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思维导图(7月版)
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6%一档保持不变,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2019年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一)与加计扣除政策比较
1.适用范围不同
加计抵减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扣除用于农产品进项抵扣;
2.加计对象不同
加计抵减加计的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加计的是当期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时可加计扣除;
3.加计比例不同
加计抵减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扣除按照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金额的1%计算。
4.抵减/扣除方式不同
加计抵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是进项税额;
5.申报表填报不同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从农民处收购免税农产品2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后领用10000元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已按照规定分别核算。
(一)解析
1、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900元为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00元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900元;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1%于实际领用时加计扣除)20000×9%+10000×1%=19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10000×9%+20000×9%+10000×1%=3700元。
加计抵减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6~8列:
加计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6.其他方面
①加计抵减需要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加计扣除不用;
②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到期,加计扣除没有规定期限。
③相同点是两者都需要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需要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化;加计扣除需要分别核算用于13%税率货物和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④符合条件的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可同时适用。如某企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企业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与留抵退税比较
1.适用条件不同
①加计抵减只能适用于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只能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而留抵退税政策一般无行业限制;
②加计抵减无信用等级等要求,留抵退税政策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外,对信用等级要求A级或B级;
③加计抵减可以是即征即退、先征退返(退)项目;留抵退税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外必须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计算公式不同
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没有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 而留抵退税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农产品收购方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
3.会计处理不同
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留抵退税的退税额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抵减/退税方式不同
加计抵减抵减,抵减的是当期应纳税额,不影响进项和留抵税额。而留抵退税影响。
5.其他方面
①加计抵减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留抵退税提交的是《退(抵)税申请表》;
②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留抵退税制度未规定期限。
③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答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问答2: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问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③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2)加计抵减15%政策
②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③生活服务销售额比重以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
问答2:某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问答3: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问答4: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包括哪些?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吗?
答:包括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申报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差额计税按差额后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答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声明。
(二)申报表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四)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五、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推荐阅读:应交税费有关会计分录总结、一文理清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2.填写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