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东等丨制度化还是非制度化? ——我国居民诉求表达形式研究
作者简介
张海东,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博士;
张伟,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
瞿小敏,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
原文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第15-28页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以及大量的利益诉求表达。个体在利益受损时在多大程度上选择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形式,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水平以及社会治理能力。因而,对于诉求表达形式的研究最终应以如何实现向制度化表达形式的转向为归宿。本文基于“2017年城市化与新移民调查”数据,在考量社会结构因素对于个体不公正经历影响的基础上,试图厘清个体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选择诉求表达形式的逻辑。研究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基于事实上存在的多维二元结构,社会中个体在经历不公正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差异。其二,收入、户籍、是否为流动人口、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结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体对于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其三,对于群体间冲突以及社会问题的感知增加了个体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非制度化渠道进行诉求表达的可能性。其四,对政府效能的积极评价对于制度化表达形式的选择具有促进作用。基于上述发现,文章认为我国诉求表达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在充分考量社会转型特殊背景的情况下进行,而消除现实存在的多维二元结构、谋求主动解决社会问题、提高不同群体的诉求表达能力、提升政府的诉求回应能力等是促进诉求表达形式从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转向的有效途径。
一、引言: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式微与重整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
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在学术界通常被表述为“社会巨变”[2]或“社会急剧转型”[3],它一方面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潜在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多维二元结构特征。所谓多维二元结构,是指社会由一系列二元结构及其相互交织作用而呈现出来的一种结构性特征[4]。其中,既有城乡差异、体制差异、区域差异等基础性二元结构,也有由之发展而来的基于人口流动差异等造成的衍生性二元结构。多维二元结构表明我国社会正处于一种结构化的不平等状态,而这种结构状态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上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导致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根源。考虑到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消除多维二元结构,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短期内并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想要化解由利益分配差异带来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追本溯源,从制度设置着手,通过制度逻辑和制度方法来妥善处理。
从社会个体的层面来看,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总是和利益诉求相联系。社会生产力发展使得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经历了从“底线型”到“增长型”[5]、从“生存型”到“发展型”[6]的转变,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进入利益博弈的时代[7]。与多样化和纵深化的个体利益需求相适应,社会也会发展出多样化的诉求表达和利益保障渠道。这些渠道既有制度化的,也有非制度化的。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运用司法、信访、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国家正式供给的渠道来解决权益纠纷,从而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目标,即属于制度化诉求表达的范畴;如果是通过法律和相关制度所允许范围之外的渠道,如借助舆论压力、人情关系、群体性事件等外在的社会力量来干预事件的进展从而达成预期结果,则属于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范畴。几十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用于调节利益关系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制度在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中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存的制度化通道有的“只是形式上有,实际上没有,或不起作用,形同虚设”[8]。特别是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往往不受“青睐”。比如,蔡禾在农民工诉求表达的相关研究中提到,“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受到利益侵害时,是不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其原因在于
“法律制度只是为利益博弈双方提供博弈的规则,但是如果进入博弈的双方不具备对称的博弈能力,公平的法律制度不一定能导致公平的后果”[9]
