。在此背景下,凸显出中国与欧洲小国在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合作的显著成效。

本文对中欧气候合作的有效性和整体水平进行评估,通过中国与北欧国家的绿色低碳合作为大国与小国合作的理论框架提供实践基础。在中欧气候合作大框架下,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和过程追踪法,选择欧洲气候强国中的丹麦、芬兰、瑞典为研究对象,梳理他们与中国的绿色低碳科技合作,分析引起北欧三国对华气候合作变化和调整的原因,研究国内政策对国际合作的影响。过程追踪法的主要目的是理解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中间过程,有助于理解现实世界中那些重要但稀少的事件。利用过程追踪法分析国内偏好结构、国内政策出台及制度变动等因素对国际合作的影响。本文试图跳出传统以中美气候合作推动国际气候进程的传统思路,跳出一般性中欧气候合作的泛化论述,从历史演进视角追踪中国同瑞典、芬兰、丹麦在绿色低碳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提炼出中欧气候合作的新路径,以小国合作促中欧合作扎实落地,以期对中欧气候合作研究进行补充与完善。

 1   中欧气候合作

(一)中国和欧盟在气候变化合作方面的历史

中欧环境与气候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是最早纳入双方政府合作的领域之一。2005年中欧发表《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制定了具体合作目标,即围绕能源效率、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展技术合作和知识交流。2006年,中欧双方在第九次中欧峰会上达成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决定通过中欧峰会、双边磋商机制、欧盟环境参赞组与中国相关部委的直接合作深化双方在气候领域的合作交流。2012年中欧发布《能源安全联合宣言》进一步重申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在中欧关系中存在密切联系。2013年中欧签署的《欧盟—中国2020合作战略议程》强调“推动全球发展的共同责任”,2015年《欧盟—中国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承认欧盟和中国在“击败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的关键角色。2018年的《中欧领导人关于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的声明》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它指出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强调《巴黎协定》是“历史性成就”。

中欧气候与环境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中欧领导人历次会晤中,气候问题都是重要议题,有的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欧盟通过与中国合作,其环境技术和产品得到推广和应用,中国在政策制定上借鉴了许多欧盟的经验。以中欧能源合作为例,截至2019年,中国与多个欧盟成员国建立了双边能源对话交流机制,其中包括中瑞(士)能源工作组会议、中芬能源合作工作组会议、中丹海上风电交流等。依托上述机制平台,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能源转型、核电、先进光伏、储能、系统灵活性、清洁供暖与制冷、能源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拓展与深化。在环保领域,多年来通过会议和商务洽谈的方式,欧方展示了其在多个环保细分领域的世界顶尖技术,并指出中欧环保企业在固废处理、危废处理、土壤修复三大热点环保领域存在系列合作机遇。相关会议和洽谈为中欧环保企业搭建了商务沟通平台,促进中欧企业深入合作,为中国环保企业的发展之路提供了新的思路。

虽然中欧整体关系起伏不定,但中欧气候合作整体趋势平稳,2009年和2017年对中欧气候合作关系影响较大。尽管在21世纪初中欧加强了气候合作,但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各方未能就《京都议定书》的后续条约达成一致,欧盟和中国在谈判中处于对立面,对中欧气候合作产生不利影响。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国际气候治理出现了领导力真空,为欧盟和中国的气候治理打开了机会窗口,使中国和欧盟重新调整在气候治理体系中的立场,促进了中欧合作。

