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知学者的读者可能都知道,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求索》杂志社原主编乌东峰伙同情妇“卖版面”敛财千万。官方通报称,乌东峰“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关于案件详情,已经有很多报道。爱知学者注意到,乌东峰的情妇覃建军的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更多细节内容,可以作为已有信息的补充,读者可从中窥探论文版面费这项“生意”是如何运作的。
另外,5名行贿者里还有2名副教授(兼职论文中介):长沙学院计算机系副教授朱某勇、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副教授周某文。5名行贿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覃建军,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八万元予以继续追缴。《求索》杂志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2003年被评为南大核心期刊。覃建军系乌某峰的情妇。乌某峰于2002年-2013年担任《求索》杂志主编,2014年-2016年任编辑。2013年至2016年,覃建军利用乌某峰在《求索》上发表论文审稿、定稿的职务便利,伙同乌某峰以“版面费”的名义从发文中介周某文、朱某勇、肖某手中收取钱财共计至少814.9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共计336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8年左右,乌某峰与覃建军合谋,以“版面费”的名义向投稿《求索》杂志的作者收取钱财共同牟利。具体操作模式是:由覃建军从《求索》发文中介手中大量收取论文交给乌某峰,乌某峰利用自己在审稿、定稿方面的职务之便使论文顺利通过三审。论文通过三审后在发表之前,覃建军根据作者身份、论文质量、是否加急发表等具体情况,每篇论文向发文中介确定数额不等的“版面费”,从2008年约3000元/篇逐年上涨至2016年约30000元/篇。待发文中介从作者手中收取“版面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覃建军后,乌某峰再将论文顺利发表在《求索》上。若发文中介没有将“版面费”交给覃建军,乌某峰则不予发表。从2008年起,乌某峰先后将周某文、朱某勇、肖某(均另案处理)等《求索》发文中介介绍给被告人覃建军,安排覃建军从这些发文中介手中大量收取论文和“版面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在幕后操纵论文发表,按此运作模式二人大肆收取“版面费”牟利。2013年起,《求索》杂志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乌某峰与覃建军仍然按照之前的运作模式,从周某文、朱某勇、肖某等发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费”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2013年至2016年,从肖某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453.7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186篇;2013年至2016年,从周某文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346.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144篇;2013年,从朱某勇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14.7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覃建军伙同乌某峰收取“版面费”共计至少814.95万元,这些款项用于了覃建军与乌某峰的家庭生活开支、购置房产、投资股票等投资理财。爱知学者注意到,案发后,在覃建军家中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6.95万元,覃建军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他在2008年后成立了长沙中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左右,他开始从事发文工作。2012或2013年,他通过乌某峰的司机邓总认识了覃建军。2013年上半年,他通过前妻甘某在《求索》杂志上发表文章认识了主编乌某峰。2013年上半年,甘某的文章发表后,他找到乌某峰家里,在乌某峰家里看到了覃建军,覃建军说这是她的家。他跟乌某峰说了些感谢话并把二千元红包给了乌某峰,乌某峰告诉他发表文章的事直接和覃建军联系就行,之后他就通过QQ发文章给覃建军,从那时起他都以为覃建军和乌某峰是夫妻关系。他主要通过QQ或邮箱发文章给覃建军。约一个月后覃建军告诉他这些文章通过了并给他报一个价格,他在覃建军给他报价的基础上,自己加一点差价报给作者或下线,这些差价多的有4000到6000元,少的一分钱都没有,平均2000元以上的差价。他要下线或作者把钱打到他卡上,钱到账后他再按照跟覃建军商量的版面费和修改费给覃建军,版面费和修改费是固定的,版面费是2000元一个,修改费是1.2万元,2014年,他通过覃建军在《求索》上发表文章大概是8000至10000元左右一篇,外刊大概是1.5万元一篇。2014年之后,他通过覃建军发一篇文章的价格大概是2万多到3万多元。文章发表后作者所需要的期刊由覃建军去处理,发文章之前覃建军问他要了作者的联系方式、地址和邮箱。作者通过银行转账给他费用,他有二张工商银行卡,第一张卡户名是他,另一张卡是他买的,户名是章某军。买别人的卡是因为覃建军说这个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情,不能用自己的卡。给覃建军和乌某峰的费用是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转账的比较少,大部分给的现金,有时候给的是一篇文章的费用,有时是一批文章的费用。银行转账是上面交代的那几张银行卡转给覃建军,覃建军的银行卡好像是建设银行,卡号不记得了。2014年,他在网上看到了《求索》杂志社不向任何作者收取费用的公开声明,之后,覃建军要他跟作者不要再提版面费的事情,要他跟作者说这些钱都是给他公司的一些劳务费、修改费和跑腿费。2012年至今,秦某群、曹某才等中介共计向他转账1241.43万元。2013年以来,他通过覃建军在《求索》杂志和外刊上发表了至少有200篇文章,赚取了至少40万元的差价。
