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尚晓援等 | 他们为什么不说话:性侵犯受害儿童自我揭露的实证研究

尚晓援等 济南大学学报 2023-08-28



作者简介:尚晓援,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田甜,本文通讯作者,上海高校智库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青年研究员;谈子敏,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原文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21-132页


摘要

儿童期性侵犯是一种隐蔽的行为,在中国虽然发生率很高,但真正被报告的儿童性侵犯的案件数量极少。为了更好地对受性虐待儿童提供社会支持,本文通过对126名儿童期性侵犯受害者的网络匿名陈述的一手资料进行深入整理,分析受害者对性侵犯事件的隐瞒原因与部分事件揭露后面临的状况,探索中国儿童自我揭露性侵犯事件的阻碍性因素,主要包括:儿童及其家庭严重缺乏性知识;儿童的恐惧(恐惧受到报复、恐惧累及家人、恐惧破坏亲属关系);来自社会文化对性污名化而导致的儿童羞耻感;缺失及时性的支持和帮助;儿童尝试揭露受到的家庭负向反馈等。利用社会文化视角,探讨在面对创伤性事件时,社会文化对儿童个体及家庭应急行为的影响,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期望能够有助于家庭及社会尽早干预儿童性侵事件,保护儿童免受进一步伤害,推动儿童保护体系的有效运行。


一、引言


2015年,中国有2.71亿0—17周岁的儿童,占全国人口的19.7%[1]。但中国暂时还没有对全国范围内的、统计学意义上的针对儿童暴力的调查报告。因为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建立较晚,目前还没有比较全面的儿童虐待的报告数据,无法进行历史比较。但是,在国内外儿童福利组织的推动下,过去十多年间中国各地进行过数十项局部性的调查。这些调查发现,中国和其他国家类似,对于针对儿童的暴力都有相当高的发生率。近些年,中国各界对儿童期的暴力问题——特别儿童期性虐待的问题——高度重视,但相关的学术研究尚不充分,作为社会问题的构建尚未形成,政策层面的措施和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性虐待发生率,根据目前已发表的三项元分析,分别包括了36、27和15项独立研究[2]。Ma和Peng等的研究结果,中国儿童受到性虐待的发生率(包括了非接触性的性虐待)在9%到18%之间,接触性性侵犯在8%到12%之间,插入式性侵犯在1%左右[3]。如果事实真像这些研究结果一般严重,那么儿童期的性侵犯问题是我们在儿童发展领域所面对的极其重要的挑战。推算下来,按10%计算,中国2.71亿儿童中,有2700多万人在18岁以前可能会经历某种形式的性侵犯,270万左右会受到插入式的性虐待[4]


虽然发生率很高,真正被报告的儿童性侵犯的案件数量极少。只有极少量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如中国唯一发布儿童性侵统计资料的报告,2018年进入媒体报道的性侵案件只有317起,受害人750人[5]。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犯罪行为得到惩处的案件可能多一些,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可检索的儿童性侵案例有1.7万余起。但是,和数量庞大的严重的性侵案件相比,被报告的数量微乎其微。对受性虐待儿童的社会支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存在。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问题


鉴于本文讨论的是未成年人对于受到的性侵犯的揭露,如何定义何种行为是揭露便是论文的一个核心议题。揭露这个概念看似简单清晰但实则不然,在过去的研究中有的学者直接使用了较为简单直白的实用性定义,如吉利根和阿赫塔尔(Gilligan and Akhtar)于2015年在其论文中使用了向社工或政府机构报告(report)作为儿童性侵犯的揭露的概念。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在性虐待案件中揭露这个词所代表的概念是含糊不清的。譬如说琼斯(Jones)在2000年时就曾指出对于性侵犯的揭露这个概念的模糊之处是指简单的告知他人的动作,还是需要向一个权威主体来报告性侵犯事件。也有学者如阿里西亚(Alaggia) 2004年指出揭露(disclosure)这个概念更加偏向于将儿童性虐待事件向官方进行报告,而告知(telling)则更偏向于成年人向其他人分享其曾经经历过的虐待,但是阿里西亚Alaggia也认为揭露这个词在讨论儿童性虐待的语境中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并且撰文进行了讨论[6]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往往认为性虐待的揭露是一过性的静态的概念,即说出来和没说出来两种,将事件说出来即达到了揭露。但随着学者们的研究发现并非如此,布朗(Browne) 指出对于未成年人性虐待的揭露几乎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可能开始与一个较为戏剧性的第一步,也有可能是通过一系列犹豫缓慢的启示、暗示与探索[7]。同样在Summit (1993)的Stage model也指出性虐待的揭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8]