击败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也同产业、社会和政策息息相关。中欧气候合作需要进一步深化。以往的中欧气候合作中的矛盾和分歧主要存在于政治和文化差异、经济利益冲突和技术转移等相关问题。欧盟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有其特有的途径与世界观。有学者将欧盟定义为“规范性强权(normative power)”,倡导和平、自由、民主、法制与人权五种核心规范。中国与欧盟的气候合作往往被欧盟的价值观所钳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中欧气候合作的相关研究中,大都把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缺少以典型欧盟成员国为突破口的研究。自认为规范性强权的欧盟毕竟不是主权国家,欧盟能否将其所信仰的制度、规范或价值向外推广,往往取决于会员国的支持和参与。若把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行为体,则无法揭示中国和欧盟个别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动态。
在气候治理领域,随着中国—欧盟层面的机制性气候合作不断发展,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已与中国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而有些成员国对与中国的合作仍然持怀疑态度。有研究指出,中国与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典、丹麦等欧盟成员国的气候变化合作,实际上与中国同欧盟层面的合作存在极少或者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些欧盟成员国都致力于寻求同中国在欧盟合作框架之外的单独联系。
可以说,中国同北欧国家的案例研究对于中欧气候合作研究是有效的补充。一方面,北欧国家低碳技术创新成果丰厚,对中国政策制定具有借鉴意义。丹麦、瑞典、芬兰是欧洲绿色转型的先锋,其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应用和部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丹麦、瑞典、芬兰都是创新领袖型国家,在2022年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21年欧洲创新记分牌》中名列前三。另一方面,丹麦、芬兰、瑞典具有明显的技术领先优势,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走在全球前列,对中欧气候合作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加强与三国的合作,把欧洲创新型和环保型的品牌、技术、企业有效引进到中国,同时帮助中国企业发展成为环保企业,能够有效提升中欧气候合作深度和影响力。同时,面对欧盟气候治理中的激进者,使其了解中国的治理进程,扩大合作对象,有助于消除战略不信任,间接提升中欧气候合作水平。

 2   北欧三国在气候治理中的独特优势

新时期,中国需要寻找欧盟成员国中能够推动政治议程的引领者进行合作。一是要提高合作的匹配性,寻找以科技合作促进中欧合作的欧盟成员国,即合作对象可以向中国进行绿色低碳技术转移。
二是与欧盟成员国中能够引领国际气候政治进程和方向的,倡导积极的环境政策和气候政策的“绿色”成员国进行合作。这样有助于塑造中国全球气候领导者的国际形象,提升国际影响力。欧洲内部文化多元,绿色产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研究对欧盟成员国进行分类认为,丹麦、瑞典、芬兰、奥地利、荷兰和德国都属于欧盟的“绿色”成员国,其中丹麦当属其中最为激进者。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是欧盟成员国中的“落后者”,而英国、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和意大利则位列“领先者”和“落后者”之间。
三是选择环境政策、气候政策制定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欧盟成员国进行合作。通过研究发现,丹麦、瑞典、芬兰是欧盟绿色转型的引领者,将气候、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列为重要的政治议程,在欧盟框架内进行政策倡导,积极塑造欧盟全球气候政治领导者的形象。丹麦、瑞典、芬兰其本国的环境政策有力地推动和引领了欧盟和国际环境政策的制定。

(一)北欧三国的绿色低碳科技特点

丹麦一直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领跑者,是碳排放最少的国家之一。在1990—2019年期间,丹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了36%,这主要源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包括生物质能)。根据丹麦能源署的报告,2020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总量中的实际占比达到45%,其发电80%以上依靠可再生能源。风能是丹麦最大的出口产业之一,其中能源技术和设备占丹麦出口的9.5%,丹麦风力发电份额占27%。丹麦向来以支持“绿色创业”著称。丹麦正大量投资推进清洁氢气和碳储存等新技术的研发。2023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国家援助规则批准了一项11亿欧元的丹麦计划,以促进碳捕捉与封存(CCUS)技术的推广,实现工业流程的深度脱碳。对于中国工业领域而言,CCUS是关键减排技术,但该技术在中国的规模应用尚存在不确定性。

瑞典清洁能源技术比较成熟,可再生能源供给占比已经超过50%。瑞典的清洁能源除了水电以外,风力发电、太阳能、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能源发展也很快。瑞典的电力生产已基本实现无油、无煤,电力来源主要为水电和核电。瑞典环保产业发展迅速,环保技术发达。主要技术有污水处理、废气排放控制、固体垃圾回收与处理等。瑞典环保产业出口约占其环保产业总值的17%。瑞典出口主要市场是欧盟和波罗的海国家,中国已成为瑞典在亚洲最大的环保产品出口市场。

芬兰的绿色理念和绿色基础领先,在绿色转型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创新成果突出,通过加速部署碳中和循环经济的新技术来创造更多的就业。芬兰在清洁技术领域拥有独特的研发和产业优势。在芬兰,超过三分之一的政府研发投入在清洁技术领域。芬兰GDP占全球的0.4%,其清洁技术产值却占全球清洁技术市场的1%。近年来,芬兰清洁技术产业始终保持两位数增长,已取代森林工业成为仅次于信息通信技术的第二大支柱产业,且未来发展潜力和竞争力巨大。

