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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开讲啦】新规速递: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之审查章一般规定(一)



强化和规范行政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共10章137条,相比于试行版规则,增添了3章100条的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重点解决了多项群众“急难愁盼”的程序问题。北京市检一分院于近期推出“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修改亮点解析”系列微课,抓好学习贯彻,进一步推动检察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提升。



第85讲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日益凸显,近年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上升、类型分布广泛多样、矛盾集中突出、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为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新监督规则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第四章审查的内容发生了大的变动,在前三讲中,已经和大家交流了第四章第二至四节的有关内容,在具体解读每一部分后重新回看第一节的一般性规定,可以更加深入地把握新监督规则的修改理念。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部门


该条延用了原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调整,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审查。




第四十条  案件分配


该条属于新增条文,对案件如何分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可以从案件承办入口防范廉政风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体现。该分案原则此前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均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司法实践中,多起案件存在关联的情况下,为更利于案件办理,提高办案质效,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分案。


此外,该条还重申了“受审分离”原则,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受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受理后,移送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


该条是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的规定,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条文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五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有管辖权”的限制,扩大了交办范围。条文中还增加了限定办案期限的规定,明确了交办程序。同时,根据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要求,“谁决定,谁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由上级院对案件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转办案件


本条是关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转办案件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承袭了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只在措辞上略有变化;上级院认为确有必要,即案件由上级院办理更为合适,比如存在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下级院办案存在阻力,不利于案件公正办理等情形,下级院报请上级院,由上级院评估是否确有必要,上级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则由上级院办理,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则仍由下级院办理。


第三款是新增条款。实践中,最高检和省级院承担了大量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办案任务,负担较重;而下级院特别是基层院具有属地优势,便于开展调查核实、沟通交流等工作,将案件指定下级院办理,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




第四十三条  全面审查原则


该条是关于全面审查原则的规定,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争议焦点、是否存在依职权监督情形都要进行审查,同时修改了合法性审查的表述,是能动司法、“穿透式监督”等理念在具体条文中的落实与体现。


同时,针对其他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增加了一个条件,即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提出申请,条文更加规范准确,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要求


该条延袭了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仅文字上有改动,是规范办案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调取证据


该条属于新增条款,是关于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的规定。第一款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第二款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对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防止权利滥用及司法资源浪费。


第四十六条   回避


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回避的规定。延袭了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仅在措辞上略有变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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