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有研究认为,“精英在场”在业主共同行动动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在实际动员过程中,行动精英间、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断裂却使得行动组织内部的破碎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精英悖论”使中国业主共同行动走向异化,走向“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斗争”,从而背离了原有的共同利益诉求。本文以一个漫长的业主共同行动故事为背景,发现随着行动精英间关系在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之间转换,一场指向业主组织再组织化的业主共同行动也经历了从兴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历程。在此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充当着中间变量并深深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的怨恨、能力、资金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导致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的强弱变化。
【关键词】业主共同行动;行动精英;精英悖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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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经常读到“维权骨干”、“积极分子”、“业主精英”、“工人精英”、“农民领袖”、“上访代表”的行为描述,但对行动精英的角色、行动精英出现的原因、行动精英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仍缺乏聚焦分析。特别是对于行动精英间关系与社会运动发展过程的影响机制,目前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支撑。因此,我们试图在此方向进行更多探索和思考。2004年,我们因为一个特别的机会进入了X市业主们的故事场景,并有幸见证和参与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业主共同行动。在众多业主故事中,这是一个非常完整而特殊的故事,为此我们特意选择并且坚持保留了按照故事进展来进行理论演绎的论述方式,以求完整地呈现这个故事及其发生时代。我们发现:随着行动精英间关系在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这四种类型之间转换,一场轰轰烈烈的业主共同行动也经历了从兴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历程。在此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深深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的怨恨、能力、资金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导致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的强弱变化。我们希望,本文展现的故事及其分析将为理解中国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轨迹提供不同视角。X市位于改革开放前沿地区Y省,当地新闻媒体十分活跃,地方政府则以开放包容而著称。在这座城市里,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冲突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业主的言论、行为也常常引起广泛讨论。通过媒体的引线搭桥,这些业主中的行动精英得以从陌生走向熟悉,并在各种公开、非公开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紧密的联系。2005年,业主们发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业主共同行动。与以往不同,这次行动的目的是成立一个全市层面的业主委员会联合组织。在此过程中,一些业主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成功地动员了X市大多数业委会,并使当地媒体、大学研究机构也深深卷入其中。在业主共同行动中,尽管所有业主对获得某一共同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他们对为获得这一共同利益所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搭便车”困境正是导致一般业主共同行动组织化失败的重要原因。由于“搭便车”的普遍存在,共同行动动员只能依赖于一小部分自愿承担组织成本的积极的行动者。这一群体被称为“关键群众(critical mass)”和“积极分子(the activist)”。考虑到他们在共同行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可贵的公民勇气(civil courage)、较高的奉献精神、较强的行动能力以及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我们将之称为“行动精英”。在X市的案例中,行动精英之间一开始开展了良好合作,但不久,声势浩大的业主共同行动就因为行动精英的内部分化而陷入困境。伴随着无休止的相互攻讦,行动精英们由伙伴渐渐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2005年至今数年,尽管当初的行动精英并未离开共同行动的情境,但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再也难以转换到集体选择、集体行动的舞台。在某种意义上,这场旨在成立X市业委会联合组织的共同行动算是失败了。