在此情况下,与制度化诉求表达相对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则呈现出“遍地开花”的趋向,其中表现特别明显的是,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型信息媒介所具有的“社会濡染和同群效应的互动功能”[10],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可以更加迅速的形成群体和舆论压力,进而敦促相应问题的解决。根据张明军等人的研究,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基本维持以往水平的情况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手机移动终端的普及、即时通讯交流平台的推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及规模一直在呈现缓步上升的态势[11]。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所具有的对个体行为方式的“示范”效应,通过开展制度化行动来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逐渐式微,与此相反,虽然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可能会背离法治社会所推崇的法治精神,其结果也往往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却仍然被广泛使用,甚至成为人们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潜意识中的诉求表达倾向。这种反差,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对诉求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供给构成了一种挑战。应当看到,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途径在为现实生活中的个体与群体提供诉求表达通道的同时,建设与完善制度化诉求表达机制的需求也越发迫在眉睫,毕竟,首选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形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12]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私下的,且存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风险,还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不利影响。对当代社会来说,
“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重要内容之一[13];
在利益诉求表达的形式上,人们多大程度进行制度化的诉求表达,体现了一个国家制度化的水平。建构合理有效的制度化诉求表达机制,能够有效的避免“现实型冲突”转变为“非现实性冲突”[14],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鉴于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对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实践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各种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行动可能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显著的负面作用,本文从社会结构、社会态度角度出发,基于“2017年城市化与新移民调查”数据,在考察现实社会中不公正经历的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探讨不同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逻辑,以期厘清个体在经历不公正时进行诉求表达的发生机制,从而为我国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与社会不平等或社会不公正相联系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向来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范畴,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实践关注的重要领域。亨廷顿在论及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时提出,经济发展理应能增加社会满足其成员希求的能力,从而趋于缓解社会不满和随之产生的政治动乱;但是,经济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引起高度不稳定的过程,并且正是那些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希求的变革又趋于扩展那些希求。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经济发展将产生比传统社会现有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均衡的方式,但从近期来看,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常常是扩大收入的不平等[15]。由此导致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的扩大,使得重新协调分配社会利益成为必要,否则就会引起潜在利益受损者的不满,促使社会不稳定。根据孙立平的观点,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或不公正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失衡和失序,它们都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即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这种权利失衡不断地复制并再生产出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与社会的裂痕[16]。蔡禾也在文章中指出,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凸显和日显激烈的趋势与普遍存在的“个体化诉求”和利益博弈力量不对称相关,与利益诉求的转型和群体博弈制度的缺失相关[17]。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得到普遍提高,社会公众及各种社会群体都在自发地寻求不同的利益表达渠道以表达其利益诉求[18]。就此而言,国内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农民、农民工等诉求表达能力相对较弱的弱势群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以及如何改善弱势群体在诉求表达上的不利境况,
“弱势群体的底层地位决定了其利益表达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场域,它一方面受制于自身话语权的缺失和‘国家—社会’结构的制约,另一方面又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逻辑”[19]
作为“弱者武器”的工具包括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介[20],甚或是“弱者身份”[21],制度之外的利益诉求表达行动成为一项研究热点;二是关注我国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优化的路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马胜强和吴群芳的研究,他们提出了替代性利益表达机制和自主性利益表达机制的概念,并且认为,“正是由于替代性利益表达机制与自主性利益表达机制之间衔接性的‘断裂’,使得两者无法在运行过程中实现微观层面的社会利益向政治系统全面而有效的输入,导致部分利益诉求‘溢出’到现有的制度框架及渠道之外,从而形成严重的利益表达危机”[22],为此,应从“强政府”和“强社会”两个维度来加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从不同研究视角出发,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化处理。