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障碍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路径选择——残障社会模式的视角
摘 要
近些年,残疾人就业难依然困扰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残障社会模式将关注的焦点从残障者个体因素转移到了社会环境对残障者所施加的限制上,社会性障碍是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观念领域、环境领域和政策、制度领域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障碍,是最主要的社会性障碍。要突破既有政策框架下的残疾人就业困境,必须将以往以就业岗位的提供为主要手段的政策路径,调整为以社会性障碍的消除为政策重心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策略。社会性障碍的有效消除,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力市场对残疾人的可及性,也更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提高残疾人的可行能力以及全面提升残疾人的福祉。
一、背景与问题
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就业存在着比普通人更多的困难或障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障这些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采取了种种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千方百计地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就业岗位,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据中国残联2017-2021年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五年的数据显示,最高年份的2018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948.4万人,最低年份的2019年也达到了855.2万人,五年中平均每年的就业总人数为897.8万人。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杨立雄和郝玉玲研究发现,经过30多年的发展,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比例长期保持在三分之二左右,而且还存在着残疾人“就业难”与企业“招工难”的结构性矛盾。廖娟的研究发现,2000年之后每年残疾人失业人数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每年新就业的残疾人数仅能与当年失业的残疾人数相抵消。李静的研究则认为,虽然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仍在不断推进,每年均有新增残疾人获得工作岗位,但无论是新增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还是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相比于我国8500多万残疾人来说都着实太少。从中国残联历年发布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中看到,每年通过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农业种养等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占当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的绝大多数。这说明,残疾人在就业质量、就业层次、就业的稳定性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状态。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残疾人就业难依然是困扰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阻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微观的残疾人个体层面上的,也有劳动力市场、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层面上的。所有这些阻碍残疾人就业、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因素都属于残疾人就业障碍的范畴。国内学术界对残疾人就业障碍问题的研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侧重于综合性的考察,即将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各方面因素都纳入讨论的范围之内,力图反映阻碍残疾人就业因素的全貌;另一类是侧重于对某些特殊的障碍因素的分析,即着重探讨某一种或某个方面的障碍因素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问题。这些研究对于辨明和确定残疾人就业的障碍因素以及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两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是对残疾人就业障碍的性质是生理—身体性的还是社会—结构性的,缺乏明确的说明;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残疾人就业困难最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残疾人的身体损伤还是外在的障碍,也缺乏相对系统的阐释。从残障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这是两种不同的残障观,是残障的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在解释残疾人就业问题上的反映。两种残障模式对于残障的实质或导致残障的原因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或认识,进而在解决残障问题的路径选择上也存在着根本分歧。本文将基于残障社会模式的立场,从理论上阐明残疾人就业障碍的基本性质,对影响残疾人就业重点领域中的障碍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在社会模式的理念框架下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路径选择问题加以分析。
二、社会性障碍:社会模式的残障观
由于残疾人身体损伤的客观事实,导致人们在分析残疾人包括就业在内的一切社会参与困难的原因时,不可避免地会把身体因素置于首要地位。进而言之,在就业问题上,人们会很容易地把身体损伤看成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目标的最大障碍。虽然目前学术界公开主张残障仅仅是一种医学意义上的状况的观点并不多见,但人们对身体损伤原因的重视程度远甚于对社会因素的重视,即几乎还是一种自动化的内隐社会认知(implicit social cognition)。的确,身体残损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种客观事实,但若将残疾人的各种社会不利状况完全归因于身体的损伤,残障问题也就完全变成了由残疾人身体残损而引发的个人问题或个体悲剧。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应对残障问题的策略,或者是通过医学手段矫治残损,或者是迫使残疾人安于残损以便从心理和身体上适应环境和社会。此外,由于身体损伤使残疾人难以完成某些“正常”活动或难以实现某些“正常”的社会角色,因此,更常见的策略是迫使残疾人只能谋求获得那些低价值的角色。显然,基于这样一种关于残障的认知逻辑,残疾人将永远难以摆脱弱势或边缘群体的不利处境。
