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視頻】疫情下帶薪病假、失業金、勞工補償和保障等你必須知道的加州員工權益
2月18日,華促會舉辦了2月的移民權益講座。在這個講座中,我們邀請了來自亞洲法律聯會(Asian Law Caucus)的勞工法律師洪女士(Palyn Hung)為大家分享疫情期間的基本勞工權益資訊。
第一部分:
在三藩市和加州重新獲得雇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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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開始,洪律師提醒大家,本次講座涉及到的權益是適用於所有雇員的,而失業金是僅適用於有工作許可的雇員。
重新獲得雇傭的權利(三藩市)
(雇員必須在接到重新聘用通知的2個工作日內回復)
適用的商鋪
任何聘用200名或以上員工的餐廳
任何擁有100間或以上的酒店
15000平方尺或以上的雜貨店
任何有超過5000或以上座位以及擁有100名或以上提供餐飲服務員工的食物供應場所
在市內有超過20名或以上員工及在全球有40間分店的連鎖店
其他任何擁有100名或以上員工的企業(不需要全部員工在三藩市)
重新獲得雇傭的權利(加州)
(雇員必須在接到重新聘用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
雇主必須有限開放崗位給「符合資格」的前雇員
覆蓋雇主:酒店、私人會所、會議中心、機場接待服務以及運輸行業、機場服務提供運營商、建築物服務(清潔、維修保養、保安)
覆蓋雇員:在2020年1月1日前的12個月內,雇員已受聘超過6個月或以上
因經濟、非法律有關、COVID-19疫情相關願意被解雇(如公共衛生指令、政府指令、生意萎靡裁員等)
該權利將於2024年12月31日失效。
如果我被要求復工,但是我認為不安全,該怎麽辦?
如果雇員認為工作環境不安全,有權拒絕工作。
盡管取證相對困難,員工可以想加州職業安全衛生部(Cal/OSHA)舉報
有權得到適當的安全裝備,包括口罩、手套及消毒用品
有權組織工人去應對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二部分:
工作環境安全以及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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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雇主不能按照COVID-19的安全指令,將可能讓雇員構成合理的理由辭職,但仍符合申請失業金的條件。
申請失業金的條件:
雇員必須嘗試在提出辭職前與雇主溝通
或提出相關要求並未獲得采納
雇主需要做到的安全保障:
需要通知雇員有可能在工作期間接觸到COVID-19的風險
確保雇員的疫苗接種記錄得到保密
當雇員提出要求時,向雇員提供口罩或為雇員報銷
加強室內的通風、有效的清潔,提供消毒洗手液以及凈手時間
提供文字版COVID-19的預防計劃以及培訓雇員
假如雇員可能在工作期間感染COVID病毒,雇主在其受雇工作時間內,該向雇員提供免費的病毒檢測
通知有較高風險感染COVID-19病毒的雇員有權提出額外的協助
通知雇員如何獲得COVID-19的檢測
如果雇員有嚴重的健康狀況,可能是某些障礙(包括限製你進行某些主要活動)及令其有較高的風險感染病毒,雇員可以要求得到「合理的協助」:
例如:修改工作內容、要求遠程辦公、延長休假、分配不同的工作
雇主需要與雇員進行「真誠及有所互動的溝通」去協商(但不保證雇員能得到相關協助)
如果雇員或者雇員的家人生病了,怎麽辦?
