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签所有权归属协议,诉请撤销赠与为何被裁驳?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35)
以房养老签所有权归属协议,诉请撤销赠与为何被裁驳?
---李某1与刘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关键词】
赠与 以房养老 撤销 夫妻共同财产 赡养义务
【要点提示】
老人就所承租的公房与子女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是房屋归属分配方案,并非赠与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上诉人)
被告:刘某(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刘某系长子。李某与刘某1于解放前结婚。2010年9月,刘某1去世。涉案房屋系房改房,于2002年5月,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1。2010年11月,刘某与李某及案外人刘某2、刘某3、刘某4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分配给刘某。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刘某涉案房屋的赠与。
【法院裁定】
驳回李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一、李某请求撤销房屋赠与,法院为何裁定驳回起诉?
刘某1去世后,李某、刘某及案外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就刘某1名下涉案房屋及刘某1作为承租人承租的三套公房的权利分配问题共同签署了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根据李某陈述的相关事实,该协议系家庭内部成员对家庭四套房产权利一并处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五名协议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涉及到包括三名案外人在内的五名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并非赠与合同,李某按照赠与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据此,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二、如何界定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的法律性质?
李某与刘某及三名案外人共同签署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系家庭内部成员对家庭四套房产权利一并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涉及到五名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并非赠与法律关系中应为赠与方与受赠方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且赠与人需对房产拥有所有权才有权利赠与,而该份协议处分的系承租公房的承租权。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并不是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对四个儿子的房屋归属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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