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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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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碧桂园CFO著《我在碧桂园的1000天》《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房地产业.pdf》《房地产行业 新收入准则培训材料.pdf》《税务筹划案例大全2017修正.doc》《企业股权转让;合并、分立与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营改增后最新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实操大全》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从拿地、施工到销售各环节都需要交什么税?


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依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

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注:广州市规定,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区注意当地规定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广州市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税发[2009]31号、财税[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产税“何时”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申请,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关键词五

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

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或满足其他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预缴税额


增值税简易计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5%)


增值税一般计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增值额=清算收入-(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房地产开发成本)×120%-房地产开发费用-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备注:


①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②不能提供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扣除。


“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也是新的挑战。房地产企业既要做好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税务征管要求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从企业管理角度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避免政策变动应对不利造成的企业税负增加。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背景及意义 


在“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提出完成“营改增”改革规划后,“营改增”政策成为各相关行业研究的热点,至财税〔2016〕36号文正式发布,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就此尘埃落定。 

  

虽然“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减税措施,但由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成本费用构成复杂,其也需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并对过渡期的税务政策进行充分的学习。根据房地产企业自有的项目具体开发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预测,选择适应本企业的计税方法,选定符合要求的上下游合作单位,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税负水平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2016年4月30日之后开工的新项目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以简易征税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 

  

选择简易征税方式的房地产企业,假设其所售房价为100万元,原先缴纳营业税5万元,“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则增值税计算为100/(1+5%)*5%=4.76(万元)。且公告中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而选择简易征税的房地产企业较之前的营业税明显地降低了税负。 

  

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情况。因而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开发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进项抵扣,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对于可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的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老项目,需要根据项目自身的已售部分,及未来可取得的进项抵扣金额进行科学的测算,比较哪一种计税方式的整体税负对企业更为有利。例如,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与原有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确保未来结算的成本费用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入增值税进项可抵扣税额,从而落实企业整体税负的变化。 

 

(二)盈利水平的变化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对于营业税减少了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对房地产企业整体来说,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减少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减少了流转税额,在相同的房价下,两种计税方法的毛利相同。对于一般计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整体的税负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成本费用相应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直接影响企业整体的利润水平。另外“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以不含税的收入与成本费用计算,需要对销售定价进行合理的测算,避免土地增值税税率临界点,造成企业净利润的变化。


(三)企业财务管理的变化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因而需要房地产企业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力度,对不可抵扣的或抵扣额度小的项目要充分的学习和掌握。其次,“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而“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增加会计核算科目,对不同的涉税业务进行区别核算。因而,房地产企业需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对房地产企业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处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取得后180天内需要进行认证才能抵扣,因而需要由专人负责建立详尽的发票台账,及时认证,确保取得的专业发票可按期抵扣。 

  

三、“营改增”政策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应对措施 

  

(一)政策过渡期选择合理的计税方式及合理定价 


“营改增”政策虽然已正式推开,各项执行细则也在逐步地颁布,但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涉及的范围广,对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存在的两种计税方法,如选择了简易征收方式,在36个月内不能更改。因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测算,比较实行不同计税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确定合理的计税方法。对于开发周期较长有可能更改为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在简易征收阶段需要做好变更计税方式的相关准备工作,对于后续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使用周期较长的权益性资产购入,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便于更改计税方法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对产品的定价也要进行合理的测算,特别是项目整体的土地增值税的测算,需要规避土地增值税税率的临界点,合理调整价格,不能盲目地向消费者转嫁税负而增加了项目整体的税负,从而降低了房地产项目的整体利润率。 


(二)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进项抵扣金额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对上下游合作单位合理合规的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管理、首先在材料供应商的招标采购阶段,就需要财务人员的介入,提前进行税票事宜的沟通,严格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时开具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施工单位资质也需进行提前审查,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应根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及付款节点,严格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做到合同签署方、发票提供方及收款单位三者一致,并加强工程合同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时完成会计核算的要求,做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相匹配。   


(三)加强税票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针对“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带来的涉税风险问题,首先要对企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方(下转第页)(上接第页)面的相关培训,使企业的各相关部门,如销售部门、招标采购部门、项目施工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财务和税务的相关知识都应有所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增值税票的内部管理,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认证等过程,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不可抵扣项目要进行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具体的实例充分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各项管理要求,避免取得不可抵扣的发票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票遗失、损毁等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对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专人保管,建立详细的登记台账,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对财务核算系统进行相应的科目更新和升级,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税负进行合理的测算比较,对相应政策的变动及时了解掌握,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增值税的申报准备,及时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四)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品结构 


在目前的宏观调控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将很难通过单纯的提高售价来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增加多元化的产品组合策略来有效地降低整体税负,如商业地产的定价权较灵活,可以实现税负转嫁。“营改增”政策对新老房地产项目不同征收税率的规定,需要企业根据自身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对同一地块的不同产品,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摊,使得收入与成本费用相匹配。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可以考虑自身的战略转型,调整目标客户群体及产品定位,优化企业的产品种类和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向多业态发展,实现企业战略转型,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实行在总体上可以对房地产企业起到减税的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自身的特点,且无法确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取得,因而需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财务管理及税务方面的变化。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科学测算企业的整体税负,合理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计税方法。努力做到既满足税务征管要求,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也能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避免政策变动及管理不利对企业造成税负增加。 


浅谈房地产投资常用税务筹划的两种常用方案!

最大程度上降低税负,基于现行的税收法规,利用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向后递延,同时,目前税法对于上述交易中涉及的其他税种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方案一

以房地产出资

第一步:设立环节

 

由目前持有房地产的目标公司以现金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公司需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获取后续房地产作价投资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抵扣。

 

第二步:投资环节

 

目标公司将土地作价对项目公司增资,大于实收资本的作价款计入资本公积。需缴纳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3)契税(受让方缴纳)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相关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第三步:转让环节

 

目标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基金,需出具评估报告。通常而言,因评估报告的使用年限为1年,投资后转让环节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并未产生增值。因此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环节仅需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方案二

企业分立

或者也可以考虑要求交易对手所属公司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将目标地块分立到项目公司,之后基金再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达成并购交易。相比较土地出资的筹划方案,企业分立的方式无法完全做到风险隔离,因为分立公司和被分立公司在法律上就负债(或有负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步:目标公司将房产分立到项目公司

 

基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该环节不涉及契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需按照一般重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相关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二步:转让环节


转让环节同方案一。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上述筹划方案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法规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认定一般以房地产企业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产品进行投资为限,对于非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进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2. 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仅是递延纳税的概念,即意味着对于评估报告所载的评估金额并不能成为后续发生房地产转让交易时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基础。

 

3. 需关注就资产出资(或企业分立)和之后的股权转让税局会否打包视为“一揽子交易”并否定之前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避免被认定为纯粹出于避税目的的税务安排而缺乏商业实质。

转自: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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