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 | 《法官说商标》栏目稿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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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商 标
栏目简介
《法官说商标》是我刊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作的独家栏目,每期刊登的稿件均由法官撰写后由我刊专栏发布。在对司法案件进行分析后,就《商标法》进行详细且易理解的解读,让读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轻松掌握《商标法》的实质和精髓。
该栏目一经推出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回顾2022年,在微信公众号共推送文章12篇。阅读人数超万人,总阅读次数近两万次,阅读后有1800多名读者分享阅读2000多次。在读者的推广下,栏目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喜爱。
01
2022年第1期
建设工程施工中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
涉及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内容简述
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由施工方,即承包人购买建材,如果其购买了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商品,该行为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和裁判规则。文章以该类司法判例为切入点,探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商标侵权问题的司法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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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2年第2期
商标撤三制度中“合法使用”之理解
涉及条款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内容简述
1982年《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下称商标撤三制度)。这些年来,商标撤三制度围绕着“商标使用”这一核心概念从使用时间、使用主体、证据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并形成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判断标准。但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交叉,进出口货物的标签贴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资质均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商标权人是否“合法使用”了诉争商标。文章从两个案例出发,探析了商标撤三案件中“合法使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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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2年第3期
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法律思考
——以Select Comfort诉Baxter案为切入点
涉及话题
初始兴趣混淆理论
内容简述
Select Comfort诉Baxter案历经地区法院和第八巡回法院两次审理。第八巡回法院第一次承认在有限条件下适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可能性,并从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司法实践出发,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正当性予以评述,带给我们一定的思考和启发。同时,第八巡回法院对初始兴趣混淆判定中消费者谨慎程度因素进行了细致分析,为我们准确把握初始兴趣混淆的适用条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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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商标 | 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法律思考——以Select Comfort诉Baxter案为切入点
04
2022年第4期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分析
涉及条款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内容简述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自认制度建立的基础在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原则,效力基础在于禁止反言原则或更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并非完全遵循辩论主义,无论在行政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中,若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项,则法院对自认的事实不予确认,体现了对事实认定准确性价值的追求。从此角度讲,我国自认事项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但即使如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还是可以根据自认事项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以及法院对自认事项审查注意程度上的不同,将自认分为强效力的自认、弱效力的自认和无效力的自认。文章主要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认效力审查判断的角度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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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2年第5期
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涉及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内容简述
赛诺菲(SANOFI)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涉及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问题。文章从一个涉药品行业的商标行政案件出发,探析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以期对类似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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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2年第6期
涉应用程序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
涉及话题
涉App标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等问题
内容简述
文章基于实际案例,针对App的现有特点,对App的属性分类提出建议,并力图从App标识的商标法保护角度,对涉App标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关链接法官说商标 | 涉应用程序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
07
2022年第7期
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
涉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简述
源于投机取巧、“傍名牌”等社会心理和利益驱动,为转让牟利等目的进行囤积性商标注册,已成为我国商标注册中的乱象和怪象,也是一种具有国情特色的独有现象。坚决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的打击力度,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已成为各方共识。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影响正常的商标注册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因此将该种情形的申请商标的行为正当化。市场主体也应深化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商标申请人应当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尽力避免恶意囤积商标嫌疑;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前应当仔细了解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情况,在商标转让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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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2年第8期
优化我国商标资源配置机制研究 ——以成本分析为切入点
涉及话题
商标资源配置机制
内容简述
充分有效地配置商标资源,不但关乎每个商标使用主体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希望我国的商标资源配置体系可以向更精细、更主动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契合市场的期待与需要。文章探讨了当前我国的商标资源配置机制与成本分析、优化我国商标整体配置效率的思路与方法以及我国商标配置效率的具体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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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商标 | 优化我国商标资源配置机制研究 ——以成本分析为切入点
09
2022年第9期
撤销通用化注册商标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涉及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内容简述
注册商标通用化,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制的即是一个标志成为注册商标后演变为通用名称而失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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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2年第10期
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及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涉及话题
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及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
内容简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实现公平竞争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过错责任原则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应用,一方面可实现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合理保护,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商标利用者注意义务的过分苛责,从而保障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司法机关结合本案存在民刑交叉因素这一特殊性,厘清商标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侵权行为人主观状态对相应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对商标侵权责任的制度设置进行了进一步的实践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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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2年第11期
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涉及条款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 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 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 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 相应证据”。
内容简述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主体 均可依照绝对条款对已注册的商品申请无效宣告。但是,在国知局已经针对某一商标依照绝对条款做 出评价之后,如果允许其他主体再次依照相同条款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则一方面会导致注册商标权利 人频繁应诉以及行政机关案件数量增加,从而导致 行政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亦有违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力的原则。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卡路里公司先后两 次依照绝对条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构成“相同 的事实和理由”,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提 交了新的证据。在没有新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对 于绝对条款,应当从严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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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商标 | 商标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KEEP”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
12
2022年第12期
从商标“撤三”案件看商标的规范使用
涉及条款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 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内容简述
不少学者认为,“撤三”制度不在于规制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这一制度契合了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明确界定权利边界、高效管理注册商标的需求。然而,也应当关注到这一制度的弊端,突出表现为商标注册量大而市场使用不足,存在缺乏使用意图而囤积商标,以兜售商标或恶意提起诉讼等方式妨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实际上,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出现正是为了避免自身遭受前述损害,但是大量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又会反向加剧此种情形。在行政管理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撤三”制度必然要发挥引导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作用,“当撤则撤”,从而 维持高效的商标管理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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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李贝(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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