如果雇員依然受雇,可以享受有薪假期和保證雇員職位的假期
可享受加州的傷健保險(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 SDI)(需要醫生開具認證)
如果雇員在工作期間生病,可以得到勞工補償
可以享受有薪假期去照顧家人(需要醫生開具認證)
勞工補償的細則:
雇員需要在受傷的30天內通報雇主
如果雇員因工作原因感染COVID-19而想要獲得勞工補償,需要滿足以下(直到2023年1月1日):
雇員是醫療護理行業人員及救護員
其他雇員:如雇主有5名或以上的雇員,並證實雇員在工作場所COVID-19的爆發而感染
雇主需要涵蓋醫療保險、傷健保險;如雇員不幸死亡需向家屬提供福利。(雇主以防需要證明以上兩個條件不成立才能避免勞工補償)
第三部分:
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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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雇員可在工作滿30天後使用有薪病假,雇主必須在雇員使用有薪病假後的下個支薪周期支薪。
有薪病假可作用於:
診斷、治療或預防保健(包括看醫生)
包含雇員個人或家庭成員:孩子、家長、配偶、祖輩等;如果雇員未有配有,可能指定某人作為照顧對象
有薪病假的獲得:
每工作30小時可以累積1小時病假
或者每年有3天
有薪病假的可累積:
一年可以累積到48小時;在三藩市及奧克蘭,可以累積到72小時(至少10個員工)
需註意:
有薪病假的使用可以被限製在每年24個小時
若雇員要求3天病假,雇主不能索取醫生證明;目前的健康緊急令期間,三藩市內的雇主不能索取任何證明
額外的有薪病假在現有的有薪病假基礎上,覆蓋所有因COVID-19病毒而不能工作的雇員,在2022年2月19日生效(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生效:
雇主必須有25名或以上的雇員
在雇員口頭或書面要求後,雇主必須提供額外的有薪病假且不能要求醫生證明
最多有80個小時與COVID-19相關的有薪病假(兼職雇員可按照比例計算)
雇主可以要求雇員進行病毒檢測,但雇主需要提供檢測的費用
註射疫苗後只能索要不超過24小時的有薪病假,除非醫護人員證實該雇員的過敏反應比較持久
雇主需要在隔離期間繼續支薪
假如雇員在工作期間接觸到COVID-19病毒,必須要進行隔離,雇主必須:
在雇員隔離期間,雇主繼續支付固定薪酬
支付雇員去進行檢測,包括交通時間以及檢測的費用
如果雇主拒絕承認,需要進行調查並提供證據
假如雇員在工作以外的場所感染COVID-19,可以使用一般有薪假期。
重點:在雇員決定使用薪病假之前,雇主不能首先要求雇員使用一般或額外有薪假期(包括年假或病假)
如果雇員感染COVID-19但不符合申請有薪病假或失業金的條件,但認為自己有資格申請由市政府資助的有權康復支薪(Right to Recover),可以聯系628-217-6101或致電郵 sfvaxnow@sfdph.org 咨詢
第四部分:
勞工保障條例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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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藩市COVID相關的勞工保障條例(最新版本)
2021年3月7日生效至2023年3月6日
雇主不能因雇員的COVID-19狀態而采取任何不友善的舉動
「狀態」指:COVID-19陽性,隔離或因COVID-19病癥而采取隔離導致的雇員缺勤、無法工作或請請假
「不友善的舉動」指:解雇、威脅解雇、紀律處分、歧視、收回聘書或選擇不提供工作機會
針對強製註射疫苗的政策:
雇員因傷健原因或真誠的原因提出,雇主必須提供合理的協助(只是不相信疫苗並不能構成雇主必須提供合理協助的基礎)
雇主可以獲得豁免如果:對雇主造成過度的困難;在合理的協助下,雇員依然不能完成必要的工作任務;或雇員在不對其他員工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
可考慮在家辦公,可在工作現場實施的程序和保障措施、修改工作內容、重新分配工作
雇主不能報復雇員:
因雇員使用任何病假或提出相關要求而報復員工
因雇員拒絕做違反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的工作,讓雇員出於迫切的危險之中
因雇員舉報任何違法行為或拒絕參與違法行為
報復性行為包括辭退、解雇、減少工作時間、舉報或威脅舉報人和雇員或其家人的移民身份、向警察報案或威脅報警等
關於簽約獎金:
沒有任何圍繞簽約獎金的法定保障
在提供簽約獎金的前提下,雇主可訂下相關條款(例如雇員需要工作至少達到某個時間段),若相關條款違反勞工條例將不被執行
如果潛在雇主提供簽約獎金,請仔細閱讀並尋求協助
可以掃碼或通過鏈接查看加州職業安全衛生部發布的資訊(英文)
雇員與員工須知
https://bit.ly/COVIDknows
常見問題
https://bit.ly/COVIDqna
可以掃碼或通過鏈接查看勞工法律中心的線上資源(中文)
https://bit.ly/workerright
華人權益促進會已獲美國司法部認證,可合法提供有限度移民法律服務。
入籍申請及諮詢
童年抵達者(DACA)暫緩遣返申請
綠卡更換
“公共負擔”相關諮詢
轉介至三藩市免費或低收費移民律師
其他移民法律諮詢
面對執法部門時,有保持沈默的權利
面臨刑事指控時,有正當司法程序的保障
有權拒絕移民執法部門不合法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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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權益促進會(Chinese for Affirmative Action, CAA)成立於1969年,旨在保護華裔美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並促進美國的多種族民主。今天,華促會在更廣泛的亞裔美國人和太平洋島民社區中代表著進步的聲音。我們主張進行系統性變革,以保護移民權利,促進語言多樣性並糾正種族和社會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