比如,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阿尔蒙德将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划分为合法的和强制性的两种,并认为大多数政治体系都至少允许人们以某种形式进行有限的利益表达,人们既可能通过合法的接近渠道,也可能通过强制性的接近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但是渠道的多少和主要采用的表达方式却可能因不同制度和文化而有所不同[23];与阿尔蒙德的划分相似,国内学者通常根据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不同将诉求表达方式分为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表达和非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表达,其中前者主要借助调节、诉讼、仲裁、信访、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性的渠道,后者则一般指抗议、上访、游行、静坐示威等渠道。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利益受损而制度化诉求表达渠道又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时,就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去表达[24];除了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划分,还有研究者从政治体系的视角将利益诉求的表达途径分为体制内表达和体制外表达两种类型[25],相对于体制外表达,体制内表达受到一定的限制,“它们只有在成员的要求与党和国家的一般政策相容时,才能在政治制度中促进其成员的利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政策的形成施加一定的压力”[26]。
事实上,不管是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还是体制内和体制外,都是对阿尔蒙德划分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一种衍伸,其关注点都是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而同样值得讨论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对象则很少进入研究者的分析框架,毕竟,私下的和公开的诉求表达行动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迥然不同。为了更好地厘清诉求表达方式间的差异,我们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渠道以及“公开的和私下的”诉求表达对象两个维度对诉求表达形式进行界定,进而形成如表1所示的类型划分。
此外,诉求表达行动是个体在经历社会不公时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虽然弱势群体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相对有更大的可能实施该种行动,但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其他群体面临的不公正对待以及在其情况下采取的诉求表达测量同样值得关注。基于此,我们认为利益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是一个二阶段问题,其中,第一阶段应该关注哪些人更有可能经历不公正对待,即分析社会中的个体在不公正经历上的差异情况;第二阶段则是关注那些经历了不公正对待的社会个体存在怎样的诉求表达倾向,以及在选择诉求表达形式上存在怎样的差异。为回答这一二阶段问题,我们提出四个核心假设:
结构效应假设: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结构性位置差异,会影响其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进而也会影响其通过制度化方式进行诉求表达的可能。
不公正的产生总是与社会结构相关,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将直接制约其资源禀赋,并影响个体的行为模式,即存在“结构效应”[27]。根据前文中的论述,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由一系列二元结构及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多维二元结构特征,
“多维二元结构使得我国的社会结构变得非常复杂,成为名副其实的复杂社会,而且受这种社会结构的影响,不同社会群体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更为棘手的是,这些结构性差异又成为很多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潜存着一定的社会风险”[28]。
作为一种在利益分配上具有明显倾向的制度设置的后果,多维二元结构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城乡(户籍)差异、体制性差异、人口流动差异和区域差异。因此,我们在结构效应假设中所表述的结构性位置依据以工业化与市场化为背景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内外二元结构、区域二元结构等基础性结构性质以及以城市化为背景的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二元结构、特大城市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等衍生性结构性质进行划分,具有相对特征,即城镇户籍相对于农村户籍、体制内相对于体制外、流动人口相对于本地人口、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社会问题感知假设:人们对社会问题感受的强烈程度差异,会增加其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选择不同形式诉求表达的可能。
美国社会学家赖斯·米尔斯区分了“局部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他认为,
“社会问题所牵涉的事情超出个人的局部环境,超出个人一己的生活区域……社会问题涉及的是公众,它常常包含着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29]。
陆学艺也提出,
“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或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30]。
社会问题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也具有主观性,具体表现为社会失调能够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应,即人们对社会失调的主观感受、认识、评价、研究及予以解决的期望[31]。因此,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感知聚焦于公共议题,体现为对公共事务的态度;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感受越强烈,则越有可能通过包括公共场域在内的各种途径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群体冲突意识假设:人们对群体间冲突感受的强烈程度差异,会增加其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选择不同形式诉求表达的可能。
