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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企业所得税之二:《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

严颖 言税 2021-12-10

本导图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版:《思维导图学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也有例外。

1、以下收入确认不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五是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时确认收入;七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以下扣除确认不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二是五险一金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三是职工福利费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四是工会经费在实际拨缴时税前扣除;五是职工教育经费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二、税收优惠与亏损计算

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的享受没有限制性条件,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需先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后享受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形成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可能由于享受这两项优惠而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由正变负,也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加大亏损。

而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有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才能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享受,不会形成企业所得税亏损。


三、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利润来弥补,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目前我国最长期限的国债为50年,国债利率为4.3%。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例: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双方确认重组日为2018年6月30日,乙企业2017年未弥补的税法亏损为600万元,2018年税法盈利为100万元,重组日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元,假设2018年末国债利率为3%,甲企业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则甲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解:2018年截止重组日,乙企业补亏100万元,剩余亏损500万元;

2018年可由甲企业弥补的乙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注:下半年)=8000×3%×50%=120万元;2018年甲企业弥补120万元,乙企业剩余亏损=380万元,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

2019年可由甲企业弥补的乙企业亏损的限额8000×3%=240万元,实际弥补240万元,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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