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问题搞定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是“费改税”的产物。
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对于这部新法,大家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以下七个:
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税率有变化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没有变化,仍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对于有购车上牌经历的车主来说,车辆购置税其实并不陌生,但在交税前,具体要交多少钱?相信不少人知之不详。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税税率为10%。也就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乘以10%征收车辆购置税。
比如,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000元的新车,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 100000元,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0000元,应交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是10000元。
问题二:和暂行条例相比,车购税法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征收范围有变化。《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暂行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二者孰高,核定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新增免税项目。《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四、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六、新增退税条款。《暂行条例》没有列明退税条款,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 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七、强化配合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问题三:车辆购置税上哪缴交?限时缴交吗?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题四:哪些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题五:新能源汽车免征、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执行吗?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问题六:少开发票少交税可行吗?
《车辆购置税法》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不再以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比对二者孰高来核定应纳税额,以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并不意味着可以低开发票,进行不实申报。
施行《车辆购置税法》后,税务机关会通过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对车辆生产、经销等多环节销售价格进行全面采集、比对,重点监控评估销售企业的购销价格,大力强化风险应对,确保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后收入稳定。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取消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机制将成为开展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金税三期系统按周自动采集每个车型的全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于被判断为车辆购置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车辆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多税种联动评估检查。
问题七:6月购买暂行条例征税、新法不征税的车辆需要申报缴税吗?
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规定的车辆,仍然需要申报纳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税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来源:广东税务 梁晶晶加工整理
关于赞赏:
本号每月随机将一篇原创文章开通赞赏。读者朋友如果觉得当月文章有帮助,欢迎前去支持,金额不论大小,都是一份鼓励!
2019年6月份开通赞赏的文章: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知多少?
关于提问:
若有涉税疑问,请先移步看一下此文:关于微信涉税答疑的五个建议
阅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