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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令税务干部惊出冷汗的判决!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402刑初200号】判决,被告人牛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担任涉县税务局税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煊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遭受536327.07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件中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9)冀04刑终69号刑事裁定】,当事人又提起申诉,也被驳回。

现将驳回申诉通知书推送列示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冀04刑申71号

牛某某:

你因玩忽职守一案,对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9)冀04刑终6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改判你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的试点地区并不包括河北。案发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规定税务专管员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失效,你作为煊昊公司的税管员,应当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并应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

你提交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曾供述,其工作职责中包括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内容,与证人秦某(案发时任涉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局长)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有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等工作职责。证人张某证实,负责该公司的税管员没有监管措施,平时也没有到过煊昊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也没来其公司查看过煊昊公司的账目、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也没有对煊昊公司进行评估或者提出过意见;你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12年度,对煊昊公司行业核定是否准确进行了核实,不能证明其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了日常的检查、巡查,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故可以认定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虽然涉案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系统中均显示正常,但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关于永和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税鉴定意见书载明,确认2012年10月26日永和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给邯郸煊昊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1193.09元,涉税额536327.0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故对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晶晶亮读后感】


1、虽然判决是2019年的,但事件是发生在2012年,一审、二审、申诉过后,七年过后,依然是维持原判,并没有什么转机。


不得不感叹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是个坑,里面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不胜枚举,而到各地基层,更是层层加码,工作职责非常人所能完成。基本上只要你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大概率能找出一条来定你玩忽职守。所幸征管体制改革,各地陆续取消了税收管理员这个岗位,降低了税务干部的风险,否则不知还会有多少税务干部掉进去。


但取消税收管理员之前的事情呢?文件适用不会改变。所有当过税务管理员的朋友,看了这个判决,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默默祈祷当年辖区内不会出现暴雷的管户吧!


2、这里面最让人觉得不可以思议的是,“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鉴定出了虚开发票。在法院判案时,认定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是由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难道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交给鉴定所去鉴定一下就可以了?希望懂刑法的朋友留言讨论。


END
案件资料来源无法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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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顾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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