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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公告,到底免了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梁晶晶 晶晶亮的税月 2023-01-18

与很多全行业征收的费种相比,文化事业建设费受关注程度很低,那是因为该费种只涉及两类缴费人。一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二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示一下,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近些年虽然出台了很多减税降费的优惠,但很少能惠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比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免征的标准依然停留在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昨天,财政部25号公告颁布,其中第三条引发了大家的热议,文件不长,全文如下:

第三条的规定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几个缴费人,怀着激动而忐忑的心情来问,这是对全部缴费人免征,还是只对电影行业缴费人免征? 

的确,乍看平平无奇的一句话,似乎也不难理解,但放在文件中,大家就困惑了,这个免征到底针对的是谁? 

如果这个条款单独成文,我想不会发生歧义,文件中没有特指某一类缴费人,就说明这个免征是面对全部缴费人。 

而25号公告,从标题到内容似乎一直在说电影行业,所以根据上下文的理解,大家自动带入这个前提,就认为这是针对电影行业的一个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咨询了好几个省份的12366咨询人员,都是这么认为。 

我理解是适用全部缴费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税收文件不是文章,除了一些专题制度的文件,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告会汇集了若干条并不相关的政策,每一条政策都是一个完整的内容,不需要根据上下文去判断。 

二、本公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免征增值税和延长弥补亏损政策,都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如果第三条优惠想限制适用范围,也会明确写出来,不会突然之间变得含蓄起来。 

三、公告的标题是电影等行业,并非电影行业,而且理解政策并不需要结合文件标题。一个最近的例子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题目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初很多人认为只能是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但事实上总局后来的答疑和解读,明确了该项优惠政策面对的是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最后,再额外说一句,文化事业建设费原本缴费人就没多少,有限的缴费人群中,如果政策再把他们划分三六九等,享受不同待遇,实在没有必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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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顾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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