群体间的冲突主要来自权力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如果强势群体凭借手中的权力谋取各种物质利益,就会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在利益和获取利益的途径上扩大了差距和不平等,进而增强群体间的冲突强度[32]。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基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他们在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方面,以及在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权的形成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差异[33]。强势群体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通过种种制度化、非制度化的手段,有针对性的为自身利益的实现寻找理论支撑和现实渠道;而弱势群体由于资源有限、自我维护能力弱,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并存的情况下,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因而在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上表现出盲目性和非理性特征。在群体冲突的感知层面,弱势群体更有可能产生“相对剥夺感”[34],他们对群体冲突的感受也相对越强。因此,我们认为,人们对群体间冲突的感受越强烈,当其遇到不公正对待时,会倾向于通过各种能够想到和利用的诉求表达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政府效能假设:人们基于既往经历对政府效能的评价高低,会影响其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选择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
政府效能是政府机关履职尽责、表证其能力、实现其愿景,最终实现政府目标所达成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系统体现[35]。亨廷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开篇即提出,
“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有的国家政通人和,具有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另一些国家在政治上则缺乏这些素质”[36]。
事实上,一个国家政府效能的高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个国家的制度化水平,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确定性与可靠性的保障[37]。对社会公众而言,政府效能主要体现为人们根据既往经历,对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组织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与其期望契合程度的基本评价,这种评价可以被视作公众政治信任的一种重要表征,它对公众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具有直接影响。具体而言,人们对政府效能的评价越高,越有可能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时采用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数据、模型与变量处理
(一)
数据来源
研究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7年城市化与新移民调查”。该调查项目由上海大学“都市新移民研究创新团队”和“城市化调查研究网络平台”共同组织实施,调查主题为我国新时期下的居民流动情况,主要研究居民的移出和移入等现实问题。调查覆盖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和延吉市、辽宁省沈阳市和鞍山市、河南省郑州市、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10个城市,采用了多阶段复合抽样(Multi-stage Composed Sampling)的方法,调查对象为在现居住地址内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在该地址居住了7天或将要居住7天以上的16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由于论文在撰写时延吉市的调查还未完成,本文研究实际采用的是9个城市的数据。)在删除分析变量上存在缺失值的样本之后,本研究最终用于实证分析的样本总数为3850个,其中,“经历过不公正对待”的样本总数为1264个,占全部样本的32.83%。
(二)
模型设置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理解哪些因素会影响个体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进行不同形式的诉求表达。就此而言,常规做法是采用多项式Logistic回归来分析自变量如何影响有过不公正经历的个体在诉求表达方式上的选择,但这种方法仅在只能选择一种诉求表达方式时才有效;现实情况与本次调查均表明,个体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往往会选择多样化的手段来保障自身权益,这就使多项式Logistic回归不能用于分析我们的研究问题。针对这一情况,通常的处理是以那些有过不公正经历的个体为研究对象,并将不同的诉求表达方式作为因变量,构造多个二项Logistic或Probit模型来分别研究其影响因素。这种方法虽然可行,但是,由于只能观察到在填答问卷时勾选了“遇到过不公正对待”的受访者的诉求表达情况,因而可能存在样本的选择性偏误。为此,本研究运用Heckprobit模型以消除这种选择性偏误[38]。该模型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建立一个选择模型来对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进行估计,获得经历不公正对待的概率(athrho)并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分析个体是否会采取不同形式诉求表达行动的最终决策模型,然后运用Probit方法对模型做出估计。根据本文的研究目标,选择方程和决策方程分别设定为:
其中,unfair表示个体是否经历过不公正对待;Y代表制度化、公开的非制度化和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情况,因此,方程(2)是只有因变量不同的三个方程;dual structure代表多维二元结构的识别变量,具体包括户籍、单位类型、人口流动状况和所处区域;government表示个体对政府效能的评价;problem表示个体的社会问题感知;conflict表示个体的群体冲突意识;X为控制变量。
(三)
变量处理
1.因变量
本研究的核心因变量是个体在经历不公正时采取的诉求表达形式,具体包括是否会采取制度化、公开的非制度化、以及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2017年城市化与新移民调查”中,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可以通过多选题“遇到不公正对待时,您曾向下列哪些机构或个人求助?”给出的10个答项来进行呈现,具体包括政府机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法院、单位或社区党组织、工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居委会、人大代表和律师;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则通过上述多选题答项中的媒体(报纸、电视等)和网络,以及是否参加过抵制活动、示威游行、媒体投诉和网上政治活动来呈现;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是通过遇到不公正对待时求助对象中的家人、亲戚/朋友和邻居来呈现。具体如表1所示。对应不同的诉求表达方式,当受访者至少选择其中的一种具体类型,就会被编码为1,表示受访者进行了该种形式的诉求表达,否则被编码为0。
2.选择变量
