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张玲老师
地产财税圈:dichancaishui 赶快关注吧!
温馨提示:如果您到现场学习不方便,可申请办理网上会员,让您在办公室,在家,就能轻松学到所有的房地产财税课程!
敬请关注地产财税圈
微信号:dichancaishui(←长按复制)☀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最新房建企业财税专题课程将于【济南】【北京】【郑州】【重庆】【南京】【昆明】【北京】【沈阳】等地举办
——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张玲老师
添加老师微信15231618426 今日与您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电子书》张伟老师最新课件《“新政盘点”+“新个税策划”+“新稽查方略”+“资本运作”+“税务热点”》《房地产开发测算套表》《土地增值税各地政策汇编》《房地产行业税收自查指引手册》《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企业股权转让;合并、分立与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营改增后最新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实操大全》《房地产开发全程的税务风险控制》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槁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公众号对话框回复“001”下载附件)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各栏次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当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是”,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不填默认为“否”。
6.第7列“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工资薪金)”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具体计算公式为: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仅限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时填写,支付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预扣预缴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扣缴非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③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2)第11列“减除费用”:仅限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具体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为5000元/月。
(3)第12~15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第22~30列“累计情况(工资、薪金)”:本栏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情形,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项目无须填写。具体各列,按照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情况填报。
(1)第22列“累计收入额”:填写本纳税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额。
(2)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第24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25~29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③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可以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④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⑤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⑥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2)第34~35列“税率/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3)第36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38列“已扣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缴税额。
(三)其他栏次
1.“声明”:需由扣缴义务人签字或签章。
2.“经办人”:由办理扣缴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3.“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扣缴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盖代理机构签章。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为便于单位及时调整相关财务软件,如期为职工发放工资,《公告》先行明确了上述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整体扣缴办法另行发布。
(一)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扣预缴税款方法为:
1.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执行。
(2)采用累计预扣法的考虑
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二)非居民个人的扣缴方法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上述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三、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技术交易奖酬金发放给技术人员,这笔钱怎么交个税呢?需要计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吗?
答:一般公司发放的奖金(特殊除外)19年1月1日之前的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税,19年1月1日之后全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问:技术交易奖酬金属于特殊的吗?“特殊”都包含哪些呢?
答:特殊是指年终奖、股权激励、一次性离职补偿、退休补偿等,技术交易奖酬金不属于特殊范畴。另外,如果技术人员是兼职人员需要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问:关于海外专家的劳务费如何发放,是否要考虑其183天以及国内有房等相关问题,这部分的劳务费个税该怎么计算呢,可否全额发给对方,由其回国后自行纳税?
答:要考虑,超过183天的按照居民纳税人来计算。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是外籍个人需要区分是否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按照每次取得劳务计算个税并代扣代缴,居民纳税人每次代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问:专家是非居民纳税人,税率和国内专家的劳务费计算方法一样吗?
答:非居民纳税人每次取得收入乘以80%然后乘以适用税率(按照综合税率表换算成月计算)。
问:那有没有专家没有到国内提供服务,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说法?其纯粹是在国外提供服务?
答:如果在境外提供服务他本人也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那没有纳税义务,这个应该是否取得境内收入,不是按照劳务提供地点的。
问:个体户的公账收到对方公账汇过来的款,对方不要发票,个体户可以不开吗?
答:收入不是仅仅看是否开具发票的,实际取得的收入均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如果是没有开票的情况应当确认为无票收入。实际操作中有确实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去小卖部买个针线盒、买包纸,全部一一开票是不现实的,开票需要对应对方税号,如果去买包纸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号这就不具有现实意义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无票收入这一栏,就是针对不需要开票的情况的。
问:年终奖到底今年发好还是明年发好?
答:如果今年已经发过一次,那么已经不能使用,只能等到明年了。据最新年终奖政策,2019年年终奖(一次性奖金)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分别计算税率,应当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问:两个任职单位分别发放了年终奖,那两处是否都可以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
房建企业财税精品课程席位抢订中!
【济南.12月22-23日】 社保与最新个税法及实施条例深度解析与筹划专题课程
【北京.12月25-26日】 新税制下汇算清缴前的财税风险诊断及纠正调整技巧专题
【郑州.12月27-28日】 2018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运用与开发全程各阶段年度汇算清缴实务操作技巧专题
【重庆.1月11-12日】 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房地产企业:——成本归集、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专题
【南京.1月12-13日】 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疑难问题解决方案与28号公告及个税精讲专题
【昆明.1月12-13日】 建筑施工企业的个税新政落地实操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及税收风险归避专题
【北京.1月19-20日】 税收征管新格局下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精细化管理和筹划暨社保费合法降负专题
【沈阳.1月24-25日】 2018税收征管新格局下房地产建筑安装业年终涉税风险应对与处理技巧暨所得税汇算精细化管理和筹划专题
房建企业财税专题系列培训课程,预约报名中...!
电 话:010-80574763 张玲老师
地产财税圈:dichancaishui 赶快关注吧!
温馨提示:如果您到现场学习不方便,可申请办理网上会员,让您在办公室,在家,就能轻松学到所有的房地产财税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