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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投票的票数推定给参与投票的占多数票的意见”没问题!|司法判例

观察者 众蚁社区 2021-10-19

判决书精彩部分:

关于第二次业主委员会公示的第二项表决结果是否可撤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银石雅园业主委员会召开的第二次业主大会的投票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实际得票为506票,总得票数占总票数比率21.49%,总得票面积为87004.71平方米,总得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率30.83%;同意解聘原物业公司、并同意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2家新物业公司,交由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的为726票,可见,从投票结果来看,无论是赞成续聘原物业公司还是解聘原物业公司的票数和所占的总建筑面积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珠海市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特区,依法享有立法权。《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意见”,上述规定采用推定方式正是解决了本案中出现的两种投票意见均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情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是珠海市地方立法,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在珠海市范围适用。由此可见,银石雅园业委会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推定方式将未参与投票的票数推定给参与投票的占多数票的意见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方式后,同意解聘原物业公司、并同意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2家新物业公司,交由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的票数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故银石雅园业委会据此根据统计核定结果作出《银石雅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银石雅园是珠海一个大型小区,由35栋楼组成,商铺、住宅超过2600多户。 

小区自2004年建成以来,一直没有业委会,现任物业公司的管理很多地方都不尽如人意,过去单个业主跟物业公司反映,意见往往不被重视,业主们于是自2005年开始筹备成立业委会,希望提高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的话语权,但因小区太大,内部又分旧村改建房、商品房,不少业主难以找到、意见很难统一等原因,最终历时9年,至2013年才成立业委会。

 

尽管对物业管理有不满,但业委会成立之初,依然抱着善意的目的,希望通过加强沟通,促进物管提升服务、管理品质,但一直未见明显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小区2016年决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是否要解聘物管。

 

同年7月,小区业主就此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经统计核实,此次投票中,银石雅园业委会共发出选票2370张,其中重票4张,错票重投1张,0投票权数10张,实际发出有效票2355票,总投票权数2355票,总有效投票面积282250.87平方米;实际回收表决票1316张,实际回收有效票1297票,参会票票数比例为55.077%,实际回收表决票面积150175.66平方米,参会票面积比例为61.22%。


2016年7月26日,银石雅园业委会公布了《珠海市银石雅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结算统计表》和《银石雅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其中公示第二项内容为:同意续聘珠海市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得票为506票,总得票数占总票数比率21.49%,总得票面积为87004.71平方米,总得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率30.83%;同意解聘珠海市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2家新物业公司,交由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的为726票;推定1058票为同意解聘,由此同意解聘的票数为1784票,占总得票数的75.75%,总得票面积为188571.08平方米,总得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率66.81%;无效表决17票,弃权48票。

 

四业主质疑同意解聘物管“未过半”

 

在银石雅园网络解聘原物管、选聘新物管的决定出来后不久,小区四名业主对投票结果和程序均提出质疑,并将银石雅园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

 

反对者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此次投票中,参会同意续聘的有506票,参会同意解聘的为726票,未参会的1058票,无论是同意续聘的投票结果,或同意解聘的投票结果均未达到“双过半”。

 

业委会表示,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推定原则”,未参加投票的推定为同意参会大多数人的意见,本次投票表决中,同意解聘物管的票数比续聘的多,因此是多数意见,未参加投票的1058票因此被推定为同意参会大多数人同意解聘物管的意见。


这样一来,同意解聘的票数就有1784票,占总票数的75.75%,占总建筑面积的66.81%,最终的投票结果已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解聘物管需“双过半”的要求。 

 

法院支持业委会意见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七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的意见。”银石雅园业委会依照上述规定,在第二次业主大会的第二项投票之任何一个选项结果都无法过半数的情况下,将未参与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业主票数推定至投票多数人的选项,有法律依据。鲍成达、蓝钟胜、鲍庆生、郑马山上诉主张应当按业主房产所占面积计算多数与少数,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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