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让小天使不再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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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作者:Bess Hamiti | 图片授权基于CC0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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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是一个人的人生轨迹,也可以代表着一个人的专业能力。今天书影君请来的这位作者,不打算多介绍,附上一段她的求学和职业履历,就可以了。
夏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 )法学硕士,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2010年—2017年就职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因为有美国法律专业的求学和职业经历,所以她的文章,以剖析东西方法律文化与制度的差异见长,分析深刻、鞭辟入里、异常精彩。
今天这篇文章,她刚刚写完发布,书影君便抢到了独家转发权。文章通过介绍美国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归属纠纷的案例,分析介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个原则,关系到每一个儿童的切身利益,自然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孩子。
另外,书影君也是夏霞同学个人公众号“法韵星空”的专栏作者之一哦,希望大家关注这个“跨越国界,评判西方法律制度,品味中国法治百态”的优秀法律公众号。
—书影君
让小天使不再哭泣
作者|夏霞
来源|作者授权
原发布于作者公众号“法韵星空”(ID:xiaxialaw)
全文共 3400 个字,阅读大约需要 6 分钟。
美国加州女孩瑞秋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问题女孩”,自幼辍学、离家出走、15岁未成年就先后生育两子。瑞秋的母亲对她自然很是头疼,无奈向儿童保护机构寻求帮助。后经多方协调,考虑到瑞秋的祖父母曾从事教育工作,于是安排她随祖父母一起生活。
然而隔代溺爱是中西方家庭普遍存在的现象,孩子们在老人面前往往都很放肆,更何况瑞秋这样的“野孩子”。和祖父母生活期间,瑞秋的恶劣行为更是“变本加厉”,不但经常夜不归宿,还常和祖父母吵架,甚至多次向年迈的祖父母砸东西。
图片作者:Rudy and Peter Skitterians | 图片授权基于CC0协议
这时号称加州人民利益的守望者加州政府出面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政府机构来监护瑞秋。不过孩子再不好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瑞秋的母亲为了能够亲自抚养女儿,同政府打起一场激烈的“夺女”大战。州政府的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瑞秋母亲怀揣着对万恶资本主义政府的愤怒,上诉至加州高等法院。
就在上个月, 2017年7月,加州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尽管瑞秋的母亲认为她不存在过错,已尽一切努力去管教女儿,然而由于瑞秋持续不断的不当行为,自身仍面临着可能受到更大伤害的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其母无法控制的。为最大程度保护瑞秋利益,判决由政府对瑞秋进行监护,故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母亲对瑞秋的监护权。
瑞秋案一经作出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除因瑞秋的监护权从母亲到祖父母,再到母亲和政府争夺监护权,一波三折吸引眼球之外,更是因为法院在该判决中并未完全考虑瑞秋母亲是否怠于履行监护义务,而将瑞秋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美国法律传统认为“天赋人权”,公民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会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甚至极端的保护,以防止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样的法律氛围下,美国政府和民众一向“爱管闲事”,因此瑞秋母亲仅仅因为无法管控女儿的不良行为就被剥夺监护权,民众和媒体一致支持。
对父母监护失职的零容忍,使得在美国父母“战战兢兢”,一旦被认为对子女怠于履行或未尽到监护责任,父母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被剥夺监护权,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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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法律均规定父母不得将未成年子女独自留在家中或车内,无人看管。对该情形下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不同限制:马里兰、佐治亚等州规定在8岁以下;密歇根、俄勒冈、田纳西、华盛顿等州规定在10岁以下;科罗拉多、特拉华、堪萨斯等州规定在12岁以下。而且年龄并非唯一因素,对心智不够成熟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家长需承担更多的监护职责。
此外,各州法律普遍认为下列行为构成危害儿童:雇佣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子女面前制造毒品;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不给儿童提供足够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条件;将儿童放置在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伤害的环境里等等。
前些日子,阿拉巴马州的一名母亲去医院看病,让三个子女独自去河中游泳,警方认为母亲让孩子处于无人监管十分危险的状态,遂提起刑事指控。如果指控成立,这位母亲将面临一年以内监禁和1.8万美元的罚款。