学者们将揭露分为三大类,包括偶发的揭露、故意的揭露与受诱导与提示而进行的揭露[9]。阿拉西亚认为在此之上,还应该增加通过行为与语言的间接尝试揭露、由于被唤醒恢复的记忆进行的揭露与保留状态的揭露[10]。学者对于揭露的不同定义的采用大多基于其期待探讨的方向,而暂时尚未形成一个官方的普适性质的揭露定义。因此基于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与中国儿童保护系统的现行状态,在选取揭露的定义与包含的内容时,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向任何第三方告知其所曾经遭受过的性虐待行为即为揭露行为,这种揭露可能是持续性的也可能是一过性的,并且包含了偶发的、故意的或者受诱导的各种形态的揭露。但即使是采取这样最为广义最多包含内容的揭露定义,我们所能看到的揭露比例依然相对较低。


揭露对于保护受性侵犯儿童有着显著的意义。从受性侵犯儿童的角度出发,及时揭露有助于阻断可能发生的持续性侵犯。并且揭露有机会带来后续的干预,对于其个体与家庭都能够提供更多的帮助,尤其是儿童母亲的支持,能够使其心理与生理状态都有更多的康复机会[11]。从性侵犯加害者的角度出发,大量的研究表明曾经受过调查或者被定罪的性侵犯者之后进行的性侵犯犯罪数量会远小于没有被调查或定罪过的[12],受害者的揭露有机会使加害者受到教育与惩戒,尤其对于未成年加害者来说有更多的机会对其进行矫治,使其重回轨道;而随着司法系统建立健全,性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的建立与施行,揭露有助于对于性侵犯罪者的跟踪与防护,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从儿童保护系统的角度出发,受侵害儿童的揭露是案件有机会被发现、能够进入到保护系统的第一环,既需要家庭社会环境对于揭露行为的鼓励,也需要儿保系统能够有效地接收信息启动保护程序。因此,本文将专注于探索受性侵犯儿童的自我揭露,包括其揭露或不揭露选择的原因及回应效果。


本研究通过对126个儿童性侵犯受害者的网络个案陈述分析,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选取样本群体中的性侵犯受害者及侵害者有哪些特征?性侵犯事件的揭露状况如何?


2.为什么大部分儿童选择不揭露侵害事件?有哪些具体原因?


3.在少量被揭露事件中,为什么只有部分案件得到了有效回应?


4.针对以上情况可以提供哪些实务及政策建议?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分析素材来源于网络匿名社区关于童年性侵犯与性取向关联问题的回答。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倾向于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再对曾经遭受过的性侵犯进行揭露,并且有许多受害者从来不曾进行过揭露,哪怕是他们的受虐经历通过其他途径被人们知晓了[13]。因此本研究所选取的便是在长时间之后,受侵害者对于曾经经历的性侵犯进行的网络陈述样本。


本研究分析了126个儿童性侵犯受害者的个案资料,其内容包括受害时间、地点、受害方式、施害人特点、受害人和施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揭露(包括告知父母和监护人)、揭露之后的结果、以及对个人成长的影响等信息。虽然无法进一步跟踪调查和印证,因为都是匿名主动揭露,其中包括大量细节,但研究者认为大部分信息是真实的,类似研究方法可见于网络媒体的研究[14]。在资料允许的情况下,也使用定量方法对案件状况进行描述性分析。


二、性侵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研究通过126个儿童受害者的个案资料分析了被性侵者的基本情况,清晰掌握性侵者主要族群,以便更好地为儿童提供实效的保护。


(一)儿童被性侵情况分析


这次研究按照受害者126人的年龄段、性别、被性侵频次和性侵人次进行了统计,可以根据表1分析儿童被性侵的基本情况。



1.受害人性别与年龄


受害人中女性多、年龄小、主要集中在12岁以下。在126名受害人中,有102位受害者为女性,24位受害者为男性。受害人最低记忆年龄为3岁(并不是最小受害年龄,现有统计数据表示性侵受害者的最小年龄为1岁)[15]。同时,受害者主要集中于幼儿园及小学阶段,尤其以小学阶段为主。12岁前受到性侵犯的人数,约占总受害人数的77%。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受害人中女性是主要群体,但本次研究样本中有24名男性受害人,占整体受害人比例的19%,该比例远高于国内儿童性虐待研究中元分析给出的男性受害者数据,可能与该网站涉及的用户群体有关,或者男性受害者更愿意在网络上匿名揭露,原因值得进一步探索。


2.受害人被性侵频次


幼年有过性侵犯经历的受害人,之后受到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大。本研究统计显示126名受害者中有30人在陈述中提到只经历过单次伤害,其余96名受害人均遭受多次长期侵害,超过四分之三;统计还显示其中94名受害人被单人侵害,其余32名受害人受到多人多次侵害。受到多人多次性侵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数额不可小觑。


