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经的五道“安检”
【此文是增值税系列文章第六篇】
在计算增值税过程中,进项税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财务人员颇感挠头的地方,很多人总是一不留神就触犯了政策红线,导致进项税不能被抵扣,白花花的真金白银就这样打了水漂,令人心痛不已。那么,政策红线到底有哪些呢?总的来说,一共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每一方面都像一道安检门,只要发出警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
安检一:检查身份
只有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这应该是进项税抵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了,不过还是有一些筒子对这个前提不太清楚,在此特别强调。
安检二:检查凭证
票据合法是基本要求,虚开的发票就不要考虑抵扣的问题了,即使浑水摸鱼抵扣了也只是在给自己埋地雷。在真实经济业务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八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5、农产品销售发票;6、完税凭证;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上述这八类凭证,抵扣时候还需要满足票据的填开合规的要求,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安检三:检查时间
在上述八类票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供比对结果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也就是中间间隔12个月后再抵扣。
其他的票据,没有比对和确认的时间限制,应该在收到当月记账,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安检四:检查来源或去向
这是最需要注意的一道安检门,很多朋友经常会问什么样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实,这样的提问方式是不恰当的。准确的问法应该是,什么样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实行的是“负面清单”,除了清单中列示的内容,其他的用途都是可以抵扣的。
这个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我总结了一下,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其中前两类是看来源,后两类是看去向。
一是购进与个人消费类似的服务。企业购进的有些服务,虽然是企业发生的,但是这些服务和个人消费通常难以划分。这些服务包括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可能是担心出现太大的征管漏洞,所以这些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不得抵扣项目中不包括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
二是购进贷款服务。贷款服务,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为什么呢?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则,相应就应该对存款利息征税,在我国现阶段,对存款利息征税难度很大,所以,对贷款服务也暂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三是用于终端项目。这里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为此时,增值税已经进入了抵扣链条的末端,所以就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了。
四是非正常损失。这里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在税法中有明确的限定范围,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如果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安检五:检查上游
如果企业的上游企业,也就是供应商发生了走逃。那么企业从该供应商取得专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这个规定让很多企业感到愤愤不平,他跑了,与我何干?但由于增值税是链条抵扣,企业之间有点像一根绳上的蚂蚱。所以,重要的不是抱怨,而是要在做生意的时候就尽量选一个靠谱的合作伙伴。
如果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刚成立一两个月,就出现大量大额交易,这样的供应商,你是会觉得他实力雄厚,还是会合理怀疑他是开票公司。正如交友不慎会招致灾祸,企业选择合作伙伴也需要睁大眼睛。要选择有商业信用的或伙伴,对有疑问的企业不要马上就开展大额交易,以避免未来出现税务风险。
如果顺利通过了这五道安检,那么恭喜,进项税抵扣安然无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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