正是在监护法律的严格实施之下,美国父母如有明显的监护失职行为,被剥夺监护权也不足为奇。经美国儿童局统计报告:近几年来,全美大约有六十多万名儿童被执法机关从父母身边带走,其中有二十多万对亲生父母永久失去了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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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社会上屡屡有这样的新闻报道:由于父母的不慎和疏忽,使孩子独处车中致高温闷死、抱孩子乘坐扶梯失手坠落死亡、孩童游泳溺水死亡、马路上玩耍被车碾压……而父亲带着孩子酒后驾车、把孩子独自放在家中无人看管或交由其他大点的孩子看管;放任孩子在公众场合乃至公路上恣意奔跑玩耍,在我们身边更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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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看到这些因父母看护不当导致孩子受伤甚至失去年幼生命的消息后,心里特别难过。我常常想,法律既然可通过它的实施来引导一个价值观获得社会的普遍承认,那么我们除了指责父母的不负责任外,是否也可借鉴西方立法精神,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让父母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瑞秋一案判决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认定由谁来监护孩子的重要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今已成为一种全球共识。
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公约又重申了这一原则:“关于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于1992年加入公约,也将这一原则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写入法条,亦即中国版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则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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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并不是法条中的几个字眼,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使立法精神得以呈现,还需法律工作者们的艰辛努力。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们,每日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大多涉及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问题,如何判决才能从最大程度上确保子女的生活、情感、教育、未来发展等权益,确是对法官人生经验和法律智慧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对人大的一次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中国首例因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件,就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了子女监护权归属。
基本案情:罗男因妻子陈女不能生育,二人遂通过购买他人卵子,由罗男提供精子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的方式,生育一对双胞胎。孩子出生后即随罗男、陈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后因罗男去世,孩子的爷爷奶奶和陈女就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代孕行为不具合法性,罗男陈女夫妻与孩子之间也没有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孩子应由爷爷奶奶监护。但上诉至二审法院后,法院进行了改判,孩子由没有血缘关系的“妈妈”陈女监护,那么理由是什么呢?
二审法院认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理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女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与孩子的亲密程度及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罗某丁某戊出生后一直随陈女夫妻共同生活,罗男去世后由陈女抚养照顾,已与陈女形成了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而与祖父母并未共同生活过,能否适应环境的改变以及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状态尚属未知。更何况,对于幼儿来说,母爱是无法替代的,孩子的这一情感需求不能不予考虑。
因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陈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孩子监护权应归于陈女。
尽管裁判虽然是理性而坚硬的,但亲情却是温暖而柔软的,在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中,更需要的是亲情的温和化解,而非裁判的冷硬切割。希望双方能够多以孩子为念,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置怨结欢,处理好今后的探望及遗产继承等事宜,给孩子们营建一个亲睦、和谐的家庭环境,使其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图片作者:Mario Renteria | 图片授权基于CC0协议
这份充满温情娓娓道来的判决,成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将“儿童利益最大化”落在实处的一个绝好判例。判决由谁来抚养和监护会直接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为枳”,孩子或许会就此成长为迥然不同的人,所以能否为孩子考虑到更多的利益,对于法官来说,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此外,政府要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最终保护的理念也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确立了政府的监护职责。在家庭监护不利的情形下,政府如何进行干预,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思考和探讨的课题,必将任重而道远。
孩子是上天赐予给父母的小天使,德国总理默克尔在阐述儿童和青年政策时呼吁:“对儿童和青年的援助并不是恩赐的行为,而是人性和人道”。如何把对这些小天使的真正呵护,书写在法律制度里、落实在司法活动中,政府执行、社会倡导,让小天使们不再哭泣,确需每对父母、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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