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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律师指出案件关键点……

广东普法 2022-10-12


专门从事打假,一年向法院提出诉讼800余起,广东省徐闻县18岁的陈之强去年获利十多万元。


没想到,这位“职业打假人”如今却把自己打成了犯罪嫌疑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他有敲诈勒索嫌疑,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警方已立案侦查。


陈之强对此表示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的诉讼和索赔都是依据法律途径,不知道为什么会涉嫌敲诈勒索。


此事引起广泛讨论关注。


打假业内人和律师称,陈之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具体要看其在“打假”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情节。


打假起诉800余次获利十多万


去年12月27日,陈之强收到一份来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本作为原告的他,被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


该《民事起诉书》显示,陈之强起诉珠海一家食品公司,事由是对方销售的罐装食品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他向商家索赔。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陈之强说,他去年一年在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800余起案件,都没得到支持。但这次的起诉书文末称他滥用诉讼权起诉牟利,涉嫌敲诈勒索,并将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这让他大为吃惊。


陈之强表示,对于自己起诉的案件,无论法院支持或驳回他的诉求,他对案件的判决并无异议。但因为他的起诉而认为他涉嫌敲诈勒索,对此他并不认同。


陈之强介绍,他从去年2月满18岁开始,确实一直在从事打假工作。


他主要通过网购或线下购买一些商品,查看其产品相关标签,如果其标签不齐全或存在产品过期情况,即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向法院起诉,获得惩罚性赔偿。


除了被驳回起诉的那些案件外,有两三百场官司他成功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拿到“和解费”后选择撤诉,去年一年获利十多万元。


但陈之强说,他的诉讼和索赔都是依据法律途径,不知道为什么会涉嫌敲诈勒索。


商户称他“起诉理由文不对题”


内蒙古的邱女士(化姓),就是陈之强的起诉对象之一。


邱女士称,去年9月他收到了徐闻县法院的传票,显示陈之强在她店里购买了一款儿童零食奶酥,价值20多元,陈之强质疑其产品缺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邱女士说,她当时很惊讶,该消费者没和她联系过,直接将她起诉了。后来她就接到陈之强电话,对方直接表明“我就是吃这口饭的”,并在微信中直接提出向其转账1000元私了,而后就撤诉。


邱女士回忆,接到他电话后拒绝了对方私了的诉求。


“我们的产品都是合格的。”邱女士说,她们销售的奶酥中不存在任何进口原料,所以不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可能销售不合格产品。


据邱女士介绍,事后她通过传票联系上了徐闻县法院书记员,说明了情况,对方让邱女士写个答辩状,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开庭她并未到场。


邱女士称,后来徐闻县人民法院并未支持陈之强的诉讼请求。她从法院发给她的判决书中得知,陈之强已累计起诉600多家商户。


“他是随机起诉,且起诉的理由也文不对题。”邱女士说,对方是蓄意以此为由敲诈商家。


裁判文书网还披露了陈之强起诉江西一商户的案件,同样是购买了价值十多元的食品后,以该产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该判决书称,“原告系有规划地、持续反复地利用法院为打假工具,即以法院立案的方式来达到其索赔牟利之目的……故此,原告购买涉案商品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侦查


最终,陈之强在2021年末被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涉嫌敲诈勒索,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陈之强自2021年2月以来,在网购平台购买相关产品,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相关规定等事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


在已审结的陈之强起诉案中,实际判决均为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陈之强并未收手,继续有规划地、持续反复地向法院大量起诉类似案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的心理以获得和解赔偿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将法院作为其索赔牟利的平台。


判决书上写道,陈之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的创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超越了个人权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权利的正当性,陈之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民事裁定书》还称,该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1月4日下午,湛江市公安局公关科工作人员称,目前此案已经在侦办之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之后将会视调查情况对外进行公开。


律师:关键看是否有威胁等情节


该事件经报道后,关于陈之强打假行为是否正当,以及他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入行三年的职业打假人金先生称,陈之强的行为并非打假,而是“假打”。


职业打假人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在对产品资料进行调查之后,进行打假。比如购买了不合格食品之后,职业打假人会先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对后续处理结果不满,才会进一步向法院起诉。


而陈之强此前曾以国产产品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为由索取赔偿,绝非打假人的合理行为。


金先生强调,打假人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合理合法进行索赔,陈之强把合法合规的商家诉至法院,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容易使大众对职业打假人的形象产生误解。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

陈之强作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年时间里起诉800余次,次数多,周期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其行为耗费行政成本,影响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突破了正当行使诉权的界限,涉嫌滥用诉权。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要看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索赔时有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


“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曾表示,如果明知道诉讼理由不成立,利用商家怕麻烦心理敲诈对方一笔钱,这就涉嫌敲诈勒索了;如果打假人不太懂业务,并非故意“瞎打”,只有少量这种行为,则不应该被认定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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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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