(二)性侵者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126受性侵犯者的资料统计,性侵者175人。对这些性侵者的年龄、性别、与被害者的关系也做了统计和分析,从中可以窥见这些违法者的族群。


根据表2显示,侵害者特点是:男性多、女性少,主要集中在熟人和亲戚群体。175名性侵者中,男性占93.7%,熟人和亲戚占88.6%。这是一个值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性侵者的年龄群体


表中可见,性侵者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占比相当。值得关注的是少年性侵犯现象。根据英国专家拉德福德(Radford)等人的研究显示,在全国性样本调查中,只有34%的性侵犯者是成年人,而29—50%的性侵犯者是17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16]。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报告中也发现类似问题。


2.性侵者的性别差异


统计显示,性侵者中男性占绝大多数,164人,约占93.7%,可见男性仍为主要的性侵群体。根据龙迪的性侵犯研究显示,性别仍旧是产生儿童性侵犯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害人陈述中提到了11位女性性侵者,占比6.3%,其侵犯对象有五位是女童,另外六位侵害对象为男童。虽然男性在性侵犯案件中占多数,但也需要考虑到女性作为侵害人的情况。国外研究显示约有10%—20%性侵犯儿童者是女性[17]


3.性侵者与受害者的关系


根据本次个案分析,熟人和亲属是性侵的主要群体,比重很高。陈述中提到的175个性侵者,其中有66个是受害人的亲人,与侵害人的关系包括生父、继父、兄弟姐妹、堂表亲、祖父等;89个是除亲人外的熟人,与被性侵者的关系包括老师、邻居、父母单位同事、同学或者同学的朋友等;只有20个性侵者是完全的陌生人。


4.侵害方式多样


个人陈述贴中提到的性侵行为包括性接触、手淫(目击并参与)、口交、指交、阴道和肛门性交。大多属于猥亵,符合法定强奸定义的占比较低。


(三)案件揭露状况及其后果


个案研究中发现,被性侵者未揭露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这无疑为我们的发现儿童性侵行为增添了难度,为儿童保护工作提出了挑战。



表3显示,在175个性侵案件中,共有31起案件经不同途径被曝光,其他案件皆为首次揭露。在31起案件中,儿童主动揭露的案件共19起,有10起案例是被现场发现的,另有两起案例是由他人曝光的。


可见,案件揭露的比例非常低:儿童主动揭露案件共19起,只占总性侵案件的10%。也就是说,每10起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主动揭露。同时被揭露案件中,获得有效干预的数量非常少。例如整体曝光的31起案件中,只有13起案件受到干预处理(有效回应)。而其中儿童主动揭露的19起案件中获得干预(有效回应)的案件只有7例,只占到主动揭露案例的1/3。这应该是儿童持续受到性侵的重要原因。


(四)阻碍儿童不愿揭露受性侵犯的因素


实证数据表明儿童受性侵犯进行揭露少,往往选择在长时间之后揭露或者不揭露[18]。因为对儿童的性侵犯案件往往非常隐蔽而且缺少显著的可观察的外伤[19],因此相关案件的揭露一般需要依靠儿童的主动告知[20]


这些个案很多都表述了儿童在受到侵犯之后,为什么不揭露的心路历程。这给了研究者有效探索为什么儿童不揭露性侵犯的原因。


1.无知


很多受到性侵犯的儿童,非常年幼,对性侵犯懵懂无知。加之作案者往往是熟人和亲属,所以根本想不到揭露。如:个案19的女孩,从 6岁到8岁,受到表哥长达三年的猥亵,并称之为“打针”。她感觉不舒服,告诉妈妈,“哥哥老是亲我抱我”,母亲却说,那是哥哥喜欢你才这么做。直到她识字之后,在杂志里第一次看到强奸这个词,才明白自己的遭遇是什么。其后,她描述自己的心路历程:“但是!!!当你的年龄慢慢增长,你慢慢了解了当初那些行为动作的意义,这个知晓真相的过程会让你觉得五雷轰顶!痛不欲生!!!”“你后悔当初为什么不说出来这个事情,但是你现在又说不出口!!!事情已经过去了,没有第三人在场。”此时就算揭露,也是家人和亲属之间的尴尬。


个案29的女孩对小时候无知懵懂,后来的心境使用了类似的表达:她幼儿园的时候被男生强吻过,当时不知道是性侵犯。但是“直到后来某一天,突然明白。当时的震惊与羞耻感毕生难忘”。


个案20的女孩,六岁被“唯一亲近信赖的人”——表哥性侵。但是她对此无知。“当他侵犯我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是在侵害我,甚至觉得哥哥是在和我做什么有趣的游戏。这件事因为我怕痛而未遂,可能也正因没有受到很大的痛苦,我没有想到哥哥是在侵害我。”“直到后来,我知道了这是一件什么样的事情。”


