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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新规速递】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的简易案件办理
强化和规范行政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共10章137条,相比于试行版规则,增添了3章100条的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重点解决了多项群众“急难愁盼”的程序问题。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修改亮点解析”系列微课,抓好学习贯彻,进一步推动检察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提升。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并没有对什么是简易案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在第七十七条中以列举+授权的方式对适用情形进行了阐述:一是原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是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相呼应的审查方式。二是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例如裁驳类案件、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第二款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简易案件具体情形。即可由各院自行确定简易案件标准,更具灵活性,更加贴合当地司法实践和工作实际需求。
对照审判活动中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条第三款作出排除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也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个人认为,哪些案件可作为简易案件,总的原则是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区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即可根据情况按简易案件办理。
在2019年我市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实践探索基础上,北京市检察院制订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该文件对简易案件的范围作出指引(总括+列举+排除):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法律适用明确且不存在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可以纳入简案范围。具体包括例如因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而被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复议驳回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告所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等。还有些案件不宜按简案程序办理,例如拟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案件;拟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拟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的实践参考。
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简易案件在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是对案件审查方式的简化要求,书面审查可认定案件事实的,无需调查核实即可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当然,并非需要调查核实就一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办理了,例如,审查监督申请书后,需要就某情况询问当事人,或向承办法官核实某问题,这样的审查核实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那么仍可按“简案快办”的模式继续办理,具体由检察官来判断把握。第二款规定了简易案件向普通案件的转化。对于简易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调查核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程序。这里的“需要调查核实”与刚才的情形不同,这里是指对案件事实有实质影响,如案件事实不清或改变了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调查核实进行梳理明晰的情况。那么对于简易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化解实质争议可能的,是否属于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的情形呢?个人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然需要对案件背景、实质争议等情况进行大量调查核实工作,此外,考虑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是计入审查期限的,作为简易案件可能会造成超期办理的情况(不适用延长),转为普通案件更为适宜。
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要求。一是审查期限不可延长。二是在审查终结报告的制作、审批程序上应当简化。监督规则没有对审限作出具体规定,有待日后进一步明确,但检察机关自我设限是允许的。
总的来说,简易案件主要“简易”在审查方式、审批程序、审查报告的简化上。基本理念包括: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确有必要可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沟通。在登记、告知、审批等环节简化办案流程,推行审查终结报告撰写简洁化,创新格式模板,保留审查要素的同时简化撰写内容等。需要强调的是,简易案件是“快办”不是“简办”,简案快办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效,普通案件程序所要求的全面审查、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监督工作理念,在简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一样要遵循,不是一切从简、选择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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