(二)北欧三国在欧盟气候治理中的独特角色

丹麦推动并引领全球低碳绿色行动。随着气候变化成为越来越大的政治问题,丹麦当局意识到可再生能源推广和气候政策之间的明确关联。长期以来,丹麦政府在能源政策和气候政策上进行协调,并对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丹麦颁布和使用持续的能源政策来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丹麦政府从1980年开始对风力发电的持续支持使得风力发电成为丹麦首要的可再生能源。风电产业成为丹麦最大的产业之一,维斯塔斯(VESTAS)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力涡轮机制造商之一。风电行业在丹麦也形成了很大的政治影响力。丹麦作为全球气候领导者,首次提出2050年彻底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2019年,丹麦政府颁布《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规定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到2030年减少70%的温室气体排放,远远领先于欧盟绿色新政所设定的目标,最迟于2050年达到净零排放。

瑞典首次提出气候问题是真正的全球性问题,并强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国际合作,早在1990年就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题。2017年,瑞典政府提出到2045年达到净零排放,并至少比1990年减少85%的目标。瑞典政府提倡气候的“全球责任”,意识到工业化国家在减少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责任。至今,瑞典在推动重工业气候转型以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着引领作用。

芬兰是全球创新、绿色、开放、发展的先行者和领先者。芬兰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连续五年被评为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芬兰在环保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一直享有很高的声誉。2016年,芬兰政府发布了《引领循环——芬兰循环经济路线图2016—2025年》,提出通过增加附加值创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路径和步骤,旨在使循环经济成为芬兰经济增长、投资和出口的重要驱动力。2016年11月,芬兰政府发布了《能源与气候战略2030》,提出了芬兰实现气候和能源目标的具体路径和措施,包括实施新的可再生能源支持计划,基于技术的先进性及经济效益的补贴计划等措施。芬兰提出2035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以及要实现循环经济和无化石能源福利社会的目标广受赞誉。芬兰经常率先实施欧盟的环境保护政策,给予芬兰企业先发优势。芬兰的绿色产业规模庞大,并且还在不断增长。2019年,芬兰的环保产品和服务创造了近8%的GDP,占其出口份额的10%,超过了所有其他欧盟国家。

 3   中国与北欧国家的低碳科技合作

丹麦、瑞典、芬兰的“绿色”影响力及与中国的合作意愿如下表所示。

 ▲ 丹麦、瑞典、芬兰的“绿色”影响力及与中国的合作
(一)中丹绿色能源转型合作

自1985年中丹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来,两国建立了每两年一次的部级科技联委会会议机制,两国科技创新合作不断深入。在此机制促动下,双方政府、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早在2006年,丹麦政府就将科技和教育、环境和能源列为中丹双边外交关系的优先领域。2008年,两国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同年,第16届中丹科技联委会在哥本哈根召开,会上确定对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开展为期三年的共同资助。2012年,第18届中丹科技联委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重点就科研人员交流计划、可再生能源项目、生物医药项目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中丹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多项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达成,合作领域聚焦可再生能源、能源及能效合作、环境、水利、卫生等领域。总体来看,中丹政府间科技合作紧密程度仅次于丹麦—欧盟的合作关系。

丹麦和中国自2009年开始在气候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合作旨在鼓励中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支持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灵活性和能源效率方面的制度框架的发展。丹麦和中国能源合作的具体实践如下:一是制定长期能源模型和规划,也是中丹能源合作的核心要素。包括研究制定未来能够实现安全清洁、高效、经济的电力系统的不同的发展路径。中国—丹麦能源项目(DEPP)目前已进入第三期,即2020—2025年,旨在同中国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和国家发改委共同开发长期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并关注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在此合作中丹方与中国生态环境部(MEE)建立了新的伙伴关系。
二是分享能源效率和集中供热经验,在中国各省开发试点项目。该方案旨在提升工业的能源效率,重点是有效的区域供热和工业余热的利用。试点项目成功地证明了丹麦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中国能源系统和环境具有极高价值。这些合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设。除国家节能中心以外,丹麦能源署还与国际能源署、丹麦贸易委员会、丹麦集中供热委员会、北京集中供热集团和中国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国际机构合作,进一步推广绿色供暖在中国的应用。
三是开展战略领域合作,中丹制定了“中丹清洁采暖计划”和“优质海上风电计划”两个战略性领域合作计划。中国区域供暖市场将在未来30年增长2~3倍。“中丹清洁采暖计划”的核心工作是制定长期规划。丹麦通过中丹集中供热合作,与中国政府部委、省市和示范项目分享丹麦供热规划经验和最佳实践。“优质海上风电计划”支持中国海上风电行业的发展。预计到2025年,中国将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项目通过与中国政府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直接合作,展示最佳实践技术和监管方案。

