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后起诉学校!二审宣判!
近日
复旦大学研究生
嫖娼被开除后起诉学校一案
二审结果出来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
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被开除学籍。
01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
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
(1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
因嫖娼被学校公开开除
引发社会关注
被学校开除后
本案原告以
“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
目的不合法”为由
于2021年10月起诉学校
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
进行合法性审查
▲网传的处分决定
陈某某,男,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凝聚态物理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于2020年9月26日在校外嫖娼;
李某某,男,管理学院EMBA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于2020年9月7日在校外嫖娼;
葛某某,男,泛海金融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于2021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且三人分别被上海警方处以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有警方处罚决定书证实。
学校的处罚决定显示: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网站截图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02
法院审理
2022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分析
三名学生嫖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学籍。
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果学校未按相关流程上述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直接公开实名发布信息,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东方网、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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