证人周某文的证言,证明2008年左右,他为了能够帮他人顺利发表论文,找到《求索》杂志时代主编乌某峰,请求其在《求索》杂志上发表论文方面予以关照,并表示愿意交纳一定的“版面费”。乌某峰便授意发表论文的具体事宜与覃建军联系。他就在QQ上投放“代发论文”广告,通过下级发文中介,大量收取论文后再发给覃建军。覃建军根据作者身份、论文质量、是否加急发表等情况每篇论文确定数额不等“版面费”,从2008年约3000元/篇逐年上涨至2016年约30000元/篇。他在覃建军确定的“版面费”数额基础上,每篇论文再增加几百至数千元不等作为“中介费”,向下级发文中介收取“版面费”,再扣除自己所得的“中介费”后,将“版面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覃建军,乌某峰再利用职务之便使覃建军收取了“版面费”的论文得以在《求索》杂志上顺利发表。2013年起,《求索》杂志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2013年至2016年,他仍然按照之前的模式大量收取论文发给覃建军,转给覃建军“版面费”共计至少346.5万元,帮他人在《求索》上发表论文至少144篇。他发给覃建军的论文除了发表在《求索》以外,还通过乌某峰的社会关系大量发表在《江西社会科学》《山东社会科学》《华侨大学学报》等其他学术刊物。证人朱某勇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他经人介绍找到《求索》杂志时任主编乌某峰,开始为他人代发论文。乌某峰授意发表论文的具体事宜与覃建军联系。他遂通过下级发文中介王向乐、戴伦福、任晓冬等人大量收取论文后再发给覃建军。覃建军根据作者身份、论文质量、是否加急发表等情况每篇论文确定1至3万元数额不等的“版面费”。在覃建军确定“版面费”数额基础上,每篇论文再增加几百至数千元不等作为“中介费”,向下级发文中介收取“版面费”,再扣除自己所得的“中介费”后,将“版面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覃建军,乌某峰再利用职务之便使覃建军收取了“版面费”的论文得以在《求索》杂志上顺利发表。2013年起,《求索》杂志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仍然按照之前的模式大量收取论文发给覃建军,转给覃建军的“版面费”共计至少14.7万元,帮他人在《求索》杂志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证人龚某平、黎某的证言,均证明覃建军平常给杂志发文章的事她们知道一些,根据乌某峰的安排,覃建军每月给她们送去几千元、一万元不等的生活费。龚某平还证实她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帐户是王某平或覃建军两人之一用她的身份证办的,是由她们使用或掌管。同案人乌某峰供述称,他在2002年起受聘到《求索》杂志担任主编,于2013年年底卸任,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底担任《求索》杂志社会与政治栏目责任编辑。2008年底,周某毛副院长开始分管《求索》杂志社,提出来要他们思想放开一点,让他们自己去创收,可以收取版面费。覃建军是一名中介,2007年左右,他们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他认识覃建军之前给一些中介发过文章,认识覃建军之后,他就把这些中介介绍给了覃建军认识,这些中介有肖某等人。覃建军报送的文章能否通过一审只能靠她自己,他从来没有在一审的时候给覃建军帮忙,向负责一审的编辑打招呼。覃建军报上来的文章只要是通过了一审,二审他就不会特意把她报上来的文章退回去。2013年起,《求索》杂志社纳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之后,他就反对覃建军向中介收取劳务费。他在《求索》杂志上发文章时还向作者打电话询问有没有收费,有收费就不发。2013年3月以后,覃建军在《求索》杂志上推荐发表的文章收了版面费,他是不知情的,更是坚决反对的。他在卸任《求索》杂志主编后,于2014年7月担任《华侨大学学报》主编,帮《华侨大学学报》进入C刊,因当时经费缺口很大,在向华侨大学领导汇报后,他安排覃建军向作者收取了一定的赞助费,来弥补办刊经费的不足。覃建军供述称,她和乌某峰认识后不久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开始,乌某峰看她没有工作,为了帮助她同时他自己也没时间与论文中介打交道就给了她一些中介,如周某文、朱某勇的联系方式,让她来开始做这门生意。从那时起,就专门有一个U盘记载发表在《求索》上的文章。那些中介和她联系后,会把文章发给她,她进行归纳后把作者信息、职称和文章题目做成目录,送给乌某峰。文章通过三审以后,乌某峰一般在家里会告诉她,然后再由她去找发给她这些过审文章的中介收钱。乌某峰告诉她每篇文章收至多一万元,至少要收五千元以上。实际她经常会多收,后来2014、2015年收费达到一篇三四万元,乌某峰告诉她这个标准后,一直没有过问这方面的事情。如果文章过了三审,中介不给“版面费”,她都会阻止这些文章发表。后来乌某峰多次给她说过杂志社不允许收取“版面费”,不允许她再做这事情,怕把他自己牵扯进来,但她没有听乌某峰的劝告继续做,乌某峰也就默认了她的做法,因为每次把文章给乌某峰审阅时,给他讲只收取了少量费用。她向中介收取费用时是讲文章要发表需要一些请客吃饭、打红包之类的费用,“版面费”是中介跟文章作者收钱时候说的名目,所有文章的作者她都没有接触过。如果收取的是真正的“版面费”,至少应该有一部分要交给杂志社,且是按照文章所在杂志目录上的位置和版面的字数多少等因素来共同决定收取,她所收取的费用多少是和周某文等中介商量决定,她向中介收取后一分钱也没有交给杂志社。经过核对U盘上记载的发文目录以及银行流水清单,周某文给付的发文费是367.7万元,肖某217.55万元、朱某勇65.4万元等共计应该超过一千万,这些费用自己生活开支了一部分,乌某峰个人的日常开支了一部分及投资,这笔钱原来认为由自己个人负责,毕竟乌某峰也是六十多岁了,但实际上是她和乌某峰的共同财产,赚这笔钱乌某峰起了关键和主要作用。覃建军还提出她是受乌某峰的安排从事发文工作、介绍中介、文章的审核及发表流程、发文收入的管理及支配都是乌某峰,她应为从犯。经查,在2013年《求索》杂志社纳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后,因担心自己被牵扯进来,乌某峰对覃建军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多次提出过反对意见,但覃建军未听劝阻继续收取“版面费”,乌某峰对此默认。且覃建军将收取的贿赂款大肆用于个人投资理财、购置房产及生活开支。在本案中,覃建军参加了全部共同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主动、积极,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起的作用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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