自中国城市地区业主行动兴起以来,其跌宕起伏的曲折历程就吸引了海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关于其结果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受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影响,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的结构性限制、行动者的组织动员技巧和政治博弈能力这几个主要要素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影响;已有研究者都没有对行动精英间关系予以足够重视。正因为如此,本文开篇所描述的研究现象无法得到恰当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理论盲点是由“行动精英”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当研究者讨论“行动精英”的时候,习惯于将其模糊处理成一个关系密切、同质性极高的整体,并且认为:精英集团中行动者互动越频繁,越有利于提升小区业主的共同怨恨意识,促进业主共同行动,实现人、财、物资源的广泛动员。我们将这种“精英在场”现象总结为“强关系,强动员”。一方面,业主共同行动精英集团通常由若干个异质性行动精英所构成,他们虽然关系密切,但并非一个同质性整体。研究发现,行动精英的激励目标不仅是公私混合的,而且能够随业主共同行动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因此,当他们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代价取得了业主共同行动的暂时成功时,一部分行动精英开始居功自傲。此时在他们眼中,社区利益并非总是高于个人利益,他们觉得自己有资格要求“回报”。但另一部分行动精英以及大部分的业主却并不这么想。于是,行动者就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并导致业主的共同行动从团结走向分裂。可见,所谓“行动精英”实际上是具有多元异质性的个体集合。这种异质性不仅表现为行动精英在价值观念、资源存量、性格特征、行事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还形塑了他们各自不同的行动策略,影响了他们在共同行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另一方面,正因为业主共同行动动员所依赖的是多元异质性的精英集团,其行动结果是强动员还是弱动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动者异质性程度所导致的具体互动模式及其互动效应。当行动精英间异质程度不足以造成人际冲突并被行动者所感知时,行动精英间关系良好,该精英集团对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过程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当行动精英间异质性引起人际冲突、并导致彼此关系破裂时,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将显著下降,甚至引发业主共同行动的“反动员”【指消解业主动员能力的一方所体现的动员能力】过程。简言之,“强关系,强动员”只是业主共同行动过程中的一种可能性,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强关系,弱动员”,即“精英悖论”现象【行动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行为以及行动精英间无休止的派系斗争是导致自治组织和业主共同行动失败的主要原因】。另外的研究也发现,行动精英间的团结使业主共同行动走向高潮,行动精英派系之间的激烈竞争则加速了业主共同行动的消退。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中,人们的交往过程充满了非制度化的互动规则和人际关系。这种特征对于中国政治过程的影响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常识,但在业主共同行动研究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及其互动过程对行动结果的影响机制还未得到完整、清晰的阐述。如果承认行动精英间关系构成业主共同行动发展轨迹的一个重要解释变量,那么这其中还有更多问题有待回应:首先,业主共同行动中行动精英间关系是什么,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次,什么因素在影响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变化?最后,也是最核心的问题,行动精英间关系如何影响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为了更真实地揭示业主共同行动发展轨迹的规律,我们需要深度参与业主共同行动,以掌握行动精英集团内部的诸多细节。2005年以前,X市各小区基本处于“一盘散沙无组织、一无所有无经费,一门心思搭便车、一无所知易受骗”的维权困境之中。当时,X市共有约4000多个物业小区,但仅有13.3%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能够开展活动的组织不到1/3。这些业委会大多依靠小区内几个积极分子在维持运作。这些行动精英为成立业委会、开展维权行动奔走呼号、劳心劳力,承担了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政治风险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业主维权的漫漫长路,使不少行动精英开始“力不从心”。