(二)中瑞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

瑞典高度重视同中国的科技创新合作。中瑞政府间科技合作始于1978年12月5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瑞工业和科学技术协定》。在此框架下,中瑞双方于1981年建立了每两年举行一次“科技联委会”工作机制,中间年份举行一次“中期会晤”。后经协商,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即中国科技部和瑞典教育—科研部于2004年12月在瑞典签署了新的《中瑞科技合作协定》。2007年,瑞典科教部牵头成立“对华合作协调组”。同年,双方在北京举办“中瑞科技周”活动,双方确认可再生能源、新材料、新一代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为未来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点领域。

在环境保护方面,瑞典一直把此领域作为对华合作的最优先领域从多方面推动合作,以落实其环境技术出口的政策目标。除在瑞典国际发展署继续保留环境领域的对华援助之外,还在驻华使馆派遣环境项目官员、在政府部门设立主管对华合作的“环境合作特别代表”,并通过设在驻华使馆的“环境技术中心”协助瑞典企业推介环境产品、设备和技术解决方案。据统计,2009年瑞典国际援助署在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有8个项目,援助经费总额达6640万克朗。这批项目涉及中国省市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洪水控制和水务管理、可持续城市发展等方面。

瑞典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地方的“生态城”建设项目。2008年,瑞典国际工程建筑咨询公司——斯维可(SWECO)在中国开设首个办事处后,先后参与了中国唐山曹妃甸生态城的城市规划设计、天津东丽湖新城设计、济南创新谷孵化器概念设计、银川生态城规划与城市设计、围场县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等。瑞典AF咨询公司先后参加了江西共青数字生态城、无锡太湖生态城、常州垃圾处理等项目。

中瑞双方合作建立的联合实验室、合作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基地为中瑞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长期合作平台和学术网络作用。以中国钢研科技集团与瑞典查尔莫斯理工大学材料与制造工艺系合作建立的“中瑞新材料交流中心”为例,已经发展成一个联系双方七八所大学和若干知名瑞典企业的学术网络和面向工业应用技术促进国际合作的平台。再如,为了推动瑞典科研成果在中国快速产业化和市场化,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瑞典创新与发展集团共同发起成立“中瑞技术与创新研究院”,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中国瑞典技术与创新基金”,投资瑞典生命科学、大健康等领域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帮助已具备产业化能力的项目在中国的产业转移和市场开发。

(三)中芬绿色低碳科技合作

芬兰是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合作伙伴,两国科技主管部门长期保持紧密合作,为双边关系贡献了丰硕的科技成果。中芬科技合作被誉为中欧科技合作的典范。“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芬两国的贸易投资不断增长,科技创新交流不断加强,特别在低碳科技和绿色发展领域,双方科研人员、科技企业、科技园区交往越来越密切。中芬两国在各高新产业领域的合作具有光明前景,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能源消耗转型方面,可以交流互鉴,实现双赢。

1986年,中国和芬兰正式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此后开展了一系列亮点纷呈、卓有成效的合作。2010年,在北京召开的中芬清洁技术高层研讨会上,中国与芬兰签订了12项总值为2亿欧元的清洁技术合同。自2010年起,中国就成为芬兰重要的五大清洁技术出口国之一。2012年,芬兰就业与经济部与中国科技部在双边科技联委会上将清洁科技列入未来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全球双碳目标提出后,中芬两国围绕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议题打造中芬科技创新高峰论坛,目前已成功举办四届。