Heckprobit模型中选择模型的因变量则来自于调查中的问题“生活中,您曾经遇到过不公正对待吗?”,其选项有“经常遇到”“偶尔遇到”和“没有遇到过”。本研究对前两项进行合并,得到一个新的二分变量“不公正经历”,其中有不公正经历的被编码为1,没有不公正经历的被编码为0。
3.自变量
根据模型设定,本研究的自变量包括多维二元结构的识别变量、个体对政府效能的评价、社会问题感知和群体冲突意识。表1不同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状况
多维二元结构的识别变量包括户籍、单位类型、人口流动状况和所处区域四个二分变量。其中,户籍变量用以考察城乡二元结构,根据受访者目前的户口登记状况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单位类型变量用以考察体制内外二元结构,具体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前者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集体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或集体控股企业”,除这四种之外的单位被归入体制外;人口流动状况变量用以考察衍生性二元结构,根据受访者对问题“您是哪一年来本地居住的?”的回答,如果“自出生起一直住在本地”则归入本地人口,否则被归入流动人口;所处区域变量用以考察区域二元结构,以人均GDP是否高于10万元人民币将受访者所在地区分为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调查涵盖的城市中,广州、天津、郑州、厦门、长沙为经济发达地区,哈尔滨、长春、沈阳、鞍山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个体对政府效能的评价来自于受访者对“遇到事情按照规章一步步办就能够解决”的回答,具体包括5个选项:完全同意、比较同意、说不清、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它们被编码5到1,数值越大,个体对政府效能的评价越高。
社会问题感知是通过对受访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电信诈骗、经济不景气、群体事件/聚众闹事、个人隐私泄露和教育不公平六个方面的评价(取值在1到5之间,值越大说明越严重)进行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800,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最终提取了一个“社会问题感知”因子,其解释的总方差比例为46.17%。为便于理解,我们对该因子进行了规格化,使其等效转化为取值在0到100之间的数据,取值越接近100说明社会问题感知越强。
群体冲突意识通过询问受访者对穷人与富人之间、老板与员工之间、官员与百姓之间、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等四个方面冲突的严重程度进行测量,答项为“不严重”“不太严重”“一般”“比较严重”和“非常严重”,分别记1至5分。这四个变量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769,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据此提取“群体冲突意识”因子,该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59.79%,同样进行了0到100的规格化处理。
4.控制变量
以性别、年龄、年龄2/100、是否有配偶、受教育年限、收入对数、是否中共党员和宗教信仰状况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分析模型。模型中使用的因变量、自变量及控制变量的基本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本研究的模型设定,表2对Heckprobit模型包含的选择模型和决策模型所使用的样本数据进行了分别统计。
四、数据分析结果
表3汇报了受访者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分别采取制度化诉求表达、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和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来维护自身利益的Probit和Heck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后者包括以不公正经历为因变量的选择方程和以不同形式的诉求表达为因变量的决策方程。
根据表3中的结果,在以制度化诉求表达为因变量的模型(模型1)中,由于Heckprobit模型的方程独立性Wald检验统计量在0.01的水平上能够拒绝选择模型的概率方程与决策模型概率方程之间的独立性,这说明直接使用Probit模型来估计受访者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采取制度化诉求表达的概率会存在明显的选择性偏误,继而也会导致估计结果上的偏差,因此,Heckprobit的结果更为有效。在以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模型2)和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模型3)为因变量的模型中,Heckprobit模型在0.10的水平上都未能拒绝选择方程和决策方程的独立性,这说明直接对有不公正经历的样本构造关于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Probit模型不会因样本选择性偏误而出现大的偏差。在实证研究中,模型并不是越复杂越好,复杂模型应对简单问题容易产生过度拟合,因此,当Heckprobit模型未拒绝方程独立性时,虽然Heckprobit和Probit的估计结果会非常接近,但Probit模型具有更好的解释功效。在表3的全部结果中,上述讨论涉及的三个更有统计功效的模型即模型1B、模型2A和模型3A成为接下来分析的依据。
在关注制度化诉求表达的Heckprobit模型中,根据模型1B中选择方程的估计结果[39],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多维二元结构的四个识别变量中,户籍、人口流动状况和城市类型对受访者是否经历过不公正对待具有显著影响,其p值分别在0.05、0.01和0.10的水平上显著,单位的体制内外划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具体而言,城镇户籍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低于农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高于本地人口,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这部分证实了我们提出的关于不公正经历的结构效应假设,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和衍生性二元结构确实会对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产生结构性影响。同时也应当看到,根据市场转型理论[40],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传统的体制内外组织身份上的差异逐渐缩小,体制内优势也在进一步消解。
在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上,户籍、流动状况和所处城市类型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147、-0.114和0.110,它们对应的p值均小于0.05,单位性质的体制内外划分同样不发挥显著效应。这也部分证实了关于制度化诉求表达发生可能性的结构效应假设:当遇到不公正对待时,城镇户籍人口选择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高于农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选择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低于本地人口;相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选择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更高。