A先生是X市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2002年,他率领小区居民追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次年,其所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推举A先生为主任。在行政申诉途径失败后,A先生在法院打响了“X市维修基金第一案”,并通过当地媒体对政府施加了舆论压力。之后,其所在小区与开发商展开了长达4年的利益博弈。但最后,法院终审裁定认为“此类案件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经历4年诉讼维权,A先生的维权之路又回到了行政申诉原点,其所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依旧为空,电梯维修问题悬而未决。作为维权领导者,A先生对自身所遭遇的失败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这是因为在中国都市地区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业主对房屋的占有显示了他们令人羡慕的经济实力。这种私人消费水平形塑了该群体较高的文化体验和个人身份,并使他们往往以城市中产阶级自居。但是,当他们在日常生活层面遭遇资本侵权时,却发现以其个体身份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也不得不接受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反客为主”的做法。业主常常自嘲“拔了毛的凤凰不如鸡”,此言生动地体现了他们的无奈和愤怒。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托克维尔效应(de Tocqueville Effect)愈加显著,业主对于这种日常生活的“苦难”也日趋敏感。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对苦难的感受转换为业主共同行动的最初动力】。这次诉讼“长跑”让他觉得身心疲惫并开始对业主维权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无独有偶,在X市其他小区,还有不少行动精英和A先生有着相似的经历和遭遇,其中就包括了本故事的其他几位主角——B女士、C女士和D先生【有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构创造了具有相似经历、共同利益和阶级认同的大多数人,加大了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同为维权骨干,他们之间有着有相似的维权经历、相近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同的组织需求】。其中D先生是律师,他在代理A先生小区的案件时与A先生进行了长达4年的合作,两人建立了密切的私人关系。B女士彼时为某国企退休高级工程师、X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1999年,其所在小区因临水临电问题引发业主维权。虽然维权持续了4年之久才成立小区业委会,但B女士最终以业主联合谈判的方式督促开发商解决了水电供给问题;此外,针对拖延办理房产证问题,她率领业主以共同诉讼迫使开发商为其办理了房产证。通过解决这两件大事,B女士在业主中树立了权威。然而,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官司层出不穷,这令B女士感叹业主维权“太难”。C女士彼时为某国有公司退休经理、X市某小区业委会委员。2003年,由于其所在小区原业委会在处理物业公司问题上表现欠佳,以C女士为首的业主们向政府请求改选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决议,C女士等人成为新的业委会成员,并保留了原物业公司。C女士与物业公司合作的态度为小区带来了明显的物业增值收益。在这个过程中,C女士也深感以一己之力无法改变这种局面,也在迫切寻求志同道合之人。在各小区行动精英们一筹莫展之际,A先生找到了他自认为的业主维权陷入困境的原因:业委会没有自己的娘家。物业管理公司有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开发商有房地产开发商协会,业委会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业委会呢?2004年,A先生开始呼吁X市“有房者联合起来,实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理性回归,改变利益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经过“维修基金第一案”而名声大噪的A先生此时已经在X市业主中建立了一定的声望,并通过媒体得以广泛传播。当获知A先生准备发起成立X市业委会协会的时候,B女士、C女士和D先生立即加入其中,并逐渐形成了以A先生为核心的精英集团。上面提到的行动精英开始组织起来向政府递交成立业委会协会的申请。在一个同情他们的官员的建议下,行动精英将“业委会协会”改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建立了X市业委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联会筹委会”)【政府对待联谊会的态度比对待行业协会的态度更为宽松。因为联谊会仅在民政局备案,政府就可默许其行动】。但在此时,行动精英间出现了第一次矛盾。
在“高人”指点下,A先生解决了这一矛盾并赢得了其他行动精英的“敬重”。“让利”、“低头”等行为表明了A先生对行动精英团结的期待,也表明了他在行动精英小圈子内构建情感联结的努力。当A先生确立了其“老大”地位的时候,行动精英自然形成了以他为核心的非正式关系网络,也赋予了他一定的集体决策权威。解决了内部矛盾,业联会筹委会迫在眉睫的事情就是筹措资金。当初的设想是,业委会协会成立以后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维持组织的日常运作,还可以通过网站、杂志等途径获取收益。但业联会筹委会既然不是一个正式组织,就无法通过收取会费来维持日常运作。于是,行动精英以业联会筹委会为依托,构建了业主互助基金,这让行动精英变成了一个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有了启动资金,业联会筹委会开始积极地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的成立做前期准备,扩大影响力,比如创办《业主》杂志和“业主”网站、每周六召开专题研讨会、整合和巩固已有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等等。如A先生曾当过记者,他通过联系记者圈子的朋友并与主要的媒体建立常规化信息传递机制,加强业联会筹委会的见报率。D先生是律师,他通过其职业圈子固定了一批擅长物业管理官司的律师为业主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此外,他们还积极展开与X市人大、政协代表、专家研究者的互动,协助他们完成宣传、调研等任务。为了更快促成X市业委会联谊会的成立,行动精英们同时发起了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联合追讨行动。