中芬绿色低碳合作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中芬“数字生态城”项目属于清洁技术领域的合作亮点。“数字生态城”理念是由芬兰首先提出,中芬“数字生态城”项目是由中芬两国政府首脑倡议的国家级战略合作项目,在中国选取了江西省共青城市和江苏省丹阳市作为试点开发建设地区,将分别建设一座面积5平方公里的数字生态城。2009年4月21日,芬兰总理和时任中国科技部部长万钢出席在北京举行的共青城中芬“数字生态城”项目签约仪式,项目旨在引进包括芬兰在内的生态环保技术、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2013年6月正式启动的中芬“美丽北京”合作项目也是清洁技术合作的典型案例,旨在借助芬兰在清洁技术方面的科研能力,探讨改善北京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在这个项目下,两国环保机构和企业在与空气污染密切相关的能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和污染监测分析等方面展开紧密合作。

二是地方政府和“城市”成为中芬科技创新合作的载体和落脚点。目前芬兰有30个城市同中国结成了姊妹城市,促进了两国经济实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如芬兰首都赫尔辛基附近的城市拉赫提,是芬兰清洁科技研究和产业化方面的重要基地,在芬兰清洁科技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该市与中国无锡市结为姊妹城市,于2011年10月专门成立无锡—拉赫提创新中心,开展与无锡的对口科技合作与交流,致力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心成立后,制定了创新中心行动计划,并与无锡江南大学签订了意向性协议,促成赫尔辛基大学与江南大学的校际对接。2012年2月拉赫提市长率团访问无锡并与无锡市签订姊妹城市协议,并举办了中芬科技创新研讨会。

三是芬兰科技园区为中国科技园区的发展提供借鉴。芬兰知名的INNOPOLI、VIIKI、库奥皮奥和奥鲁科技园都与中国不少科技园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库奥皮奥科技园和上海浦东新区、上海张江科技园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中国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芬兰科技园的发展经验。2012年9月,中国最大的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芬兰办事处挂牌成立,该办事处作为双方科技园领域合作和交流的桥梁受到芬方的欢迎和重视。2012年10月华为芬兰研发中心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成立仪式。2020年后,随着中芬绿色转型合作的不断深入,中芬两国部长尤其重视两国科技园区的对接项目。

(四)影响中国与北欧国家绿色低碳合作的内外因素

中国同丹麦、瑞典和芬兰之间的气候合作,随国际气候治理形势变化、各自国内政治因素、制度调整和政策出台发生变化。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是个关键事件。在此之前,中国一直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气候外交的根本立场,主张发达国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中欧气候外交有所进展,但仍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此时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仅仅作为能源与环境领域合作的一个分支,气候合作并没有成为中欧外交中的重要议题。合作聚焦能源、清洁技术等具体项目合作,中欧双方对从机制和理念上开展气候合作着力不多,更少涉及协调立场和共同推动国际气候合作。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之后,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关键性力量,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场合发声,争取合理权益,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从最初的谨慎参与者变成了主动构建气候治理体制的引领者。欧盟在经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挫败后,对其气候外交战略进行了重要调整,采取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搭桥和联盟的方式来施加影响。

2009年后,丹麦、瑞典、芬兰将气候、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列为重要的政治议程,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积极塑造欧盟全球气候政治领导者的形象,表达支持绿色转型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支持。2009年,丹麦主办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在其大力协调下,会议第一次量化了将全球气温增幅控制在2°C以内这一长期的气候目标。此次峰会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直面气候变化这一共同挑战。
2012年,丹麦借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契机,将绿色能源问题列入优先考虑议程进行政治推动。作为全球气候领导者,丹麦首次提出2050年彻底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的战略目标。2011年,丹麦政府发布了《能源战略2050》,该战略是全球首个明确提出到2050年不再使用化石燃料的政府能源规划。伴随此战略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中风力发电从25%提升到50%以满足电力的需求已经实现。此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丹麦风能、电动车、智能电网等技术的发展,丹麦在推出此战略后也加强了上述领域的国际合作。2011年,丹麦、韩国、墨西哥三国政府发起“全球绿色增长论坛”(以下简称“3GF”,秘书处设在丹麦外交部)
中国于2012年成为3GF的伙伴国。2016年,丹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1100万克朗气候技术援助资金。丹麦连续举办五次3GF峰会后,于2017年年初提出以“携手共建绿色全球目标2030”(以下简称“全球绿色目标”,英文缩写“P4G”)替代原来的3GF,并在2017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期间正式推出该倡议。随着中国与欧盟国家间科技合作升温,丹麦首任科技大使2018年在北京设立办事处,表示将通过加深科技往来,进一步促进丹麦与中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2009年后,芬兰和瑞典出台的相关政策促进了与中国在气候变化和能源环境领域的合作。瑞典早在1990年就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题,首次提出气候问题是真正的全球性问题,强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国际合作。2011年,中瑞确立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2011年之后,中方政府三次有影响力的访问活动进一步促进中瑞双方的科技合作进程。2011年11月,科技部部长万钢访问瑞典,与瑞典副首相兼教育和科研大臣签署了双方在“可持续发展”和“生命科学”两个领域的《执行安排》协议。2012年4月,温家宝总理对瑞典进行正式访问,期间签署了中瑞政府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2012年5月,海南省长蒋之定率团访问瑞典,考察了瑞典的节能环保企业并受到瑞典哥特兰省的热情接待,两省深化了友好合作关系。此后海南省政府决定,在海口高技术开发区开辟“中瑞绿色技术产业示范园”,以便更系统地引进瑞典的节能环保技术,促进双方企业间的合作。

