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有朋友说,周围很多人都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他想问问是不是注册后,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呢?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作者整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对经营范围的免税,第二类是对特定人员的优惠,第三类是对特定情形的优惠。我们逐一来看:
一、经营范围优惠
“四业”所得暂不征税
四业即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无论是个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二、特定人员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
(五)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作者备注:目前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对特定情形优惠
自然灾害受重大损失可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除此之外,经营所得并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之所以许多人会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趋之若鹜,其实并不是因为经营所得的税收优惠力度有多大,只是这项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而已,核定征收方式才是一个最大的隐形优惠。
梁晶晶整理,转载请注明源于“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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