2.恐惧


儿童是弱势群体。无力自保,一般受到性侵犯时,还往往被哄骗、威胁和利诱。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很少选择主动揭露,在很多情境中甚至还会尽量隐瞒,担心被别人知道。儿童恐惧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受到胁迫害怕进一步的伤害或报复:个案21中的女孩,自小学5年级开始在姨妈家受到表兄弟多次欺凌及猥亵,外婆对于孩童间的欺凌也毫无办法,同时表兄在猥亵后还威胁她说“你告诉家里你就完了!”(个案21)


恐惧累及家人:“在我13岁的时候被人抱上大腿,然后偷偷强插进来的时候,我很害怕,我怕被我爸妈知道,我怕那个人被揭发,总之我怕身边的人受到伤害,但忘了自己是受伤害的一方,那时候我怕给家人找麻烦。”(个案8)


个案33中被父亲强暴的女孩说:“为什么没有告诉我妈,因为我妈常受到父亲家暴……”。


恐惧失去父母或亲人(破坏家庭关系):个案36的女生在小学二三年级时被堂哥强暴,她表示在“很长时间内装作一个鸵鸟,什么也不想,什么也不做。直至成人以后这些年我才敢渐渐直视过去的经历。”而没能够对任何人提起这段经历是因为害怕伤害到亲戚关系,“虽然两家人还是要亲亲热热地交往,叔叔婶婶也对我很好,我并不想让这一切消失,表面还是热情礼貌”。


个案17的女孩,由于与大伯家关系好,走动频繁,在10岁左右,被堂哥多次性侵犯。而她也是碍于良好的亲属关系,不希望伤害或失去亲人,因此从未揭露此事“不想让爸妈这么大年纪了还这么操心,大伯一直很疼我也舍不得他,然后继续装作什么都不记得的样子”。


3.污名化效应:羞耻感,担心名誉受损


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成长的儿童更不倾向于揭露被性侵犯的经历,因为这样的经历可能有损于家庭的名声[21]。与之相对的,对于女性贞洁赋予的价值与对于性侵受害者的污名化也会影响儿童性虐待的揭露[22]


担心个人名誉受损,受到同伴排斥:“遭遇这种事,更觉得羞耻,不敢出声,怕被人知道,也怕小伙伴议论。”(个案17)


因为贞洁文化观念,导致受害女孩自我内化了羞耻及对自我的批判:“因为觉得自己很脏。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心理,我没有把这事儿告诉任何人,包括家里人。”(个案38)


4.缺少帮助和支持


受虐儿童缺乏具有及时性的帮助的认知。个案18是一个在校园内受到其他儿童欺凌和性骚扰的儿童。她的感觉是:“任何人都不会帮我,少民老师不敢管,姨妈也不会帮我出面,而父母又远在天边。懦弱的我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选择了忍受。倘若不忍,奋起反抗,欺凌与性骚扰只怕会变本加厉。”“因为我是没有人在乎,没有人保护的孩子啊。”“我自己是无法解决的,遇到校园欺凌,父母便是孩子最大的力量。”(个案18)


5.自身感觉没有太大伤害


被性侵的少数儿童自己认为没有太大伤害的情况在整体案例中占比极少,主要出现在少数同性侵犯以及女性对男性的侵害事件中。这种现象也是文化建构的另一种体现,社会在对于性的建构里认为男性在性行为中相对于女性是获益方。因此即使是在女性对男性的侵害事件中,部分男性受害人显著地受文化影响而认为自身未受伤害。例如“这件事我也没有跟大人们讲过,包括哥哥们,毕竟也没有造成什么大的伤害”(个案79),或者是男性受害者将其当成一种性游戏,得出的结论是“好玩”(个案19、个案51)。


三、主动揭露和被发现的性侵个案分析


在统计分析中,发现儿童受到性侵后有少数人主动揭露或是被他人发现的案例。但这些揭露或被发现的案例受到的干预和反馈不尽相同。


(一)儿童主动揭露个案分析


儿童主动揭露对于儿童性虐待的案件能够启动法律流程并且进行治疗性干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3]。在这批个案中,共有19个案件为儿童主动揭露案件。



由表4可见,儿童揭露的主要对象是直接照顾者,特别是女性照顾者,例如母亲、奶奶、姨母等。揭露后家庭的应对方式截然不同,有两起案件选择了报警进入司法程序,另有4起案件是受害人的直系男性亲属直接教训了侵害人,还有一起案件是侵害人再未出现在儿童周围。而剩下的案例中揭露对象都没有对受害人提供任何支持或干预,甚至出现打压受害人的情况,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创伤。