瑞典视中国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合作伙伴。2018年10月29日,瑞典政府网站发布《瑞典与中国——加强合作,共创可持续发展新篇章》指出,中国庞大的市场给瑞典的大学和企业提供了机会,不仅在研究和创新方面,还包括与中国研究人员、公司和城市的合作。瑞典《2021年外交政策声明》强调瑞典需要加强对中国的了解;在应对诸如气候变化、公共卫生、以及全球贸易秩序等全球挑战的重大问题上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在2022年召开的中瑞科技合作联委会第6次会议上,双方代表就未来在碳中和目标下的气候变化、生命科学与健康、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加强合作达成一系列共识。

芬兰为全面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与交流,于2010年出台《芬兰对华行动计划》,鼓励芬兰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同中国研究机构展开合作。在“深化芬中关系路线图”章节提出“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是对华合作的重点方向,包括与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强两国环境领域合作;各层次加强同中国环保部门的合作;促进芬兰绿色节能技术对华出口和在华应用;双边互访中增加环境、气候变化和能源议题。2017年4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对芬兰进行国事访问,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芬兰关于建立面向未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此后,中芬科技创新合作取得丰硕成果,中芬合作的政治基础不断夯实。2021年6月21日,习近平主席同芬兰总统尼尼斯托通电话,指出中方愿同芬方加强人员往来,在科研科教和绿色低碳等领域开展更多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芬兰总统表示两国在高技术、循环经济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此后,中芬以部长会晤和科技联委会机制、资助联合研究项目、促进创新对接等方式积极落实两国元首共识。

 4   结论

“绿色是中欧关系的重要底色,中欧在绿色转型方向志同道合,绿色合作大有可为”。欧盟重视顶层设计,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可持续治理框架和制度基础。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相对较低的人力和原材料成本,有助于绿色技术快速实现规模化生产,降低绿色溢价。中欧合作能够极大地促进绿色技术进步,刺激相关市场发育和扩大应用规模,从而加速推动全球气候行动进程。

中欧气候合作需要进一步深化,并转换侧重,进一步扩展双边合作对象。欧三国作为欧盟气候强国,以欧洲绿色协议为指引,均力争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为国际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树立了标杆。其单边气候规制,激励其他国家跟随,并采纳高水平高标准的气候规制措施。北欧三国成功的绿色转型路径证明经济增长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同步实现,对中国的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同北欧国家合作也是打造新型国际关系和全球科技伙伴关系的重要举措。

中国同丹麦、瑞典、芬兰的绿色低碳科技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大国同小国合作的理论模型提供了典型例证。中国与丹麦的合作凸显丹麦能源规划经验对中国能源发展和能源转型的重要意义,与瑞典的合作凸显了调动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积极性的重要作用;与芬兰的合作显示了开展多层次合作、开辟多样化合作渠道的重要性。在未来合作中,要瞄定重点合作领域发力,以提升与欧盟气候合作的整体效能。未来中国可与像丹麦这种欧盟在CCUS技术领域重点支持的小国合作为突破口;加快推动中国和芬兰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食品健康领域的合作项目。

*文章原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篇幅有限,内容有所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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