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政府效能感和群体冲突意识这两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19和0.002,其p值分别在0.10和0.05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社会公众基于既往经历感知到的政府效能越高,对群体间冲突的感受越强烈,越倾向于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选择制度化的诉求表达,这验证了政府效能假设,同时部分验证了群体冲突意识假设。此外,社会问题意识的系数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社会问题感知假设在制度化诉求表达上未得到验证。
在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上,根据模型2A的估计结果,受访者所在的城市类型具有显著影响,其回归系数为-0.343,对应的p值小于0.01,这表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选择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问题意识和群体冲突感知的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后都具有统计显著性,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009和0.007,相应的p值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由此,社会问题感知假设和群体冲突意识假设涉及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相关内容得到验证,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和群体冲突的感受越强烈,越有可能通过公开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此外,该部分的结构效应假设和政府效能假设未得到验证。
在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上,根据模型3A的估计结果,结构效应假设中涉及的单位性质和流动状况的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具有统计显著性,其系数分别为-0.158和0.140,其p值均小于0.05,这表明拥有体制内组织身份的社会公众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选择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更低,而流动人口则有更高概率通过家人、亲戚/朋友、邻居等私人关系选择私下的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政府效能假设、社会问题假设和群体冲突意识假设涉及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相关内容也得到验证,相应三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77、0.003和0.008,其p值分别在0.01、0.10和0.0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政府效能感越强,选择私下的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的可能性越低;社会问题感知及群体冲突意识越强,选择私下的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的可能性越高。
五、结论与讨论
基于实证调查数据,本文讨论了哪些人更有可能经历不公正对待,以及那些经历了不公正对待的社会个体存在怎样的诉求表达倾向这一涉及二阶段的问题。
结构效应假设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各种基础性与衍生性二元结构是影响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其对诉求表达形式选择的结构性因素。首先,基于多维二元结构带来的差异,个体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化不平等。根据Heckprobit模型选择方程的分析结果:收入越低,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更高;相比城市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更高;相比本地人口,流动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更高。相比经济发达地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更高。进一步地,基于多维二元结构的社会结构因素不仅影响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可能性,还影响着处于不同社会结构位置的个体对于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根据模型1B、2A、3A:收入越高,个体进行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越高,进行私下的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越低。相比农业户籍人口,城市户籍人口进行制度化诉求表达可能性更高。单位类型为体制内降低了私下的非制度化表达的可能性。相对于流动人口,本地人口进行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更高。基于区域二元结构,经济发达地区人口进行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将制度化诉求表达以及私下的非制度化表达视为较为理性的诉求表达方式,那么处于不同社会结构的群体在理性的诉求表达方面存在着差异提示了个体所处的社会结构因素与其诉求表达能力之间的联系。
群体冲突意识假设与社会问题感知假设相关分析结果表明,社会问题与社会不平等是各种形式诉求表达,尤其是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根源因素。群体冲突意识假设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群体之间冲突的感知越强,个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诉求表达的可能性都更高,即对于群体间不平等的感受增加了个体进行诉求表达的可能。社会问题感知假设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社会问题的感知程度越高,个体通过公开的非制度化途径以及私下的非制度化途径进行诉求表达的可能性更高。换言之,对于社会问题的感知增加了个体进行非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
政府效能感假设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对于政府效能的积极评价提高了个体进行制度化诉求表达的可能,并且降低了个体进行私下的非制度化表达的可能。换言之,通过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以及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回应能力,从而提升民众的政府效能的评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个体在利益受损时通过理性途径进行诉求表达。