(二)被发现个案


现场发现的10起案例中只有1起是亲属性侵犯,这可能与家庭内性侵犯所具有的高度隐蔽性有较大关联。该被发现的性侵事件未能获得处理,虽然该情况被受害人的外公发现,但外公要求受害人对此保密,因而受害人长期受到表哥的猥亵。其他发现案件中,5起为熟人作案,4起为陌生人侵害。


在全部10起被发现的案例中,仅有5例获得回应及处理,另外5例无人干预。干预案件中采取的手段为:两起选择报警,两起是受害人家属与侵害人产生直接肢体冲突,有一起是侵害人不再出现在受害人身边。


而被他人报告的案例仅为两例,一例是他人告诉受害人母亲,通过学校开除了性侵者,受害人没有再受到伤害;另一例则是被同伴嘲笑而曝光,性侵者没有得到惩处。因而,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而是继续受到同学们和家人的嘲笑。


(三)揭露过程与后果分析


1.儿童进行揭露中男孩和女孩的差异


总体来说儿童进行揭露的比例极低,其中男性受害人揭露的只有两个案例,有一个案例还是被同学发现宣扬出来,揭露比例只占男性受害人中的8%;而其他29例被揭露案件均为女性受害人,占到女性受害人的28.4%。可见,男性受害人揭露的比例明显偏低。


2.揭露过程的不同方式


儿童会选择在较为安全的环境下揭露,儿童揭露并不一定完全陈述细节,而往往倾向于表达对与某个人相处的抗拒,如果家人注意到儿童的异常反应,并进行引导,会有利于儿童、特别是年幼儿童的揭露实现。这也与前文对于揭露是一个长期持续而非一过性的论述相符,因此受性侵犯儿童的揭露行为的完成会显著受到接下来所说的反馈效果的影响。


3.揭露后的不同反馈


儿童揭露较难获得正向反馈。在现有的个案中,家庭的反馈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报警、教训对方(直接打或骂)、禁止对方接触儿童、不予支持(嘲笑/站在侵害人一方,不相信,骂受害人,无反应)。而反馈的正向与否以及家庭中是否有人支持儿童,成为儿童是否能完成揭露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儿童在首次尝试揭露时被负向打击后,就不再提及此事。而如果仅是没有明确回应,部分儿童会选择再次揭露,若仍旧没有回应,儿童也会选择不再揭露。在家庭成员侵犯的案件中,如果儿童尝试将事件告知父母但是受到漠视或负面对待,对儿童和父母关系会有严重影响,例如儿童对于父母会有强烈的怨恨感。


4.揭露后的干预情况


揭露性侵行为较少与是否得到干预或支持息息相关。在实际揭露过程中, 揭露方式不一样,得到的干预和支持也会不一样,如司法干预、亲人干预或朋友支持。


(1)揭露和司法干预


案件揭露之后产生影响并进行干预的个案数量非常少。例如整体曝光的31起案件中,只有13起案件受到了干预处理。而其中儿童主动揭露的案件中获得干预的案件只有7例,只占到主动揭露案例的1/3,揭露案件后并不能获得足够的重视,这样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儿童的揭露意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非常少,其中仅有4例选择了报警处理。


(2)亲属性侵犯与揭露后的干预


干预的积极程度与侵害人的身份有明显的关联,体现出了干预积极程度与亲近程度的负相关。亲属性侵犯问题揭露后的干预率远低于其他侵害类型,而对于非家庭成员干预明显相对积极。


在31例曝光案例中,10个亲人性侵的案件中仅3例被干预(见表5),16个熟人作案中有8例被干预,并有1例由于时间过去较久无法干预,干预比例占到50%以上。5个陌生人案件, 虽然只有2例获得有效干预,但更多的是公共场所的一次性猥亵事件,而有1个案件是由于受害人并未能清楚阐明事件,2例为公交车上猥亵事件,或者难以追踪到侵害人。



四、儿童性侵揭露的阻碍因素分析及政策建议


运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本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当今中国社会对于儿童性侵揭露的阻碍因素主要可以从文化、家庭与制度层面进行剖析,不同层面的因素之间互相关联互相影响。


(一)社会文化的诟病和性教育的缺位


从文化层面看,对于性的无知、恐惧与污名化和对于潜在侵害者的认知不足阻碍了受侵害儿童进行揭露。如前所述,儿童在受到三种因素的影响时,对受害经历进行揭露会受到显著的阻碍,其中包括对于遭受性侵犯的无知,对于受到报复、累及家人、破坏亲属关系的恐惧和来自社会文化对性污名化的羞耻感。