上述将残障看作是因损伤导致的个人问题的观念,来自于残障的个体模式或个体∕医学模式,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中将该模式概括为:“残疾是有关人的问题,是直接由疾病、创伤或其他健康状况造成的结果。”残障的社会诠释或社会模式的出现,强烈质疑了传统的个体模式的残障观。作为残障研究的新范式,社会模式将关注的焦点从特定个体的身体限制转移到了社会环境对某些群体或特定类型的个体所施加的限制上。1976年,英国肢体损伤者反隔离联盟(The 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 UPAIS)在其发表的《残障基本原则》中明确提出,残障的原因不在于残疾人的身体损伤,而是社会致残了身体受损的人。残障是强加于残障者身体损伤之上的东西,它通过一种根本不必要的方式将残疾人孤立和排斥在了社会的充分参与之外。UPIAS认为,要理解这个问题,必须要掌握损伤与社会状况也就是所谓的“残障”之间的区别。损伤指的是缺少部分或全部的肢体,或者是肢体、身体组织或身体功能存在缺陷;而残障则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很少或根本不顾及身体损伤者的情况,而将他们排斥在主流社会活动之外导致的社会不利状况或活动受限。因此,残障是一种特定形式的社会压迫。上述UPIAS的主张奠定了理解残障社会模式的基础,尤其是关于损伤与残障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关于损伤和残障之间固定的因果联系,虽然损伤存在的客观事实并没有被否认,但损伤却并不必然是残障的一个充分条件。由此,UPIAS把残疾人被排斥在主流经济和社会活动之外的根本原因指向了社会性障碍。
上世纪80年代初,残障理论家奥利弗系统阐述并区分了残障的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他认为,残障的个体模式将残疾人所经历的问题视为其残疾的直接后果。因此,专业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残障者个人的身体和心理以适应特定的残疾状况。而作为一种新的范式,社会模式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将注意力从关注特定个人的身体限制转移到了关注物理和社会环境对某些群体或类别的个人施加限制的方式上。根据社会模式的主张,残障完全是社会强加给残疾人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从个体的偏见到制度性的歧视,从公共建筑的障碍到交通系统的限制,从隔离式的教育到排斥性的工作安排。当人们认为是由于身体损伤导致残疾人在“抓握或转动东西感到困难”时,其实是“如罐子、瓶子等日常用品的设计缺陷导致了残疾人难以抓握或转动它们。”总之,社会模式认为,残障的原因不是在残障者个体身上,而是那些没有考虑损伤者情况的社会系统、结构或做法。
可见,从社会模式的角度审视残障问题与传统角度截然不同。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学习辅导读本》所指出的:“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也就是说,残障的实质是身体损伤者遭受了外界障碍,或者说外界障碍是导致残疾人社会参与困难的真正原因。因此,在社会模式的视角下解决残障问题的关键,正如希勒针对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的官方目标“帮助残疾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适应社会”所作的批评那样:“真正的问题是另外一个,即社会愿意在多大程度上调整其模式和目标以包容社会中有残疾的人士,并消除现在强加在他们不可避免的限制之上的障碍。”由此可见,从残障社会模式的立场来看,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障碍一定是社会性的,而就业障碍的消除也将主要依靠社会的途径,而不是医学的方案。
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分析
对于普通人的就业来说,就业机会的多少、就业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状况、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个人的人力资本等因素。当然,在普通人的就业中也会受到诸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等非经济的或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但总体而言,这些因素所造成的就业困难远不能与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障碍相比。譬如,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尽管存在着多种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大,还是实现了两亿多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劳动力需求量大的情况下,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不仅没有显著改善,而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大量原来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反而因福利企业的倒闭而失业。由此可见,在影响就业活动的各种因素的结构性链条上,对残疾人和普通人的就业目标产生关键影响作用的因素的优先顺序差别较大。对于普通人就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比如就业机会,对残疾人而言尚未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原因在于,如果在这个影响链条前端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即使就业机会摆在面前,一个残障人士也可能依然无法就业。就业机会或就业岗位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来说,只能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横亘在残疾人就业机会面前的这些影响因素就是残障社会模式所一再强调的社会性障碍。结合残障社会模式的基本观点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情况,下文将主要对在观念领域、环境领域和政策、制度领域等几个方面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障碍进行分析。
第一,观念领域的残疾人就业障碍。残疾人就业的观念或态度障碍属于残疾人就业影响链条的上游或较前端的因素。既包括人们对于残疾人群体的一般性认知和评价,也包括涉及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态度或看法。由态度、评价和认知等因素构成的关于残疾人群体的观念系统,虽然不具有政策或制度性因素的刚性规制作用,但却是一个社会中残障文化的核心构成部分,对残疾人的就业等社会参与活动有着更为持久的和根本性的影响。
在对残疾人的一般性认知或评价层面上,我们社会中对残疾人群体的消极认知和负面评价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例如,将“残”与“废”相等同的观念就曾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关于残疾人的消极认知。研究者通过内隐联想测验法(implicit association test)的研究表明,人们在无意识层面上更愿意将残疾人和消极词汇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在内隐层面上人们对残疾人持有消极的刻板印象。徐钟庚等人基于刻板印象的内容模型,利用内隐联想测验技术的研究发现,被试对于低能力残疾人在“胜任”和“热情”两个维度上都持有内隐的消极刻板印象。叶丽芳的研究表明,“相对于消极特征的表征,被试对残疾人的积极特征的心理表征更困难”。即人们更容易把残疾人与消极词汇相联结,而不容易将残疾人与积极词汇相联结,也就是对残疾人行为特征的内隐评价更趋消极。总之,这些研究都表明,人们对残疾人普遍持有一种自动化的或无意识的消极认知或负面评价。
这些对残疾人一般性的消极认知和负面评价体现在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上,表现为明确的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歧视是“对偏见对象的消极行为”,而偏见则是“对于某个特定社会群体里的成员持否定的态度。”奥尔波特(Allport)更加尖锐地指出,偏见是“对属于某群体的个体持有一种厌恶或敌对的态度”。研究表明,很多残障人士在就业过程中都曾遭遇过各种形式的歧视。不仅普通民众对残疾人就业持有这样那样的偏见,甚至个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公开表示“残疾人就什么业啊?领点政府给的救济不就行了吗?” 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更为普遍的是由雇主、雇员、消费者等各个群体的歧视偏好的共同作用造成的市场歧视现象。例如,有的研究发现,雇主因为担心残障员工会“吓跑了客人”,而将完全能够胜任酒店清洁员工作岗位的残障人士拒之门外 。
