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去世后廉租保障房被收回,其廉租房租金可依法继承!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61 总第272)
联系│咨询/委托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合作/加盟 13911056513@139.com
承租人去世后廉租保障房被收回,其廉租房租金可依法继承!
---冷某、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廉租房租金 合法财产 遗产 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案涉被继承人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属于遗产,依法可以被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某、高某1
被告:高某2
第三人:某市房产管理局
【案情简介】
高某(已故)与案外人李某于1981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高某2,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7月15日,冷某与高某登记结婚,二人的婚生子高某1于2013年4月13日出生。2013年5月9日,高某与某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交纳了租金56792.5元,取得了一栋廉租保障房。2014年4月21日,高某因病去世,后该市房产管理局将此房收回。高某父母均已去世。
冷某、高某1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继承高某的遗产56792.52元。
【法院判决】
保管于某市房产管理局处的被继承人高某名下的房租款56792.5元归冷某、高某2、高某1所有。冷某、高某2、高某1每人各分得18930.8元。
【案件解析】
已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位继承人按均等份额予以继承!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高某于2014年4月21日去世后,其于2013年5月9日所交纳的廉租房的租金56792.5元属于高某的遗产,依法可以被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关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和第十条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规定,经查明,冷某与高某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故本案中冷某(妻子)、高某2(女儿)、高某1(儿子)系高某的法定继承人,且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规定,冷某、高某2、高某1对56792.5元的遗产应按均等份额予以继承。高某缴纳的56792.5元在某市房产管理局保管。
综上所述,冷某、高某2、高某1依法对高某的遗产56792.5元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易居房产律师团授权发表;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13911056513@139.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对抗已支付房屋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交付、过户请求权?
☞买卖拆迁安置房后,出卖人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驳!?
☞无证房屋已交付出卖人仍一房二卖,在后买受人未实际看房即过户,能否构成善意?合同是否有效?
☞草签合同仅为收定金,未就房屋位置、面积明确约定,出卖人亦不得拒绝继续履行!
☞无证房一房二卖已交付,再过户给未实际看房的另一买受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何判断?
☞买受人逾期还贷致使开发商保证金被扣划,商品房买卖合同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