这三种原因的共性根源是儿童性教育的匮乏,不论是在家庭之中还是在学校之中,都缺乏对于儿童适当的性教育。这背后既有传统文化中对于性的避讳,家长在家庭教育面对儿童在性方面难以启齿;又有教育系统中性教育的缺位,儿童在学校教育中难以获得足够的性知识。因此儿童在社会化与接受教育的两个主要场景中都无法获得足够的性知识,使得他们在面对性侵犯时会认知不足,感性脆弱,从而阻碍对受性侵案件的主动揭露。关于性教育在儿童安全中的重要性许多学者已多有论及,本文便不再展开论述。


(二)对性侵者身份年龄的认知误区


另一类阻碍儿童完成揭露的因素源于对于性侵犯者身份的认知不足,从研究发现中可以得知,有两种侵害者往往处于认知的盲区。


1.对关系密切者的性侵认知误区


第一种是由亲人或熟人进行的侵害行为,由前述可知这类侵害者可能占到儿童性侵案件的八成至九成,但是揭露比例却远低于其他类型的侵害者。因为普遍认知存在着性侵犯大多由陌生人使用暴力进行的刻板印象,而对于相对较亲近的亲戚、朋友、家教老师等,则更容易忽视其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相较于陌生人,儿童与这类群体的接触机会更多、时间更长。并且在针对儿童的性侵犯中,许多时候胁迫的形式并不一定是直接的身体暴力,亲人、熟人这个群体基于对于受害儿童相对更多的了解,更擅长利用儿童的无知与恐惧对其进行性侵犯并且压制其揭露的可能性。即时的暴力胁迫是相对一过性的,因此在本文数据中可以见到在儿童受陌生人性侵犯后,当即时的暴力威胁消除时儿童选择揭露的比例相对较高。而与之相对的,熟人与亲人利用信息不对等、心理成熟程度的差异、与儿童家庭关系的压力等条件来进行的性侵行为反而是相对持续性的,所以儿童的揭露难度更大,性侵犯也往往更具有长期伤害性。


2.同龄群体性侵风险认知误区


第二种阻碍揭露的认知盲区是对于同龄群体加害人风险的忽略。在前述的数据中,未成年侵害人与成年侵害人的比例相当,其他国家的数据也显示往往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可能更多的是由未成年同龄群体完成的[24]。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既有未成年人与同伴群体的相处时间更长,也有家长、老师等因为其年龄而忽视可能的性侵犯危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许多未成年侵害人来说,他们的侵害行为同样也是显著缺乏性教育的后果,这些侵害行为可能来源于他们之前曾经经受的性侵犯经历,并且同样有可能在其之后的人生中对其造成创伤[25]


(三)家庭对性侵犯的认知缺位


从家庭层面看,受害者的父母对于孩子受到性侵的认知不足,很难及时有效地支持受到性侵犯的儿童,更谈不上主动报警。对于本研究中的儿童揭露与对应的处理可以得知,总共31起可以归于被他人查知了的案件,包括儿童主动选择揭露的19起、被现场发现的10起,当场曝光的2起案件中,获得处理或正反馈的案件仅13起。对受害人陈述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家长报告意向的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对于侵害的伤害程度的认知不足,二是家长与侵害人关系的制约。


在一部分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或其家人认为并不严重,觉得其仅为猥亵,未到强奸的程度,而家人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是光彩的事情,也不想公开,所以不愿意进入司法程序。另一些案件中因为侵犯人是熟人或亲人,所以家人往往选择私下处理,而非进入司法程序。这两种情形体现了因为中国社会文化中对诉讼的抵触而使得儿童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一方面东亚文化关系投射式(relational projection)的心理认知加上对性的羞耻感会使得家长觉得这种案件被公之于众会使得家庭颜面扫地[26];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的抗拒会使得与亲人或熟人对薄公堂对于家长来说需要损耗更高的心理成本。


因为家庭层面欠缺对于受性侵儿童的支持,会使得儿童在揭露或尝试揭露时遇到挫折,并且因此产生的强烈不公正感会使其进一步受到伤害。


除了上述心理层面的制约,亲属性侵者的身份在更为现实的家庭关系的亲疏远近中也直白地影响着儿童性侵的揭露与后续处置。面对侵害者时,母系与父系的亲属会产生明确的差异,父母双方的亲属容易各自分派。如果侵害方是父系或母系亲属,则同系亲属会倾向于掩盖此事,甚至责备受害儿童。而另一系亲属则会更多的支持儿童,即使是亲生父母,在面对兄弟与子女的抉择时,也会出现类似的犹豫。整个大家庭在这样的事件中容易产生强烈的分歧及矛盾,父母系家庭易出现严重对立。这种对立对于家庭内部关系是成本与损耗,对于受侵害儿童是巨大的心理负担,都阻碍着儿童完成揭露与性侵犯案件得以受到处理。