第二,残疾人就业的环境障碍。与无形的观念性障碍不同,残疾人就业的环境障碍则是有形的、可见的建成环境(built environment)中的物理形态因素。物理形态的环境因素之所以能成为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是因为它们主要是基于健全者中心主义的住宅、道路和公共设施等的设计和建设中形成的建筑障碍。这些障碍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社会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群体的特殊需要,更没有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就业活动对于道路、交通、建筑等物理环境有着高度的依赖性。一般情况下,能够从居住场所顺利到达工作地点是人们实现就业的重要且基本的前期条件。对于残疾人而言更是如此。而目前对于多数残疾人的基本活动自由都还存在着几乎无法克服的环境限制。
我国传统的建筑设计理念中一直都缺乏无障碍意识。住宅建筑更多的是追求藏风聚气、曲径通幽的文化或景观效果,而很少关心居住和使用的无障碍性。据一项调查发现,作为我国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城市之一的上海,也仅有四成左右的社区配备了盲道、坡道和扶手。2012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之后,虽然人们对“无障碍”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它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许多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区中人为的障碍物还是随处可见,甚至发生过因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导致残疾人伤亡的事件。残疾人要从居住地进入公共道路和交通系统更是困难重重。很多城市中专供盲人行走的盲道往往“半途而废”,而被车辆或其他杂物堵塞的现象更不鲜见。即使作为“全国无障碍环境示范城市”的北京市、南京市等城市的公共交通和无障碍设施等也远未达到残疾人便利出行的要求。残疾人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状况亦不容乐观。廖慧卿的研究显示,有些国有福利企业中残障工人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没有无障碍设施,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则只管企业是否招够了25%的残疾员工、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对于无障碍设施和工作环境的建设情况则不过问。
第三,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或制度性障碍。这里所说的政策或制度障碍,主要指的是在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就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残疾人就业的障碍因素。它既表现在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设计上,也表现在具体的执行或实践上。以下就以《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为例,来说明残疾人就业中的制度性障碍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最权威的残疾人法。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对于残疾人的定义却完全是个体∕医学模式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一定义与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社会模式的残疾人定义差异甚大。按照该法律的残疾人定义,残疾人参与社会的障碍就是来自于残疾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残疾人政策完全是个体模式的,但作为一个权威的、法定的残疾人定义,涉及到残疾人就业问题时,在客观上强化了残疾人“无能力就业”的观念或看法,易导致将残障问题个体化的解决路径。另外,基于该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等原因,使得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遭受歧视时却因“司法适用不足”而难以维权,无法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为“现实中的权利”。
按比例就业是我国法定的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我国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在实践中,按比例就业却衍生出了对残疾人就业有着严重阻碍作用的“功能失调”后果。例如,本来是为保障按比例就业制度更好地实施和落实而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作为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激励手段,在很多地方的实际执行中却将按比例就业演变成了按比例收钱,为那些不愿意雇佣残疾人的雇主和单位提供了一条拒绝雇佣残疾人的合法途径。更为常见的是按比例就业中的残疾人挂名现象,在规避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时,也将残疾人“合法的”阻挡在了实际的就业大门之外。
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当然不限于上述内容,以上分析的目的也不在于讨论社会性障碍的全部内容。上述分析的意义主要在于从残障社会模式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障碍的性质和来源,即残疾人就业最主要的障碍不是来自于残障者的身体残损,而是被残障者的身体残损所遮蔽的种种结构性的社会力量,包括对残疾人的偏见、歧视、排斥和环境障碍等。明确这一点是采取有效策略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前提。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路径选择
总体上来说,近几十年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思路是以就业岗位的提供为主要手段,以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为基本目标。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有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灵活就业等,近些年来一些新的就业形式也在不断开发和实践当中,如公益性岗位和社区辅助性就业等。在这些就业形式中,除了个体灵活就业之外,其他就业形式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为了向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或就业机会。尤其是作为“增量”方式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和作为“存量”方式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就是为了向残疾人大批量提供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以劳动力需求侧改革的方式缓解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这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推进和实施,对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成就的取得自然是功不可没。然而,正如本文一开始就聚焦的问题,虽然我国在残疾人就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至今依然存在残疾人就业难的困境。持续的残疾人就业难的现状表明,在既有的政策框架下,残疾人就业遇到了难以逾越的发展瓶颈。要想突破这一瓶颈,必须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整体策略上做出重要改革或积极的调整。
