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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对校园霸凌说“不”

徐翔宇 董兴亮 群言杂志 2022-07-27



近日,随着电影《少年的你》热映,“校园霸凌”这一话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与热议。校园霸凌现象屡屡被批露、报道,却始终存在于青少年的校园生活中,给遭遇霸凌的孩子身体、心理上造成巨大的损害。


为什么校园霸凌屡禁不止?面对霸凌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今天,我们推送这篇文章,邀您一起思考。




一提到孩子,人们脑海中会天然地浮现出善良、单纯、可爱的面孔。然而,近日的一起事件却刷新了笔者对“熊孩子”的认知下限:河南禹州一名7岁女孩被三个男同学按住,强行往眼睛里塞入了几十个纸片。我们知道眼睛里进入异物,哪怕仅仅是一粒几乎看不见的小砂粒,都会让人觉得难受,那几十张纸片会给脆弱的眼睛带来多大的损害,又会给成长中的心灵带来多大的创伤?通常情况下,成人不会无故去做上述行为,不仅因为心智健全的成人有更多道德感,还因为当道德约束失效时,法律的震慑随时都在。而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甚至犯罪,正是缘于在他们世界里,道德尚没有形成行为准则,法律又没有足够的震慑。



不久前,电影《少年的你》热映,片中对于校园霸凌的探讨也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影片中的女主人公、一位长期遭受校园霸凌的少女,在深爱她的少年的帮助下,用杀死霸凌者的极端方式完成了对自身的救赎。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整个事件中,成人都是缺位的——无论是父母、老师还是警察,都没能在关键时刻帮到女主人公,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同样的事也常发生在现实中,正像人们常说的,“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校园霸凌日益猖獗、孩子用异常残忍的手段对待自己的同伴,我们是否应该反思一下,作为负有教育和引导责任的成人为此都做了什么?我们知道,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学校是同学交往最重要的场所,法律则是维善除恶的底线。作为家长,我们有没有像关心孩子成绩一样关心他们的人格成长?作为学校,我们有没有真正重视校园霸凌对双方、特别是被害一方心灵的伤害?作为立法和执法者,我们有没有在立法时考虑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现实,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真正把教育和惩处结合起来,让惩处形成威慑、让教育震撼心灵?


电影《少年的你》海报


可惜的是,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在笔者看来是——有一些,但远不到位。如何改变教育与惩处缺位的现状,保护善不被恶伤害,给每个孩子安全的生长环境,是学校、家长及立法执法部门必须思考、必须抉择、必须解决的问题。


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这说明了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的突出作用。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有什么样的家庭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很难想象,一个暴戾的家长能够培养出有爱心的孩子,一个漠视规矩的家长能够培养出遵守纪律的孩子。久入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如果一个孩子生存的环境是充满暴力的,那么他就会对暴力习以为常;如果一个孩子的生存环境是充满冷漠的,那么他就会在被侵害时无处依靠。这也就是校园霸凌问题中,侵害者如此理所当然,而被害者往往忍气吞声的原因。故而,作为家长最重要的任务是自己要明是非,也要让孩子明是非。家庭教育中,应当让孩子明白善良会得赞美、做坏事要被批评、作恶必受惩罚。在此基础上,也要让孩子知道,家长不是只关心成绩的那个“铁面人”,也不是只满足需求的“提款机”,而是自己的朋友、是保护者,成人的智慧能解决孩子之间的大部分争端。



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 “立德树人”,这是教育的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包含的不仅是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正面价值引导,也应该包括防止成为社会负面因子的预防性教育,这是教育的“底线思维”。学校是校园霸凌的主要发生地,学校教育是防止和纠正恶性事件的最关键环节。目前,学校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相关知识的缺失,多数学校几乎没有对教师进行过反校园霸凌的系统性培训,导致教师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是校园霸凌、校园霸凌的表现是什么,更不知道如何主动发现学生群体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教育和保护学生就更无从谈起。二是担当精神的缺失,前面提到的向女孩眼睛塞纸片的案例中,当事校长竟然在事发后称这只是孩子之间闹着玩的举动,为了自己和学校的利益如此颠倒黑白,令人不齿。


为了学生能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者既要有“高线”的探索,也要有守住“底线”的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学校在反校园霸凌上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和督促其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对教师群体开展全员轮训,从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案例教学等几个方面入手,以增强每个教育者反校园霸凌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使教育者明白如何教育,使立德教育能够明确靶向、有的放矢;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长期存在校园霸凌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采取不同程度的问责,对于故意隐瞒掩饰的应当加重问责,以此倒逼校方对相关问题予以重视。


陕西南郑县高台中学杜绝校园欺凌宣誓仪式


刑罚的预防和惩治,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没有惩治的威慑,就没有预防的效果。校园霸凌,退一步是学生内部争端,进一步则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现行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惩治力度不够、矫治方法不多,也是导致此类问题多发的一个因素。根据我国法律,14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16岁以下青少年除八类严重犯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固然起到了保护青少年、使其能有机会改过自新的作用,但也使违法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守法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法者更多的心理活动不是改过自新而是暗自庆幸,一些青少年甚至将法律当作自己作恶的挡箭牌。比如不久前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七刀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能对凶手采取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可想而知,这种“轻轻举起柔柔放下”的处罚方式,对于当事人会有什么样的教育意义,对于青少年群体会有什么样的引导意义,对被害人的家人又会带来多大的二次伤害,给社会埋下了多大犯罪隐患。


为保护破坏社会秩序人的权益,却以损害遵守社会秩序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的根本目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征求意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相比以前,在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泛化、惩治虚化的问题。这就需要立法者在修订法律过程中,特别是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前青少年心智早熟及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多发的客观实际,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刑事政策、起刑年龄、刑罚种类、收容性教育手段以及精神性损害证据标准等做必要的增减、整合,以达到保护守法者、震慑违法犯罪者的目的,并明确监护人法律责任,增加损害赔偿标准,以达到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律责任的目的。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对于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应把保护和惩治、教育结合起来,对于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校园霸凌行为,既要考虑当事人未成年的从轻情节,也要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从重情节,使罪罚相适,让青少年和监护人真正明白,遵纪守法不仅是作为一名好学生的要求,更是作为一名合格公民的要求,违背了这一要求就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更让被侵害的学生知道,即使家庭、学校的保护出现缺失,还有法律在保护着他们。同时,对于校内学生与校外人员甚至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的,或者领导干部子女仗势欺人的,要建立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机制,对黑恶势力、纵子为恶的领导干部从重从快处理。


家庭、学校、司法,这三者构成了保护青少年免受校园霸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鼎足。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社会都要承担责任——引导的责任、教育的责任、惩戒的责任。这不是大家各行其是就能做好的事情,需要各方力量既做好本职工作,也要有补位意识。这项工程无疑是庞大而复杂的,但也是必须尽快推进的,因为这事关善良不被侵害、事关秩序不被践踏,更事关每个家庭和我们国家的未来。


本文将于《群言》2019年12期刊发,敬请关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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