述分析结果揭示了个体在经历不公正方面存在着结构性差异,而对于个体在利益受损时对于诉求表达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诉求表达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了一些启示:
1.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消除影响个体经历不公正对待的结构因素
我国的社会转型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急剧而迅猛。二是改革开放的全球化嵌入性意味着中国与区域社会、全球社会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适应、相互影响、相互改变的复杂机制关系,外生性牵引应接不暇。三是中国国情复杂,不仅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各领域之间的发展不协调,而且从东部到西部、从中心到边陲的各区域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41]。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不平等具有明显的结构化不平等特征,具体体现在多维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上。[42]
利益受损往往是利益诉求表达的基础,个体在利益受损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平等,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源头。从根源出发,我国在制度安排设计时需要克服在利益分配上的倾向性,避免在惠及一些社会群体的同时,将其它群体排斥在外。因此,如何在高质量发展中尽最大努力消除由多维二元结构带来的结构性不平等、提高社会公正水平、实现共享发展成为一个迫切需要提到日程上来加以思考的问题。
2.聚焦多维二元结构,增进不同利益群体的制度化诉求表达能力
诉求表达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非正当的诉求表达不仅会危害国家稳定、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也会迫害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与人身财产安全。而理性的诉求方式能够使社会管理相关部门更加充分地掌握基层民众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立法部门更科学地制定政策和法律,对防控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多维二元结构下,个体在诉求表达能力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个体的诉求表达能力往往源于其所掌握的经济、政治、文化、信息、组织资源。那些在财富、文化、地位、社会关系网络方面具有优势的群体在诉求表达方面拥有更多的主动权。既往研究表明非制度化诉求表达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行动,其中的非制度化手段扮演了“弱者的武器”角色[43],运用上访、请愿游行、示威静坐、造势、暴力等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以最大限度地进行意愿“输入”,以期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影响社会决策[44]。诉求表达能力的薄弱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往往不受弱势群体“青睐”的缘由。据此,在多维二元结构的背景下,提高不同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的能力成为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可能途径。
3.提升政府回应能力,避免诉求表达失效导致的诉求表达替代
社会民众与政府互动关系包括民众的诉求与政府的回应两个环节。利益诉求表达是否合理有效不仅涉及社会民众的诉求表达能力,而且与政府的诉求回应能力密切相关。制度化或者传统的诉求表达途径如若不畅,意味着诉求难以得到解决。社会民众在制度化诉求表达未取得效果时,就增加了其为了传递信息、表达利益诉求,而在接近决策层时采取替代策略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社会民众因感到失望转而采取非理性、非正当的诉求表达途径,这些途径往往具有对抗性、暴力型、颠覆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不利影响。而提高政府对诉求的回应能力,能够避免由制度化、传统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通带来的非正当的诉求表达。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以及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回应能力,对于政府权威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促进民众对政府效能的积极评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民众诉求表达理性化意识的形塑,能够促进诉求表达形式向制度化转向。
4.化解社会冲突矛盾,减少非正当形式利益诉求表达的根源因素
社会的快速流动、利益格局及资源配置方式的深刻调整导致社会多元主体之间关系的高度复杂化,并带来日趋多样化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现代化不断引发多元价值观念,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民众对于社会问题以及群体之间不平等程度的感受尤其需要得到重视。社会问题与社会不平等是产生各种利益诉求表达的根源性因素,而化解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民众对社会不平等的感受,不仅有利于个体心态秩序的重建,而且能够从根源上减少非正当形式诉求表达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5.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促进诉求表达从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转向
建立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在新时期,健全和完善与我国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更是一项艰巨任务。基于区域二元结构的相关分析结果提示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制度完善程度对于制度化诉求表达途径的重整具有积极意义。从长远看来,我国的诉求表达机制需要在充分考量我国社会转型特殊背景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尤其需要加强制度化诉求表达体系的设计,最终实现将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之上。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带来一个更加复杂的生活世界,在社会的急剧变迁过程中,社会秩序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个体在利益受损时多大程度选择制度化的诉求表达形式,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水平以及社会治理能力,因而对于诉求表达形式的研究最终应以如何实现向制度化表达形式的转向为归宿。
责编:萧 景
排版:李文康
审核:傅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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