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你了解吗?
财税〔2019〕38号发布,延续了财税[2016]94号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虽然是老政新发,但当它重新进入我们的视野时,我们不妨通过以下五个问题再次了解一下政策要点:
一、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
答: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
“三北”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单来说,是西北、华北、东北地区。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上述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全部收入都可以免增值税吗?优惠期多长?
答:不是的。只有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收入需要单独核算才能免税。
优惠期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结束是在次年3月份,也就是说2020年的供暖期是2021年3月结束,供热企业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取得的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均免征增值税。这个优惠截止日期比较特殊,需要留心关注。
四、全部房产土地都可以免房产、土地税吗?优惠期多长?
答:不是的。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个优惠期和增值税的优惠期是不一致的。
五、纳税人无法区分为居民企业供热的厂房土地,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免征了?
答:不是的。纳税人通过下一定比例划分免征的房产土地税范围,注意每一类型企业的计算比例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1、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l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l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不难懂,但我突然发现一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请知道的网友们帮忙解答。对照供暖分界线地图,为什么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地方不包括西藏?从地图上看,西藏也属于供热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