经摸底调研,他们发现X市专项维修资金暗藏“黑幕”:截至2006年6月,本应积累超过100亿元的维修资金账目上却显示仅有31.8亿元,粗略估算也有几十亿的资金缺口;而此时,X市最早一批小区均遇到了房屋维修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他们认为,在此时发动专项维修资金的联合追讨行动将有助于建立业联会筹委会的良好形象,并且能够极大地动员各业委会加入X市业委会联谊会。业联会筹委会对联合追讨行动进行了周密计划。在其指导下,X市12家业委会联合发起倡议书,要求明确1998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间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并强制追回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挪用的部分。倡议书发布短短几天之内,业联会筹委会就顺利征集到了X市60多个小区业主代表的签名。在媒体推波助澜之下,一时间X市专项维修基金问题成为全城热点。在此压力下,政府分别于2006年10月11日、10月25日和12月做出了若干次回应,并最终公布了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名单。迫于政府压力,开发商不得不补缴了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说,X市业主至此已取得了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行动的基本胜利。这场胜利不仅巩固了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强化了一般业主与行动精英间的社会信任,还在参与联合维权的小区中塑造了依法行动、团结一致的维权模式和行为规范。业联会筹委会借此名声大振,X市业主开始积极聚集在业联会筹委会周围。一方面,从怨恨聚集来看,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事件结束以后,业联会筹委会平均每天要处理上千个来自全市的业主咨询和诉求电话。另一方面,从资源积聚而言,当时业联会筹委会在某写字楼租了一个大约500平方米的办公室,每月租金为1万元,基本依靠业主自发捐助的资金来支付。每当业联会筹委会开始募集资金的时候,X市业主们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业主内部资源基本被充分有效地调动起来了。由于业联会筹委会成功打造了公信力,它对X市各小区业委会形成了强大的动员能力。2005年业联会筹委会成立之初,其成员仅有7个业委会。从2006年10月12个业委会发布联合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倡议书开始,不断有新的业委会加入联合追讨行动和业联会筹委会组织。至2006年10月底,近50个业委会加入了联合向开发商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动;至该行动胜利结束之日,业联会筹委周围已经聚集了约130家业委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成为了X市业委会心目中的“娘家”。正当大部分业主以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指日可待的时候,行动精英集团结构悄悄发生了改变,行动精英间关系也因此产生了微妙变化。在行动初期,A先生是整个集团的核心人物,行动精英们纷纷尊他为“老大”;随着业联会筹委会工作的深入,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的B女士和C女士的地位开始慢慢提高,实际上成为了另两个核心。但是,她们和A先生的工作风格有较大差异,在业联会筹委会的具体行动策略上也与A先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分歧。A先生名声在外,不仅经常去街道、社区、单位讲课,还应邀到各个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制作节目。他登上过X市知名的岭南大讲坛,还去欧洲参加中欧论坛。A先生说:“我要向芙蓉姐姐学习,大胆抛头露面,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在做的事情”(A先生,2010-12-19)。B女士和C女士则更为低调。这两位女性拥有体制内工作的丰富经验,熟悉政府的运作逻辑。她们尽量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发生冲突,致力于完成业联会筹委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她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是来给政府帮忙的,而不是添乱”(B女士,2011-3-1)。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迥异的工作风格导致了行动精英在策略上的实质冲突。当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行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时候,行动精英内部对下一步的方向产生了矛盾。A先生和D先生一致认为应该趁热打铁,发起业主立法倡议活动;B女士和C女士则认为业联会筹委会应该恪守本分,尽量避免给政府部门更大压力,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精英们谁也说服不了谁,只好分头行动。一方面,A先生和D先生借助业联会筹委会在联合追讨行动中聚集起来的人气,积极展开了一系列立法倡议活动。另一方面,B女士和C女士则认为业联会筹委会目前并无正式的合法身份却闹出如此多动静,会令人不安。她们把业联会筹委会内部职务如“主席”、“秘书长”等统统改为“志愿者”;在开展活动时,也较少使用业联会筹委会公章,转而一律以各小区业委会联名方式发起,尽量避免使业联会筹委会成为政府眼中非拔除不可的钉子。虽然B女士和C女士如此谨慎,但是2008年奥运年的到来还是让业联会筹委会走到了其组织生命的终点。因领导物业专项资金联合追讨行动、积极倡导业主立法等活动,业联会筹委会被政府以“maintain stability”的名义取缔。此时,原来同情和支持他们的官员其态度也很明朗,表示不能再支持其行动。2008年上半年,业联会筹委会停止了运行。政府对业联会筹委会的负面评价对业主共同行动也造成了重创【政府的负面评价对于业主共同行动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在访谈中,A先生也告诉我们,政府的负面评价使一部分业主退出了行动:“他们就听到了风声,说你这是在搞反革命呀,这不行的呀……有一天我被带进去出来后,他三更半夜找到我,说要撤掉我们的合同,把那些名片上有他名字的都要去掉。