(四)可及性的儿童保护体系欠缺


从制度层面看,及时性的儿童保护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儿童在受到性侵时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曾表明,有10个性侵犯案例是被当场发现的,全部个案中没有一起是被其他主体发现并通过报告进入到司法程序中的。有受侵犯儿童的陈述中明确表达过对于获取支持的无望,感觉面对受到侵害时是没有任何人会来帮助她的。虽然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表明要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尤其是保护其免受性侵犯,但是法律在执行层面仍然需要配套的组织架构与资源划拨进行落实。对于明确肩负保障未成年人职责的相关主体,如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也应当有对应其职责的权力分配与奖惩措施。


(五)防止儿童性侵的政策建议


根据本研究分析,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希望完善相关政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1.在儿童家长和中小学生中,开展普及性的性知识教育,是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途径。对家长和中小学开展普及性的性知识教育尤为重要。在儿童性侵案件中同龄人侵害占到约一半比例,这主要是由于基础性教育及预防性教育的缺失。在中国,儿童预防性侵教育一直由民间组织区域性或局部性地开展,并未纳入中小学基础生理卫生教育课程。如果从小学阶段开始针对家长及儿童全面开展预防性侵的基础知识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儿童自身及家庭成员对儿童性侵问题的预防。


2.充分理解与认知儿童揭露表达行为特征,鼓励受害儿童主动揭露,是减少儿童持续受到伤害的有效方式。家长、教师或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有较密切接触的职业需认知理解儿童揭露表达行为的持续性,而非一过性的行为特征,理解儿童的表达方式,鼓励受侵害儿童完成揭露。儿童的揭露尝试很有可能不是直白地表达,受害儿童在面对亲人或熟人侵犯者时表现出的畏惧、抵触情绪或是反常行为,都应引起家长的特别关注,既需要更深入地研究理解儿童的表达行为特点,也需要家长或社会工作者有足够的敏感进行识别。


3.建立健全儿童期性侵报告制度,是提高儿童免受性侵的有效措施。2014年起,我国公安部、民政部等政府部门对儿童虐待的报告制度已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执行力不够,各地的报告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因此,在全国建立和完善儿童性侵报告制度势在必行。要求从事与儿童健康和儿童教育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儿童性侵犯须立即向儿童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知晓每个公民均有义务报告儿童性侵的现象。


4.在学校和社区建立防虐待儿童专员制度,是提高全员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的有效机制。建议在每个学校及社区指定一位专职教师(心理咨询教师)或社区工作者,接受防止儿童受性侵犯及虐待甄别与报告技能的培训。在区域内的疑似案件均可征询防虐专员,通过民政、教育与公安系统联动合作建立有效的发现报告制度网络,在社区及学校环境内全面保护儿童的安全。


5.加强儿童保护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提高儿童保护工作水平的有效办法。由于性侵案件中约九成为熟人作案,侵害事件发生后,对于儿童及其家庭会造成不可弥合的伤害,因此急需成熟的专业儿童保护社会工作者团队对整个家庭提供支援及帮助。一方面需要民政、司法及教育系统增加对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工队伍职业能力的建设,培训一大批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儿童保护工作者,有效推动儿童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五、研究的局限及意义


本研究通过分析网络匿名社区中,儿童受到性侵后自我揭露的内容来分析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未揭露性侵犯事件的原因,以及揭露事件后面临的状况,旨在让人们知悉存在的儿童性侵问题,提升防护的认知和干预意识。当然这样的研究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本研究数据并不能代表受到童年期性侵的全部人群,因为并非所有受害者都能够使用网络并知道该匿名网站,或者愿意将自己的受害经历分享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即使缩小范围,该质性研究的数据也不能代表运用该匿名网络平台或者愿意发表自己性侵犯经历的全部群体。同时在网络平台上的个人回答,是受害者自由主观地阐述其个人感受和回忆的事件经过,而并非提供了受害者全面的生命历程信息。这也就意味着研究结果仅依靠于受害者在网络上所提供的相对有限的事件阐述。需要了解到,受害人除了个人分享的创伤性记忆和事件以外还有更为广泛的生命历程,这些其他因素也可能对受害者的某些观念产生影响,但在该研究中并没有列入讨论范围。


在中国,由于大量性侵案件未能揭露而未曾进入司法系统或公众视野中,因此除司法系统外,往往难以取得儿童性侵的事件样本,本研究提供了一种研究和探索中国儿童受性侵犯群体现状的方式,通过网络的匿名倾吐寻求社会支持和个人压力疏解的群体在不断增长。本研究方法和样本分析为中国儿童性侵问题的研究拓展了更加宽广的研究视角和方向。


参考文献


[1]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2]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3]MA, Y. 2018. Prevalence of Childhoo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7, 107-121;PENG, L., ZHANG, S. H., YANG, J., LI, Y., YE, Y. F., DONG, X. M., & WANG, S. Y. 2013. Meta analysis on the incidence rat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Chinese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2013, 1245-1249.

