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NO! (八个问题学习28号公告)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这是在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中流传已久的一个说法。甚至成为了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其实原本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中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出它是错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大家对一些文件误读,就得出了与税法相悖的结论。
这其中,最主要的文件是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规定是很多人用来作为税前扣除必须有发票的一个佐证。但实际上,我们仔细研读,它的意思有两层:首先这项支出是用发票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其次如果这个发票不符合规定,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所以这个规定并不是说,税前扣除必须用发票。
所幸这样的误读,可以通过总局刚刚颁布的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拨乱反正,对于财税圈来说,这又是一个重磅文件,有助于解决困扰大家许久的问题。对于这个管理办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八个问题进行学习理解:
一、管理办法适用哪些企业?
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企业范围,这自然是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
二、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这里需要注意,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内部凭证也不能随随便便写,也应该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这里可以看到,发票仅仅是扣除凭证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
三、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定需要发票扣除?错误!
再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和发票不是一回事,在任何时候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但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是什么意思?这说明即使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是不用办证的单位,或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企业也可不用发票入账。各位朋友,这是很关键的一条,总局解决了长久以来一直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食堂买菜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在街上小商贩上买菜不用取得发票了啊。可以用内部凭证代替,当然相关信息还是要填全的。实际工作中,我看到有些企业,拿一张白纸,随意写几个数字、几句话就作为扣除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不要写的太简单,企业应该自制一个规范的费用支付单,把相关信息尽量详细列式。
四、不合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扣除。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8]88号是一脉相承的,并且对不合规发票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属于不合规发票。这里要特别注意,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也不能税前扣除,今后,大家要特别注意取得的发票是否填写规范,不要功亏一篑,阴沟里翻船。
五、取得不合规发票(外部凭证)怎么办?
补开、换开。这里注意三个期限规定,一是企业自行发现了发票或外部凭证不合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也就是5月31日前补开换开。二是如果企业自行调增后,之后又取得了合规的凭据,可以追补扣除,追补期限为5年。三是如果企业没有发现,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不合规发票,给了60天时间让企业补开换开。
六、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外部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如果还希望税前扣除,是必须提供充分证明资料的。必备的证明资料是: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是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是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当然如果能提供运费资料、出库入库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则证明更为充分。
七、如果发票(外部凭证)不合规、且无法补开换开、又没法提供证明资料,能否税前扣除?
都到这个地步了,还想税前扣除就是奢望了,当然不行。
八、租用房屋、水电等费用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假设企业租用了几间办公室,通常来说,水电等各项费用是由写字楼的出租方统一缴纳支付,对于众多的租户来说,是无法取得电力公司、供水公司开具的一一对应的发票,这种情况,可以由出租方开具分割单,各租户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只是租用房屋,其他只要是企业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需要分摊的,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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