他质问我为什么已经被有关部门盯上了不跟他说,说他只是帮业主,不是搞政治,合作的事情就免谈了”(A先生,2010-12-19)】。此后,行动精英们开始积极尝试业联会筹委会的替代形式。2008年5月,正大公司正式注册成功,B女士为董事长,并复制了原业联会筹委会的活动模式。不久,另一个大城市的Z市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开始在X市开展业主培训、研讨活动。他们建议成立X市业委会联席会议以规避身份合法性问题。行动精英们采纳了此建议。考虑到A先生风头太劲,他们仅选举B女士、C女士和另一位业主成为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2009年初,联席会议拟召开第一次会议。但就在会议前一晚,B女士接到了X市综治办的电话,说他们非法组织会议。于是,他们只好临时将会议地点转移到X市郊区某度假村举行。此事过后,B女士和C女士等人经多方打听,竟得知是A先生举报了他们【常认为,如果人们是理性的,那么当他们处在一个博弈链很长的阿克塞罗德游戏中,就会实现小规模的合作行为,囚徒困境和道德风险就不会发生。在这里,A先生的行为显然是非理性的,或者说是“意气用事”。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对行动者伙伴关系的背叛,他不仅会失去面子,而且会受到别人的谴责,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失去关系网及其中所包含的社会资源。虽然自始至终是否A先生举报从未被正面证实,但事后证明A先生的确为此付出了代价】。这件事造成了B女士和A先生的决裂,X市各行动精英再无兴致继续召开联席会议。差不多同时,另一件事情也发生了。由于正大公司的内部成员在发展理念上(比如以营利为主还是以公益为主)不一致,B女士以公司董事长身份强制换掉了几届总经理。虽然B女士认为自己坚持公益很有道理,但是此举还是使得其他股东们丧失了对B女士的信任,他们不再对未来合作抱有期望。2009年5月,正大公司股东间宣告决裂,正瑞公司也不再开展具体业务。由于这几次不愉快也并不成功的合作,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和信任受到了较强烈的冲击。A先生、B女士、C女士都失去了彼此合作的兴趣。不仅如此,为了争夺业主和社会资源,他们开始相互散布关于彼此的各种“说法”。这些说法主要集中在“反国家”、“谋私利”、“无能”等方面。比如,有人说A先生已被安全部门逮捕,有的则称他早已入狱,还有的宣称他是境外势力派来的潜伏者【行动者强关系的存在使曾经相互交流和共享的资源被滥用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境下,存在强烈的污名化的激励。这个过程意味着,处于强势的实施污名者通过贴标签将被污名者的某些负面特征加以扩大,直至形成固定的刻板印象。通过这种方式,被污名者陷入社会隔离状态,丧失其原有地位并落入被歧视的境地。在业主共同行动运动中,污名化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将对手描绘成国家的对立面,对立者则可以借机吸纳那些心存恐惧但仍有维权冲动的业主】。类似的说法不仅集中在行动精英身上,还蔓延到了其拥护者。一名拥护A先生的行动精英自称其为退休的公安干部,但有人立即跳出来说,其所谓退休公安干部的身份是假的,他实际上是有过不良记录的普通职工而已。如此种种,行动精英间的相互攻击层出不穷。又如,关于业联会筹委会办公期间的经费,对这一敏感问题A先生、B女生和C女士的说法也都不相同(表1)。行动精英的内部斗争使大部分业主无所适从。渐渐地,他们对开发商利益集团的相对剥夺感转换为对行动精英内部斗争的不满和怨恨。与此同时,原本来自媒体、官员、大学研究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资源也分散地进入不同的行动精英手中。经历了各执一词、相互揭发等“闹剧”之后,行动精英们有很长一段时间不再往来,他们回归到了各自的起点,并分别扯起了三面大旗。A先生自诩为“协会派”,他念念不忘业联会筹委会的组织形式,并最终成立了“级别更高”的Y省业委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代替了以前的X市筹委会)以继承业主共同行动之路。B女士则转而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成功地与另一名新出现的行动精英E先生开始合作,建立了“Y省和谐社区中心”这一取得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由于该机构与政府的内在关联,B女士也被业主称为“政府派”核心人物。C女士则创办了一家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来指导小区业委会成立,并与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成为“物业派”代表人物。虽然行动精英们偶尔还会因为Z市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在X市开展的各类免费业主培训机会而大打出手,但三派路线总体上维持着独自发展、互不干涉的状态。于是,那些曾经共同并肩作战、亲密合作的伙伴们,现在却成为了“熟悉的陌生人”。X市业主组织的再组织化共同行动似乎又回到了当初的原点。无论是A先生,还是B女士、C女士,都没有想过放弃和退出,但眼前的境地是:A先生的协会虽然有公信力但却无合法身份,其运作主要依赖于志愿者,缺乏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B女士所在的研究机构因为跟政府暧昧不明的关系,使大部分业委会敬而远之;C女士的商业组织则因为其特定身份,许多时候无法代表业主们最根本的利益需要。无论是A先生的协会组织、B女士的研究机构还是C女士的商业组织,都已经无法再单独形成对X市全体业委会的号召力。行动精英们各自伤透了心,至今也还没有表示出再度合作的意愿。作者简介:何艳玲,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务学院;钟佩,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来源:《社会学研究》(京)2013年6期第21~45页,为阅读及排版便利起见,选文时删改了部分内容。完整论文,敬请需要的读者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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