[4]Ji,K, & Finkelhor,D.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37:613.

[5]《“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发布》,凤凰网,2018年3月3日。

[6]Alaggia, R. 2004. Many ways of telling: Expanding conceptualizations of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Child abuse & neglect, 28, 1213-1227.

[7]Elliott, M., Browne, K. & Kilcoyne, J. 1995. Child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What offenders tell us. Child abuse & neglect, 19, 579-594.

[8]Summit,R. C. 1993. Abuse of the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1,?153-164.

[9]Mian, M., Wehrspann, W., Klajner-Diamond, H., Lebraron,D.& Winder,C. 1986. Review of 125 children 6 years of age and under who were sexually abused. Child Abuse & Neglect, 10, 223-229;Sauzier, M. 1989.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sychiatric Clinics, 12, 455-469;Jones, D. 2000.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24, 269-271.

[10]Alaggia, R. 2004. Many ways of telling: Expanding conceptualizations of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Child abuse & neglect, 28, 1213-1227.

[11]Lovett,B. B. (2004). Child sexual abuse disclosure: Maternal response and other variables impacting the victim. Child Adolescent Social Work Journal,21:355-371.

[12]Groth, A. N., Longo, R. E. & Mcfadin, J. B. 1982. Undetected recidivism among rapists and child molesters. Crime & Delinquency, 28, 450-458.

[13]Gomes-Schwartz et al.,1990. Child sexual abuse: The initial effects, Sage Publications, Inc;Kelley, Brant, & Waterman, 1993.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n day care cente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7, 71-89;Sorenson & Snow, 1991. How children tell: The process of disclosure in child sexual abuse. Child Welfare: Journal of Policy, Practice, and Program.

[14]Shelton, M., Lo, K., Nardi, B. (2015). Online Media Forums as Separate Social Lives: A Qualitative Study of Disclosure Within and Beyond Reddit. In iConference 2015 Proceedings.

[15]《“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发布》,凤凰网,2018年3月3日。

[16]Radford,L. and Corral,S.et al.(2011).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the UK today. London:NSPCC.

[17]龙迪:《性之耻,还是伤之痛:中国家外儿童性侵犯家庭经验探索性研究》,南宁:南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Finkelhor,D. et al. (1990). Sexual abuse in a national survey of adult men and women:Prevalence,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 facto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4:19-28.

[19]Sauzier, M. (1989). Disclosure of child sexual abuse: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Psychiatric Clinics. 12:455-469.

[20]Paine, M.L. & Hansen, D.J. (2002). Factors influencing children to self-disclose sexual abuse,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22:271-295.

[21]Puta,K.T. Hsu, E. & Hansen,D. J. (2001). Child sexual abuse in Asian American families: An examination of cultural factors that influence prevalenc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Clinical Psychology:Science and Practice, 8:189-209.

[22]Kazarian,S.S. & Kazarian,L.Z.(1998). Cultural aspects of family violence.

[23]Paine, M.L. & Hansen, D.J. (2002). Factors influencing children to self-disclose sexual abuse,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 22:271-295.

[24]Radford,L., Corral,S. et al.(2011).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the UK today. London:NSPCC.

[25]Cantwell,H.B. (1988). Child sexual abuse: Very young perpetrators. Child Abuse & Neglect, 12:579-582.

[26]Roberts, K.P., Qi, H. & Zhang, H.H.. (2016). Challenges facing East Asian immigrant children in sexual abuse cases. Canadian Psychology/Psychologic Canadienne, 57:300.


责编:萧   景

排版:郭江斌

审核:傅   强


往期推荐:

李玉尚 | 1870—1940年上海公共租界的死亡登记与死亡主因

任吉东 | 《大公报》视角下的1910-1911年鼠疫传播与防控

张献忠等 | 晚明疫病的流行和瘟疫理论的新发展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目录

雷晓康,汪静 |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贫困地区韧性治理的实现路径与推进策略

张弘 | 虞舜南巡与归葬九疑探析

萧纪薇 | 待得团圆是几时?——张爱玲,晚期风格与世界文学【一、流星】

蒋晓丽 郭旭东 | 媒介空间中的“耗费”式抵抗 ——基于日常抵抗理论的茶馆文化研究(1912-1949)

苏筱 | 先秦时期“月令方帝系统”的建构

中国公众生活满意度状况及影响因素


联系电话:0531—82769171

地       址: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
邮       编:250022
本刊官网:http://journal.ujn.edu.cn
读者信箱:jdxbsk@ujn.edu.cn

点击“阅读原文”,阅读PDF版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