从上文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的分析中看到,就业岗位的提供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固然十分重要,但残疾人要真正实现就业目标,首先需要克服的是一系列摆在残疾人面前的障碍因素。否则,就业岗位对残疾人而言可能会是形同虚设。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和各级残联系统为克服残疾人的就业障碍做了大量工作,但这些工作主要还是以改变残疾人的个体状况为主要目标。例如,为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就业培训一直是各级残联的工作重点。然而,由于残疾人长期的社会不利处境以及康复或医疗手段有限性的制约,就业培训和康复治疗所取得的成效,远远不足以和巨大的社会性障碍相抗衡。所以,在社会性障碍得不到有效消除或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改善残障者个体状况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因此,从长远来看,要想更好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必须将消除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作为首要的政策目标。进而言之,就是将以往以就业岗位的提供为主的政策路径,调整为以社会性障碍的消除为政策重心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策略。
以社会性障碍的消除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路径选择,就是要通过必要的社会—政治过程的变革,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在观念、环境及制度等方面阻碍残疾人就业的障碍因素,使得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对残疾人更具有可及性,并在上述障碍得到有效消除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残疾人的就业规模和就业范围。通过消除社会性障碍促进残疾人就业,意味着要求整个社会要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就业条件,让残疾人真正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参与,而不是基于某种“慈善救济”理念为残疾人提供某些权宜之计的就业岗位。此外,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生存困难或摆脱生活依赖,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的实现。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上升为人权保障的内容,这也是残障社会模式在残疾人就业问题上的基本哲学理念。因此,通过社会性障碍的消除促进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求将就业和工作的无障碍性作为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核心产出”,而不是将残疾人就业率作为衡量就业政策有效性的唯一指标。
由此可见,通过社会性障碍的消除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策略,对残疾人的意义是多重的和深远的,并不只局限在就业活动的单一领域。第一,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就业或工作是人类福祉的核心内容,但就业或工作并不必然会促进社会融合,有时反而可能会导致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在明亮舒适的办公室里从事收入待遇较高的工作是一回事,在恶劣或危险的条件下为了微薄的收入而进行繁重的劳作是另一回事。在各种社会性障碍得不到有效消除的情况下,获得一份工作往往是以残障人士的人格尊严甚至是身体健康的丧失为代价的。只要存在广泛的社会性障碍,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第二,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可行能力。“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即一个人所拥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以社会障碍的消除为重心的残疾人就业促进路径,也许不像以就业岗位的提供为主的残疾人就业策略那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却能够通过提升残疾人的可行能力而最终达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目的。正如阿玛蒂亚·森所强调的:“更大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我们的目标。”因此,在一个无障碍设施完善且没有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性态度和排斥性制度的社会环境中,残疾人的就业困难才有可能下降到理想的最低限度,残疾人在就业领域才会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第三,有利于全面提升残疾人的福祉。福祉关心的是人们活得好不好,而不是做得好不好。事实上,一个社会只要在观念、环境、制度等领域有效减除了对残疾人的排斥和障碍因素,残疾人才有可能活的更好并做的更好,也一定能够做得更好。总之,社会障碍的消除将会使残疾人有一个更为理想的生存状态,这也是与党和政府提出的“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目标要求完全一致的。
由于社会性障碍的内容涉及内容较广,既有物质环境的,也有福利、经济以及教育和法律制度的,还有社会观念、态度和文化习俗的,几乎涉及到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社会障碍的消除在很多方面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应对的任务范围。由此,消除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属于社会的公共行为。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协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把消除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性障碍作为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和行政法规的方式,杜绝残疾歧视,保障残疾人权益,确保一切去障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实施。尤其需要加大公共投入,建设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和无障碍设施,让居住小区与公共道路、交通系统无缝对接,让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走出家门。在无障碍环境最直观的层面——硬件设施上的完善,是残疾人迈向就业之路最为关键的一步,也是全面消除残疾人就业社会性障碍的关键一步。
作者简介
马滟宁,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残障社会工作。
排版:张鑫瑞
复核:靳品侠
终审:傅 强
说明:为方便阅读,原文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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